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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 总 序 一:【世纪是中华文化经受空前巨大、深刻、剧烈变革的伟 大世纪。在百年百变的烈火中,包括法制文明在内的新的中华 文明,!“火凤凰”一般获得新生。 大体上讲,二十世纪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世纪。这一个世 纪的历程,不仅仅是移植新法、开启民智、会通中西的法制变 革的历程,更是整个中华文明走出传统的困局、与世界接轨并 获得新生的历程。百年曲折坎坷,百年是非成败、得失利弊, 值此新旧世纪交替之际,亟待认真而深刻的反省。这~反省, 不仅有助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深入,亦有助丁推进新世纪中 国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形城。这-·反省,是-一项跨世纪的伟大上 程。作为这-·工程的起始或基础,我们应全面系统地检视、总 结二十世纪中华法学全部学术成就,并试图作初步点评。为 此,我们特郑重推出“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 1898年,光绪皇帝接受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建议,实行 “新政”。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事业于此开始萌动,但旋即天折
总 序 四年之后,在内外剧变的巨大力下,这一事业再次启动。 192年,清廷命沈家本、i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设修订法 律馆,开始翻译欧美各固法律并拟订中国之刑律、民商律、诉 讼律、审判编制法等新型法律。这一年,应视为中国法制现代 化的正式开始。自此,中国法律传统开始发生脱胎换骨的变 化:以五刑、十恶、八议、官当、刑讯、尊卑良贱有别、行政 司法合一·为主要特征且“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中国法律传 统,在极短时间内仓促退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又一 个令国人颇感生疏的新式法律体系和法律运作机制。不宁惟 是,一套又一套从前被认为“大逆不道”、“不合国情”的法律 观念一“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契约自由”、 “无罪推定”、“制约权力”、“权利神圣”等等,随着新型法律 制度的推行-起被带给了人民,使人民的心灵深处渐渐发生革 命。与此同时,近代意义上的中华法学,亦与“沟通中西法 制”的伟大事业相伴而生,渐至发达。出洋学习欧美日本法律 成为学子之时尚,法政学堂如雨后春笋,法政期刊杂志百家争 鸣,法学著译如火如茶,法学成为中国之“显学”。据不完全 统计,仅本世纪上半叶,全国各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法律和法 学著译及资料,多达6000余种,总印行数多达数百万册。本 世纪下半期,“法律虚无主义”一度盛行,为患几近30余年, 中国法律和法学-·派凋零。0年代末以后,国人痛定思痛, 重新觉醒,中国又回到法制现代化的正轨,法律和法学重新兴 旺和昌盛,法学著译出版再次空前繁荣。据估计,1978年至 今,我国法学著译资料的出版多达万种,总印数可能在下万册 以上。这期间,不惟基本完成了前人未竟的法制和法学现代化 事业,亦开始了向法制和法学更高的境界的迈进。 这·个世纪的法学著译和资料编纂,是中国法律现代化历
总 序 程的忠实记录,是中华法学界百年耕耘的结品。从“全盘欧 化”、“全盘苏化”的偏失到“中国特色”法制与法学的探索, 百年上:下求索留下的这份宝贵的学术遗产,值得我们珍惜;即 使仅仅作为一部时代的病历,也值得我们借鉴和分析,以期发 现和治疗我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常见病症。不幸的是,这份 学术遗产,特别是本世纪:半叶的法学著译资料,现在正面临 着悄然毁失的危险。由丁印刷技术低下、纸质粗劣、馆藏条件 落后,许多法学书籍破旧枯朽,不堪翻阅,有些甚至图文蚀褪 无法辩读。加之种种人为的原因,那些汗牛充栋的法学资料长 期尘封蛛网,很少有人记起,半个世纪的探索和成就竞被视若 虚无。馆藏制度之限制又使借阅若闲阻重重。人们常叹:《尚 书》、《周易》乃至秦汉野史随处可得,几十年前的法学著泽竞 书难求!此种文化“断裂”现象,实有碍于今日中国法律教 育和研究事业之正常进行,亦有损于中国法律现代化事业之发 达。以上诸端,不仅本世纪上半期的书籍如是,本世纪下半期 的一些作品亦已经或很快将面临同样的命运。有感于此,我们 遂有整理本世纪中华法学遗产之愿望及筹划刻,不意与中国政法 大学版社之设想不谋而合,是以有“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 从”之选印。 本“文丛”选印的书籍或选编的论文,纵贯二十世纪始 终。凡能代表本世纪不同时期法律学术水平、法制特色,有较 天影响旦为当今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所需要者,均在选印之列。 即使是50至70年代间特定背景下的法律和法学作品,只要有 历史文献价值,亦可收入。在选印的顺序上,大致由远及近, 优先选印上半个世纪的苦译资料。月前选印编辑的重点是本世 纪前半期作品。本世纪后半期的法学成就,拟在以后条件成熟 时再行整理。选本范围将不局限于内地学者的作品,还将涉及
N 总 序 50年代以后台湾、香港地区和海外华人学者的法学作品,因 为他们的成就也是二十世纪中华法学不可忽视的一部分。除曾 正式出版的单本著译外,还将汇聚若干法学家的个人文集,或 重新编辑本世纪各个不同时期的法规、案例及习惯调查资料。 不过,凡近20年间已为各出版机构再版的法学著作、译作, 原则上不再选印。 为了保证选本的权威性、准确性,我们特聘请了6位本世 纪上半叶即涉足法学或司法工作的前辈学者出任顾问。老先生 们不顾古稀耄耋之年,亲自批点方案、确定书目、选择版本, 并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幸赖于此,我 们的计划才得以顺利进行。 本“文丛”之选印,旨在集二十世纪中华法学之大成。为 体现历史真实,我们将恪守“尊重原作”的原则,不作内容上 的任何更动。即使有个别观点与今日不符,亦予以保留。作为 不同时期的特殊历史记录,保持原貌更有利于比较和借鉴。为 了使读者对每本书的作者及该书的学术地位等有一个必要的背 景了解,我们特约请法学界一些学者为各书撰写关于其人其书 的专文,置于书前。除此之外,我们所做的纯粹是一些技术性 工作,如纠正原作的排印错误,注明原书所引事实、数据、名 称之错误等等。为方便起见,可能将同一法学家的数个单行著 作合而为一,也可能将原合印在一起的不同著作分并重印,还 可能将当时或今日学人对其书或其人的有关评论或有关的图 表、法规资料选附于书后。总之,尽可能使其全面、完整。 本“文丛”的选编校勘,是·项看似简单实测复杂艰雉的 工作,需要相当的学养和责任心。我们虽兢兢业业,如临深履 薄,但仍难免疏漏。恳请各界朋友批评指正。除此之外,还期 待学界朋友推荐符合本“文丛”宗旨的法学著译资料,与我们
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 凡 例 …、本文丛系有选择地整理二十世纪的法学经典文献,不 作任何有损原意的改动,仪作适当的技术性圳工。 二、原书为竖排版者。律改为横排。原文“如左”、“如 右”之类用语,相应改为“如下”、“如」小:”等等。 、原书繁体字-一律改为简体。个别若作改动会有损原意 之,则予以保留。另加注说明。 四、原书无标点符号或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者,一律代之 以新式标点符号。 五、原书无段落划分者,适当划分段落。 六、原书所用专有名称、专门术语(特别是外国人名、地 名、书名之译名及学科名称)今日有更通用统一提法者,酌加 收动或注明。 七、原书引用之事实、数字、书日、名称(包括人名、地 名))及其他材料确有错误者,酌加改动,并加注说明。 八、原书排字确有错误,当时术能校出者,的加改正,并 加注说明。 九、个别特别重要的著译,酌于书后附上新编之名词索 引。 十·、原书某些附录确无保留必要者,不再编入,但加注说 明
自 序 拙著《中国法律与国社会》1947牛也商务印书馆出版。当 时我正在美国,使利用此机会译成英文在海外流传。中华书局 1981年出版了中文原著重印版。上海书店1989年也将商务初版 收入《民国从书》第一编。现在中倒政法大学出版社和我商洽,拟 重印我书,祖不同于以往重印版的是除《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 书外,该社并要求将我其他有关中国古代法律的著作和演讲稿一 并付印,作为我的法学论著集,收入该社主编的《二十世纪中华 法学文公》,我同意了。但感到惭愧的是我的法学著述寥寥无几。 首先应向读者交待,我不是法律系科班出身。我在燕京大学 时,主修杜会学,由于我对历史有兴趣,我当时的志愿是专攻中 国社会史,想以社会学的观点来解释传统社会。 读者·定会问为什么作为一个社会学的学生,我又对法律发 生兴趣,进行研究呢?这是由于我读了梅因(Henry Maine)的 《古代法》(Ancient Law)和他的《早期的法律和习俗》(Early Law and Custom)二书,叹服其渊博精深,见解卓越,能成一家之言, 对我有很大的影响。又读维纳格勒多夫(Paul Vinogradoff)的
2 序 《历史法学人纲》(()tlines of Ilis1 orical,lurisprudene),我对法 律史的兴趣史为浓厚。我对社会人类学有了初步了解后,知法律 为人类学家所重视,于是我认真阅读了各人类学家有关法律的名 著。陆续读了与凌诺斯基(B.Malinowski)的《蛮族社会之犯罪 与风俗》((rime and('ustom m Savage Society):罗寐(W.A. Rohson)的《文化及法律之成长》(Cwvilization and the(irorth of Iae);阶特“(E.S.Hartland)的《原始法律》(Primitrve La );拉德克利夫一布朗(A.R.Radcliffe-Brown)的《原始法 律》(“Law,Primitive,”Encvelopedia of Social Sienes Vol.IX) 等书和论文,深受启发、获益匪浅。因窃不自量,有撰述中国法 律史之意 1939-194年我在公南大学任教、除中国社会史外,还有中 国法制史一课、促使我开始对这一学科进行研究。为了备课的需 要,我便阅读现存的占代法典,及古文献中有关法律的载。刻 苦钻研,有些心得,对代法律的本质有我自已的见解,便着手 撰写《巾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该书不同于其他中国法制史的是将 法律与社会结合起来予以研究的一个创新尝试,故命为《中国法 律与中国社会》,它既是-一部法律史,也是一部社会史。 前面已提到我有关法律史的著作寥寥无几,店然要出论著集, 不免感到惭愧。徜若我以一生的精力专心从事于法律史的研究,成 果一定会多些。我的兴趣较」“,对社会史同样有浓厚的兴趣,曾 有过终身从事于此专业的念头。此外,我对政治制度也有兴趣、兴 之所至,欲罢不能,于是在哈佛大学扭任研究「作时有《清代地 方政府》之作。 说到这里,心中不免又有些惭愧,我虽有从事社会史研究的 志愿,我这方面的成就微不足道,有负初表。我曾想过,徜若我 以毕生的精力从事于社会史,或法律史,只搞一门学科,可能会 作出较多的成绩和贡献。两者兼顾,便不免颜此失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