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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即主体间的伙伴关系。 (二)行政法的变革 行为关系的对抗性反映在行政法上,就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命令与服从、权力与 控制、管理与被管理。行为关系的合作精神反映在行政法上,就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 合作伙伴关系。然而,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合作是通过为相对人提供服务来实现的,相对人 对行政主体的合作则主要表现为配合和参与。因此,法的现代精神即合作在行政法中就具体 表现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服务与合作的信任关系。现代行政法所倡导的服务与合作关 系的形成,意味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的一致,意味着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信任、支 持和尊重,从而相对人不再是行政的客体而是行政的参与者。它也意味着行政权与公民权一 样来源于法律并受法律的约束,从而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在适用法律上保持平等提供了稳固 的逻辑前提。它还意味着行政权实质上是一种服务职责,是以实现公共服务为出发点和归宿 的,从而改变了行政权站在人权对立面的角色。1 服务与合作是一种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相对应的行为关系。在这种行为关系中, 行政主体的服务是第一位的。没有行政主体的主动服务,就没有相对人的积极配合、参与和 享受。为了使行政主体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法律赋予了行政主体相应的权力和手段。 服务第一、合作第二,也正是我们强调公共利益本位的逻辑归宿。公共利益本位,并非公共 利益的代表者(国家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本位,而是为了说明服务与合作关系中的服务本 位。因此,一般认为当前的行政法改革的重要目的是要取得两个方面变革的成果。首先,有 必要逐步给行政部门灌输一些新的精神,因为行政部门己表现出某种倾向,它们对历史传统 抱残守缺,始终认为自己是一个实行统治的权力机关,对待国家的公民总有点像皇帝对待臣 民的味道。其次,公众自身也必须抛弃那种认为行政事务是公共官员权力范围内的事,认为 行政官员注定就是来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因而公众可以对行政事务不闻不问的陈旧观念。2 三、观念上的相互信任 (一)怀疑与信任 人的行为是一种受意志或思想支配的行为即意志行为,因而行为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意 志关系或思想关系。尽管人们普遍认识到意志关系的存在,但基于不同时代的人们对利益关 系的不同价值取向,意志关系时而表现为信任关系,时而表现为怀疑或猜忌关系。早在古罗 马时代,源于亚里斯多得哲学的道德上的善的诚实信用贯穿了整个私法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 全部。然而,到了16至19世纪,与对利益关系和行为关系的价值判断相适应,人性恶成了 社会的主流观念。意志关系被解释成为意志怀疑或猜忌关系,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被否定或被 视为祸害。这种观念进一步支持着政府与公众之间在行为上的命令与服从、权力与制约的 对抗关系。20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社会本位的观念战胜了个人本位的 观念,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和信任关系成了社会的价值取向,认为“没有信任这样的东西,人 类社会就根本不会存在,就此而言,信任是社会生活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这种观 1参见[法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等译,辽海出版社等1999年版,第40、121页以下:[德] 福斯多夫:《当作服务主体的行政》,[德]巴杜拉:《自由主义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法治国的行政法》,载陈新 民:《公法学札记》,台湾省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55、111页以下:[荷]克拉勃:《近代国家观念》,王检 译,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25、91页。 2参见[法]勒内.达维:《英国法与法国法》,舒扬等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1984年印,第109一 110页。 3参见[英]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何慕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一卷,第160页:第二、 三卷,第644、714页。 4[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一人权哲学》,夏勇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 1010 发展,即主体间的伙伴关系。 (二)行政法的变革 行为关系的对抗性反映在行政法上,就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命令与服从、权力与 控制、管理与被管理。行为关系的合作精神反映在行政法上,就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 合作伙伴关系。然而,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合作是通过为相对人提供服务来实现的,相对人 对行政主体的合作则主要表现为配合和参与。因此,法的现代精神即合作在行政法中就具体 表现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服务与合作的信任关系。现代行政法所倡导的服务与合作关 系的形成,意味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的一致,意味着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信任、支 持和尊重,从而相对人不再是行政的客体而是行政的参与者。它也意味着行政权与公民权一 样来源于法律并受法律的约束,从而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在适用法律上保持平等提供了稳固 的逻辑前提。它还意味着行政权实质上是一种服务职责,是以实现公共服务为出发点和归宿 的,从而改变了行政权站在人权对立面的角色。 1 服务与合作是一种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相对应的行为关系。在这种行为关系中, 行政主体的服务是第一位的。没有行政主体的主动服务,就没有相对人的积极配合、参与和 享受。为了使行政主体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法律赋予了行政主体相应的权力和手段。 服务第一、合作第二,也正是我们强调公共利益本位的逻辑归宿。公共利益本位,并非公共 利益的代表者(国家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本位,而是为了说明服务与合作关系中的服务本 位。因此,一般认为当前的行政法改革的重要目的是要取得两个方面变革的成果。首先,有 必要逐步给行政部门灌输一些新的精神,因为行政部门已表现出某种倾向,它们对历史传统 抱残守缺,始终认为自己是一个实行统治的权力机关,对待国家的公民总有点像皇帝对待臣 民的味道。其次,公众自身也必须抛弃那种认为行政事务是公共官员权力范围内的事,认为 行政官员注定就是来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因而公众可以对行政事务不闻不问的陈旧观念。 2 三、观念上的相互信任 (一)怀疑与信任 人的行为是一种受意志或思想支配的行为即意志行为,因而行为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意 志关系或思想关系。尽管人们普遍认识到意志关系的存在,但基于不同时代的人们对利益关 系的不同价值取向,意志关系时而表现为信任关系,时而表现为怀疑或猜忌关系。早在古罗 马时代,源于亚里斯多得哲学的道德上的善的诚实信用贯穿了整个私法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 全部。然而,到了 16 至 19 世纪,与对利益关系和行为关系的价值判断相适应,人性恶成了 社会的主流观念。意志关系被解释成为意志怀疑或猜忌关系,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被否定或被 视为祸害。 3这种观念进一步支持着政府与公众之间在行为上的命令与服从、权力与制约的 对抗关系。20 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社会本位的观念战胜了个人本位的 观念,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和信任关系成了社会的价值取向,认为“没有信任这样的东西,人 类社会就根本不会存在,就此而言,信任是社会生活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 4这种观 1 参见[法]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等译,辽海出版社等 1999 年版,第 40、121 页以下;[德] 福斯多夫:《当作服务主体的行政》,[德]巴杜拉:《自由主义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法治国的行政法》,载陈新 民:《公法学札记》,台湾省三民书局 1993 年版,第 55、111 页以下;[荷]克拉勃:《近代国家观念》,王检 译,商务印书馆 1957 年版,第 25、91 页。 2 参见[法]勒内.达维:《英国法与法国法》,舒扬等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 1984 年印,第 109- 110 页。 3 参见[英]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何慕李译,商务印书馆 1982 年版,第一卷,第 160 页;第二、 三卷,第 644、714 页。 4 [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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