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四时期才出现。比如性别秩序中的女子问题、长幼秩序中的儿童问题、君臣秩序中的民权问 题、各种旧伦理之下的生活方式和心理状态…都是中国上千年的存在,然而,它在过去的岁 月里并未成为问题。一代代先贤都目睹过女人缠脚的痛苦,却都没有感到是个问题。究其原 因,并不都是本性因为他们残忍,也不全是出于男人的私利而让女人作如此牺牲,而是因为身 处传统之中而熟视无睹。传统的力量是巨大的。一种传统通过反复的社会化过程,使人们形 成了种种习惯,习惯了压迫,也习惯了被压迫;习惯了施虐,也习惯了受虐。于是,一种文化特 色或特殊国情得以形成,人们因司空见惯而见怪不怪,甚至把苦雅视为理所当然,把罪恶看作 天经地义。正因为这样,在过去的几千年中,虽然也不乏少数挑战者,但人们并设没有感到中国 文化传统问题的严重性,更没有感到它必须进行“再造”。唯独到了陈独秀、胡适、鲁迅等人的 眼里,才变得问题严重,难以容忍,必欲彻底推倒而后快。 对世世代代习以为常的传统文明表示厌弃,进行态度决绝的批判,这显示着价值尺度的重 大变化。一切价值重估都需要价值尺度。离开了价值尺度便无所谓长短和优劣。正是价值尺 度的变化使新文化运动的领袖们对中国传统作出了不同于前辈的判断。 那么,五四新文化运动重估一切价值的尺度是什么?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学界一直缺乏必 要的认识,因而导致了对新文化运动阐释的许多混乱。其实,先驱者们的实践早已证明:人,是 五四新文化运动中重估一切价值的根本尺度。 在《敬告青年》一文中,陈独秀对青年提出了六条要求,第一条就是“自主的而非奴隶的”。 他认为人“各有自主之权,绝对无奴隶他人之权利,亦绝无以奴隶自处之义务”。他希望中国 青年能够摆脱奴隶状态,实现个性的解放和人格的独立。他说:“奴隶云者,古之昏弱对于强 暴之横夺,而失其自由权利者之称也。自人权平等之说兴,奴隶之名,非血气所忍受。”“解放 云者,脱离夫奴隶之羁绊,以完其自主自由之人格之谓也。我有手足,自谋温饱;我有口舌,自 陈好恶;我有心思,自崇所信;绝不认他人之越俎,亦不应主我而奴他人。”在他看来,“忠孝节 义,奴隶之道德也,轻刑薄赋,奴隶之幸福也;称颂功德,奴隶之文章也;拜爵赐第,奴隶之光荣 也:丰碑高墓,奴隶之纪念物也”。原因是“以其是非荣辱,听命他人,不以自身为本位”,“个人 独立平等之人格,消灭无存,其一切善恶行为,势不能诉之自身意志而课以功过”。在这里,个 人的“自主自由之人格”已经成为明确的目的。也正是在这篇文章中,陈独秀提出了新文化运 动最先的纲领性口号:科学与人权。 在《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一文中,陈独秀指出东西民族根本思想的三大差异,其中 之一就是“西洋民族以个人为本位,东洋民族以家族为本位”。他赞美西洋民族:“举一切伦 理,道德,政治,法律,社会之所向往,国家之所祈求,拥护个人之自由权利与幸福而已。思想言 论之自由,谋个性之发展也。法律之前,个人平等也。个人之自由权利,载诸宪章,国法不得而 剥夺之,所谓人权是也。人权者,成人以往,自非奴隶,悉享此权,无有差别。此纯粹个人主义 之大精神也。自唯心论言之,人间者,性灵之主体也;自由者,性灵之活动力也。自心理学言 之,人间者,意思之主体:自由者,意思之实现力也。自法律言之,人间者,权利之主体;自由者, 权利之实行力也。所谓性灵,所谓意思,所谓权利,皆非个人以外之物。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名与个人主义相冲突,实以巩固个人利益为本因也。”他批判东方社会:“自游牧社会,进而为 宗法社会,至今无以异焉;自酋长政治,进而为封建政治,至今亦无以异焉。宗法社会,以家族 为本位,而个人无权利,一家之人听命于家长…自古忠孝美谈,未尝无可歌可泣之事,然律以 27 ?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四 时 期才 出现 。 比如 性别 秩 序 中的女子 问题 、 长 幼秩 序 中 的儿 童 问题 、 君 臣 秩 序 中 的民 权 问 题 、 各种 旧伦 理 之下 的生 活方式和心理状 态 … … 都是 中国上 千 年 的存 在 , 然 而 , 它在 过 去 的岁 月里并 未成 为 问题 。 一代代 先 贤都 目睹过女人 缠 脚 的痛 苦 , 却都 没有 感 到 是个 问题 。 究其原 因 , 并不 都是本 性 因为 他们残 忍 , 也 不全是 出 于男 人 的私 利而 让 女人 作 如 此牺 牲 , 而 是 因为 身 处 传统之 中而熟视 无 睹 。 传统的力 量是 巨 大 的 。 一 种 传 统通 过 反 复 的社会 化 过 程 , 使 人 们 形 成 了种种 习惯 , 习惯 了压迫 , 也习惯 了被压 迫 ; 习惯 了施 虐 , 也 习惯 了受 虐 。 于是 , 一 种 文化 特 色或 特殊 国情 得 以形 成 , 人们 因 司空见 惯 而见怪 不 怪 , 甚 至把 苦难 视 为理 所 当然 , 把罪 恶 看 作 天经 地义 。 正 因为这 样 , 在过 去的几 千年 中 , 虽然 也 不 乏少 数 挑 战者 , 但 人们 并 没 有感 到 中国 文化 传统 问题 的严重 性 , 更没 有感到 它必须 进行 “ 再造 ” 。 唯独 到 了 陈独 秀 、 胡适 、 鲁 迅 等人 的 眼里 , 才 变得 问题严 重 , 难 以容 忍 , 必 欲彻底 推倒 而后快 。 对 世世 代代 习 以 为常 的传统 文 明表 示厌 弃 , 进 行态 度决绝的批 判 , 这 显示 着价值尺 度的重 大变 化 。 一 切价值重 估都 需要价 值尺 度 。 离 开 了价 值尺 度便 无所 谓长短 和优 劣 。 正是 价值 尺 度 的变化使 新文 化运 动 的领袖们对 中国传统 作 出了不 同于前 辈 的判断 。 那 么 , 五 四新文化 运 动重估 一切价值的尺 度是 什么 ? 在这 个 问题上 , 中 国学界 一直 缺乏必 要的认 识 , 因而导 致 了对新 文化运 动 阐释的许 多混乱 。 其 实 , 先 驱 者们 的实践早 已证 明 : 人 , 是 五 四新 文化 运动 中重 估一切 价值 的根本 尺度 。 在 《敬告 青年 》一文 中 , 陈独 秀对青年 提 出了 六 条要求 , 第 一条就 是 “ 自主 的而 非奴 隶 的 ” 。 他认 为人 “ 各 有 自主之权 , 绝对 无 奴 隶他 人之 权 利 , 亦 绝无 以 奴 隶 自处 之义 务 ” 。 他希 望 中 国 青 年能 够摆脱 奴隶 状态 , 实现 个 性 的解 放 和人 格 的独 立 。 他 说 : “ 奴 隶 云 者 , 古之 昏弱 对 于 强 暴 之横夺 , 而 失其 自由权 利者 之称也 。 自人权平 等之 说 兴 , 奴隶 之 名 , 非血 气 所 忍受 。 ” “ 解 放 云者 , 脱 离夫奴 隶 之羁绊 , 以 完其 自主 自由之人 格 之 谓 也 。 我有 手 足 , 自谋温 饱 ; 我有 口 舌 , 自 陈好 恶 ; 我有 心思 , 自崇所 信 ; 绝不认他 人 之越 姐 , 亦 不 应 主 我 而奴 他 人 。 ” 在 他 看 来 , “ 忠 孝 节 义 , 奴隶 之道德 也 , 轻 刑薄赋 , 奴隶 之幸 福也 ; 称 颂 功德 , 奴隶 之文 章也 ; 拜 爵赐第 , 奴 隶 之光 荣 也 ; 丰碑 高墓 , 奴隶 之纪 念物 也 ” 。 原 因是 “ 以 其 是非荣 辱 , 听命他 人 , 不 以 自身 为本 位 ” , “ 个 人 独立 平等 之人格 , 消灭 无存 , 其一切 善恶 行为 , 势不 能诉之 自身意 志而课以 功过 ” 。 在这 里 , 个 人 的 “ 自主 自由之人 格 ” 已 经成 为明确 的 目的 。 也 正是 在 这篇 文 章 中 , 陈独 秀提 出 了新 文化 运 动最 先 的纲领性 口 号 : 科 学与人 权 。 在哎东 西 民族 根本 思想 之差 异》 一文 中 , 陈 独 秀指 出东 西 民 族 根 本 思 想 的三 大 差 异 , 其 中 之一 就是 “ 西洋 民 族 以 个 人 为 本位 , 东洋 民 族 以 家 族 为 本 位 ” 。 他 赞 美西 洋 民族 : “ 举 一 切 伦 理 , 道 德 , 政 治 , 法律 , 社会 之所 向往 , 国家之 所祈求 , 拥 护个 人之 自由权 利与 幸福 而 已 。 思想 言 论之 自由 , 谋个 性之 发展 也 。 法 律之前 , 个 人平 等也 。 个人 之 自由权利 , 载诸宪章 , 国法 不得 而 剥夺 之 , 所谓 人权 是也 。 人权 者 , 成人 以 往 , 自非 奴 隶 , 悉 享此 权 , 无 有 差别 。 此 纯 粹个 人 主 义 之大 精神也 。 自唯 心论言 之 , 人 间 者 , 性灵 之 主体 也 ; 自由者 , 性 灵 之 活动 力 也 。 自心 理 学 言 之 , 人 间者 , 意思 之 主体 ; 自由者 , 意思 之实 现力也 。 自法律 言之 , 人 间者 , 权 利之 主体 ; 自由者 , 权 利之 实行力 也 。 所 谓性灵 , 所谓 意思 , 所谓 权 利 , 皆非个 人 以 外 之 物 。 国家利 益 , 社 会 利益 , 名与个 人 主义相 冲突 , 实 以巩 固个人 利 益 为本 因也 。 ” 他 批 判东 方 社 会 : “ 自游 牧 社会 , 进 而 为 宗法社 会 , 至今无 以异 焉 ; 自酋长 政治 , 进而 为封 建 政 治 , 至今 亦 无 以 异 焉 。 宗法 社 会 , 以 家族 为本 位 , 而 个人无 权 利 , 一 家之人 听命于家 长… … 自古 忠孝 美谈 , 未尝无 可歌 可泣 之事 , 然律 以 2 7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