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可选择其中之一起诉和进行诉讼,不允许同时在两个以上法院同时进行诉讼。如果原告已经 向两个以上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87 第二节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概述 (一)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确定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权限的管辖。级别管辖的核 心在于如何确定哪一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受理哪些案件。它是法院内部的分工问题,通过 分工,可以明确各自的职责。 我国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有权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要在这四级法院之间进行分配。确定了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 即确定了二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法院。因此,立法上仅规定了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然而,为 方便诉讼,有时需要通过“管辖权移转”等方式,适当变通级别管辖。 西方国家民事诉讼中并无级别管辖的概念,他们主要通过事务管辖和职务管辖来调整案 件在不同层级法院之间的分配。所谓事务管辖是指法律授予一个法院受理某种争讼的权力, 将某一类型的纠纷交由该类型法院管辖,按照各级法院的审判职责方面的不同而对案件的管 辖作出划分。小额纠纷由小额法院来管辖,普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事务管辖的划分则以 争议标的的数额为依据。如美国各州都设置有小额法院(Small Claim Court),其受理案件的 金额各州存在差异,最高的州为5000美金,而最低的州则仅为1000美金。大陆法系国家通 常在不同性质的初审法院间设置事务管辖,进行一审案件的分配,将重要的案件交给较高级 别的法院管辖,把相对不重要的案件交给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8而职务管辖解决一审、二 审和三审案件如何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分配的问题,如一审案件由级别低的法院管辖,上诉案 件则由级别高的法院管辖。我国管辖制度以解决第一审案件的分配问题为依据进行设置,没 有所谓的职务管辖的概念与规则。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级别管辖的认定基准有三个: (1)案件性质。所谓案件性质,指的是案件的属性,这种属性通过诉讼标的反映出来。 如诉讼标的涉及外国的,为涉外案件:涉及海事的,为海事案件等。以案件的标的来判断案 件的属性,利于掌握和操作。 (2)案件繁简程度。所谓案件繁简程度,是指案件涉及事实是否简单或复杂的程度。 各个案件发生的时间、条件以及涉及的人物、范围都不可能完全相同,其繁简程度也不能一 概而论。涉及人物多、牵涉面广的案件,其情节一般都显得复杂,不易判明事实真相。相反, 7大陆法系国家将数个法院对同一诉讼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向数个法院起诉的情形称为管辖竞合。 8器例如,法国的大审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额是1万法郎以上,小审法院则受理1万法郎以下的案件。在德国 地方法院的事物管辖权为1500马克以下的一审案件和某些较为简单的案件,凡法律没有规定由其管辖的, 则由地区法院管辖。在日本简易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为90万日元以下的案件,超过90万日元的,由地方 法院管辖。可选择其中之一起诉和进行诉讼,不允许同时在两个以上法院同时进行诉讼。如果原告已经 向两个以上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87 第二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概述 (一)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确定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权限的管辖。级别管辖的核 心在于如何确定哪一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受理哪些案件。它是法院内部的分工问题,通过 分工,可以明确各自的职责。 我国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有权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要在这四级法院之间进行分配。确定了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 即确定了二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法院。因此,立法上仅规定了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然而,为 方便诉讼,有时需要通过“管辖权移转”等方式,适当变通级别管辖。 西方国家民事诉讼中并无级别管辖的概念,他们主要通过事务管辖和职务管辖来调整案 件在不同层级法院之间的分配。所谓事务管辖是指法律授予一个法院受理某种争讼的权力, 将某一类型的纠纷交由该类型法院管辖,按照各级法院的审判职责方面的不同而对案件的管 辖作出划分。小额纠纷由小额法院来管辖,普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事务管辖的划分则以 争议标的的数额为依据。如美国各州都设置有小额法院(Small Claim Court),其受理案件的 金额各州存在差异,最高的州为 5000 美金,而最低的州则仅为 1000 美金。大陆法系国家通 常在不同性质的初审法院间设置事务管辖,进行一审案件的分配,将重要的案件交给较高级 别的法院管辖,把相对不重要的案件交给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88而职务管辖解决一审、二 审和三审案件如何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分配的问题,如一审案件由级别低的法院管辖,上诉案 件则由级别高的法院管辖。我国管辖制度以解决第一审案件的分配问题为依据进行设置,没 有所谓的职务管辖的概念与规则。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级别管辖的认定基准有三个: (1)案件性质。所谓案件性质,指的是案件的属性,这种属性通过诉讼标的反映出来。 如诉讼标的涉及外国的,为涉外案件;涉及海事的,为海事案件等。以案件的标的来判断案 件的属性,利于掌握和操作。 (2)案件繁简程度。所谓案件繁简程度,是指案件涉及事实是否简单或复杂的程度。 各个案件发生的时间、条件以及涉及的人物、范围都不可能完全相同,其繁简程度也不能一 概而论。涉及人物多、牵涉面广的案件,其情节一般都显得复杂,不易判明事实真相。相反,                                                               87 大陆法系国家将数个法院对同一诉讼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向数个法院起诉的情形称为管辖竞合。 88 例如,法国的大审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额是 1 万法郎以上,小审法院则受理 1 万法郎以下的案件。在德国 地方法院的事物管辖权为 1500 马克以下的一审案件和某些较为简单的案件,凡法律没有规定由其管辖的, 则由地区法院管辖。在日本简易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为 90 万日元以下的案件,超过 90 万日元的,由地方 法院管辖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