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公序良俗”立法情况 我国民事法律没有采用“公序良俗”之称谓, 但有其之实质 内容,这就是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 第55条将“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民事法律行 为有效的三个实质要件之一; 第58条将“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认定无效民事 行为的条件。 由此可见,我国民事立法没有采纳传统意义上的“公序良 俗”,而是采用了“社会经济秩序”、 66 社会公德”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概念。我国关于“公序良俗”立法情况 v 我国民事法律没有采用“公序良俗”之称谓,但有其之实质 内容,这就是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 v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 。 v 第55条将“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民事法律行 为有效的三个实质要件之一; v 第58条将“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认定无效民事 行为的条件。 v 由此可见,我国民事立法没有采纳传统意义上的“公序良 俗” ,而是采用了“社会经济秩序” 、 “社会公德”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