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序良俗:作为法律原则的的 诠释 1.公序良俗的起源 善良风俗源于罗马法,而公共秩序是法国法的创造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作为道德原则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 该法第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 俗的法律”。如果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 即构成1133条所规定的 “不法原因”或“条件无效”。 随后,《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 效。”德国只规定了“善良风俗”原则而无“公共秩序” 《日本民法典》则采纳了法国模式,在第90条规定了“公序良俗”条款: 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为无效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与之相同,第2条规定:“民事所适用之习 惯,以不背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者为限”。第72条规定:“法律行为, 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 《澳门民法典》第273条规定:“违反公共秩序或侵犯善良风俗之法律 行为无效1.公序良俗:作为法律原则的的 诠释 v 1.公序良俗的起源 v 善良风俗源于罗马法,而公共秩序是法国法的创造. v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作为道德原则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 该法第6条规定: “任何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 俗的法律” 。如果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即构成1133条所规定的 “不法原因”或“条件无效” 。 v 随后,《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 “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 效。 ”德国只规定了“善良风俗”原则而无“公共秩序” 。 v 《日本民法典》则采纳了法国模式,在第90条规定了“公序良俗”条款: “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为无效” 。 v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与之相同,第2条规定: “民事所适用之习 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者为限” 。第72条规定: “法律行为, 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 ” v 《澳门民法典》第273条规定: “违反公共秩序或侵犯善良风俗之法律 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