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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序 《历史法学人纲》(()tlines of Ilis1 orical,lurisprudene),我对法 律史的兴趣史为浓厚。我对社会人类学有了初步了解后,知法律 为人类学家所重视,于是我认真阅读了各人类学家有关法律的名 著。陆续读了与凌诺斯基(B.Malinowski)的《蛮族社会之犯罪 与风俗》((rime and('ustom m Savage Society):罗寐(W.A. Rohson)的《文化及法律之成长》(Cwvilization and the(irorth of Iae);阶特“(E.S.Hartland)的《原始法律》(Primitrve La );拉德克利夫一布朗(A.R.Radcliffe-Brown)的《原始法 律》(“Law,Primitive,”Encvelopedia of Social Sienes Vol.IX) 等书和论文,深受启发、获益匪浅。因窃不自量,有撰述中国法 律史之意 1939-194年我在公南大学任教、除中国社会史外,还有中 国法制史一课、促使我开始对这一学科进行研究。为了备课的需 要,我便阅读现存的占代法典,及古文献中有关法律的载。刻 苦钻研,有些心得,对代法律的本质有我自已的见解,便着手 撰写《巾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该书不同于其他中国法制史的是将 法律与社会结合起来予以研究的一个创新尝试,故命为《中国法 律与中国社会》,它既是-一部法律史,也是一部社会史。 前面已提到我有关法律史的著作寥寥无几,店然要出论著集, 不免感到惭愧。徜若我以一生的精力专心从事于法律史的研究,成 果一定会多些。我的兴趣较」“,对社会史同样有浓厚的兴趣,曾 有过终身从事于此专业的念头。此外,我对政治制度也有兴趣、兴 之所至,欲罢不能,于是在哈佛大学扭任研究「作时有《清代地 方政府》之作。 说到这里,心中不免又有些惭愧,我虽有从事社会史研究的 志愿,我这方面的成就微不足道,有负初表。我曾想过,徜若我 以毕生的精力从事于社会史,或法律史,只搞一门学科,可能会 作出较多的成绩和贡献。两者兼顾,便不免颜此失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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