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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 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 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在孔祥 仁等复议案中,这一制度得到了实践,迫使浙江省环保局改变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也使得国 务院法制办作出“有关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一致的, 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的解释。1 (三)司法机关的监控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种很重要的监控机制,是司法监控。在法律上,法院并不具有 改变或者撤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乙公司案最指民建第5号]判决指出:“关于当事人 对该文件效力的争议,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但是,法院民、刑事诉讼中却可以依法通 过对证据的审查和对违约行为或犯罪行为的认定,以及司法解释,否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 力。安远稻种案[最典民1986-3]、乙公司案最指民建第5号1和刘起山等案[最典刑1994-2] 判决,对此都有良好的实践。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则可以审查作为证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当事人都可以把 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证据。作为证据,法院可以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证,有权审查其 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并决定是否采信。洪雪英等案最指行第3号]判决对被告提供的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转让办事须知》,未予采信:念泗居民案[最典行 2004-11]判决对被告提供的《念泗二村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合法性,进行了质证和审查 并予采信:戴文锋案[最(2000)行终字第9号]判决对原告提供的中国证监会、公安部《关于 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的真实性,组织了质证和审查并予采 信。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还可以审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院之所以 有权审查则是基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62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 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胡兰芝案最指行第69 号]裁判要旨将这一规定,引申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邵仲国案[最典行2006-8]判决审查了作为具体 行政行为依据的《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意见》的 合法性,并予引用。洋浦大源案[最(2003)行终字第2号]终审判决认为,琼府办(1992)41 号《海南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系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海南省人大通过的《海南法人登 记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法院在诉讼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方法,与对行政立法的审查相同,不做赘述。需 要强调的是,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控,并非对其作出判决,而是在裁判理由中对其是 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法院的这种监控系利害关系人启动,具有交涉性和独 立性,因而已成为最重要的监控机制。在这种监控实践中,法院对有关行政权限、行政自律、 基于授权、上位法缺位和专业技术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给予了充分尊重:对有关相对人 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给予了严格审查,实践了法治。 1国家环保局《孔祥仁等82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环法[2006]38号。8 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 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 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在孔祥 仁等复议案中,这一制度得到了实践,迫使浙江省环保局改变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也使得国 务院法制办作出“有关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一致的, 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的解释。 1 (三)司法机关的监控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种很重要的监控机制,是司法监控。在法律上,法院并不具有 改变或者撤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乙公司案[最指民建第 5 号]判决指出:“关于当事人 对该文件效力的争议,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但是,法院民、刑事诉讼中却可以依法通 过对证据的审查和对违约行为或犯罪行为的认定,以及司法解释,否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 力。安远稻种案[最典民 1986-3]、乙公司案[最指民建第 5 号]和刘起山等案[最典刑 1994-2] 判决,对此都有良好的实践。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则可以审查作为证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当事人都可以把 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证据。作为证据,法院可以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证,有权审查其 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并决定是否采信。洪雪英等案[最指行第 3 号]判决对被告提供的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转让办事须知》,未予采信;念泗居民案[最典行 2004-11]判决对被告提供的《念泗二村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合法性,进行了质证和审查 并予采信;戴文锋案[最(2000)行终字第 9 号]判决对原告提供的中国证监会、公安部《关于 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的真实性,组织了质证和审查并予采 信。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还可以审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院之所以 有权审查则是基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 62 条第 2 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 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胡兰芝案[最指行第 69 号]裁判要旨将这一规定,引申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邵仲国案[最典行 2006-8]判决审查了作为具体 行政行为依据的《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意见》的 合法性,并予引用。洋浦大源案[最(2003)行终字第 2 号]终审判决认为,琼府办(1992)41 号《海南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系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海南省人大通过的《海南法人登 记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法院在诉讼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方法,与对行政立法的审查相同,不做赘述。需 要强调的是,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控,并非对其作出判决,而是在裁判理由中对其是 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法院的这种监控系利害关系人启动,具有交涉性和独 立性,因而已成为最重要的监控机制。在这种监控实践中,法院对有关行政权限、行政自律、 基于授权、上位法缺位和专业技术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给予了充分尊重;对有关相对人 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给予了严格审查,实践了法治。 1 国家环保局《孔祥仁等 82 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环法[2006]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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