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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答案要点: (一)公约关于准据法的规定体现了着重保护消费者利益,又兼顾诉讼当事人双方权利 义务的平等。 (二)规定了如下几种适用顺序 (1)适用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内国法,只要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 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或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2)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 害的人惯常居住地:(2)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3)该国同 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3)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 4)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内国法 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产品或他自己的同类产品会经商业渠 道在该国出售,则上述法律不得适用,而应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 内国法 三)公约规定的四个顺序,必须按次序适用,不得任意逾越。 2.参考答案要点 (一)这三种理论的代表人物及其著述分别是: (1)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优利克胡伯提出了著名的三大原则,大意是:一国法 律具有严格的属地性质,只能在本国范围内适用,外国无义务适用;但每一国的法律已 在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当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 只有这样才不会损害后者及其臣民的权利或利益。该理论实际上把普遍主义的观点完全 推翻了,因为荷兰学派在这里提出了国际私法上的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不承认外国 法的域外效力,适用不适用外国法,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 (2)长期以来,英国法院对外国法采取排斥的态度,戴西在其著作《法律冲突论》中 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强调指出,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照外国法设定 的权利,也应该加以维护;他把国际私法思想概括为六项原则,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 用内国法的任务,它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该理 论是为调和外国法和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设想出来的,但一国政府既然负有承认与 执行外国法创设的权利的义务,实际上也就负有适用外国法的义务1.参考答案要点: (一)公约关于准据法的规定体现了着重保护消费者利益,又兼顾诉讼当事人双方权利 义务的平等。 (二)规定了如下几种适用顺序: (1)适用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内国法,只要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 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或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2)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 害的人惯常居住地;(2)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3)该国同 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3)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 (4)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内国法。 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产品或他自己的同类产品会经商业渠 道在该国出售,则上述法律不得适用,而应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 内国法。 (三)公约规定的四个顺序,必须按次序适用,不得任意逾越。 2.参考答案要点: (一)这三种理论的代表人物及其著述分别是: (1)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优利克.胡伯提出了著名的三大原则,大意是:一国法 律具有严格的属地性质,只能在本国范围内适用,外国无义务适用;但每一国的法律已 在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当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 只有这样才不会损害后者及其臣民的权利或利益。该理论实际上把普遍主义的观点完全 推翻了,因为荷兰学派在这里提出了国际私法上的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不承认外国 法的域外效力,适用不适用外国法,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 (2)长期以来,英国法院对外国法采取排斥的态度,戴西在其著作《法律冲突论》中, 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强调指出,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照外国法设定 的权利,也应该加以维护;他把国际私法思想概括为六项原则,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 用内国法的任务,它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该理 论是为调和外国法和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设想出来的,但一国政府既然负有承认与 执行外国法创设的权利的义务,实际上也就负有适用外国法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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