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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受虐儿童少年身体伤害指标:生活照顾 照被遗弃(完全或长期遗弃)。 顾2.独处于易发生危险或伤害之环境。 3.六岁以下儿童由不适当的人代为照顾。 4.有立即接受诊治之必要,但未就医或延误就医。 5.从事危险性之活动,例如在马路上卖玉兰花、特技表演、乩童。 6.被剥夺或妨碍儿童及少年接受国民教育之机会。 7.被利用从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动或欺骗之行为: 8.被利用行乞。 9.被买卖质押。 10.被利用拍摄或录制暴力、猥亵、色情或其它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发 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像带、录音带、影片、光盘、磁盘、电子讯号 游戏软件、因特网或其它物品。 11被供应毒药、毒品、麻醉药品、刀械、枪炮、弹药或其它危险物品。 12.被带领或诱使进入有碍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13.被迫长时间工作或担任体力应付不来的工作,如:深夜卖口香糖、 或在公共场所兜售花束。 14曹不当体罚。 15.长期被禁闭屋内。 16.经常出现疲倦、无精打采的模样。 17.穿着不合身(如:太大、太小、男女装颠倒)。 18.穿着不合时令。 19.被给予不必要之医疗检查(如:捏造病情、不断更换医院等),或不 当处置(如:吃香灰) 20.其它照顾疏忽问题。 健1,缺乏充足食物,造成经常性饥饿。 康门从纵四看有体面时轻成时面桔形 3.从外观看有营养不良的情形。 4.有非先天因素引起之发育不正常或发展迟缓现象。 5.有非过敏引起的严重皮肤病或疹子。 6.其它健康问题。 卫1.长年身体污秽不洁。 2经常食用腐败食物。 Ⅲ3.外貌肮脏、不整洁、有异味。 4.其它卫生问题。 13 表五 受虐儿童少年身体伤害指标:生活照顾 照 顾 I 1.被遗弃(完全或长期遗弃)。 2.独处于易发生危险或伤害之环境。 3.六岁以下儿童由不适当的人代为照顾。 4.有立即接受诊治之必要,但未就医或延误就医。 5.从事危险性之活动,例如在马路上卖玉兰花、特技表演、乩童。 6.被剥夺或妨碍儿童及少年接受国民教育之机会。 7.被利用从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动或欺骗之行为。 8.被利用行乞。 9.被买卖质押。 10.被利用拍摄或录制暴力、猥亵、色情或其它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发 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像带、录音带、影片、光盘、磁盘、电子讯号、 游戏软件、因特网或其它物品。 11.被供应毒药、毒品、麻醉药品、刀械、枪炮、弹药或其它危险物品。 12.被带领或诱使进入有碍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13.被迫长时间工作或担任体力应付不来的工作,如:深夜卖口香糖、 或在公共场所兜售花束。 14.遭不当体罚。 15.长期被禁闭屋内。 16.经常出现疲倦、无精打采的模样。 17.穿着不合身(如:太大、太小、男女装颠倒)。 18.穿着不合时令。 19.被给予不必要之医疗检查(如:捏造病情、不断更换医院等),或不 当处置(如:吃香灰)。 20.其它照顾疏忽问题。 健 康 II 1.缺乏充足食物,造成经常性饥饿。 2.从外观看有体重过轻或过重情形。 3.从外观看有营养不良的情形。 4.有非先天因素引起之发育不正常或发展迟缓现象。 5.有非过敏引起的严重皮肤病或疹子。 6.其它健康问题。 卫 生 III 1.长年身体污秽不洁。 2.经常食用腐败食物。 3.外貌肮脏、不整洁、有异味。 4.其它卫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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