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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涉及人物较少,事实一般就较清楚,容易判明,审理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就要少一些。 根据案件反映事实的繁简程度确定级别管辖,可以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审判水平较高、人员 比较充裕的级别较高的法院管辖:反之,则确定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这样做有利于及时 查明案件事实和审结案件。 (3)案件影响范围。所谓案件的影响范围,是指案件涉及的地域范围大小及社会影响 的广泛程度。涉及地域范围大的案件,其影响的程度必然会扩大,应由上级法院管辖,反之 则由下级法院管辖。 (三)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 我国以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有其合理性,但也 带来标准本身的相对性和不确定性。突出表现为级别管辖的标准过于模糊、伸缩性大,使具 体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付诸法官自由裁量,并因此造成了审判实务中管辖的不安 定和一些法院违反或规避级别管辖的规定受理诉讼。特别是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前,其繁简 程度、影响范围如何确定,殊成难题,当事人及人民法院尚难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落 实某一案件的管辖级别。就我国的审判实践看,确定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案件所涉及的争 议数额,通常情况下是依据标的数额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但是,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存 在差别,因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数额规定各不相 同。一般情况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数额,由最高人民 法院确定,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数额, 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所以,关于民事案件的管辖级别的确定问 题,应当结合民事诉讼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来办理。 二、基层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法律规 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外的第一审案件。 一般的民事纠纷地域性极强。纠纷发生的事实、诉讼当事人、第三人、证人及其他诉讼 辅助人等,都与特定的地域内密切相关,使民事案件在地域上与基层人民法院形成了一定程 度上的联系。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大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 有利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又有利于法院行使职权。 三、中级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三种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涉外案件的含义是比较明确的,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案件。但对什么是重大涉 外案件,则学理上并无明确的定义。《民诉法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9 条第1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的涉外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民 商事案件)由下列法院管辖: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 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如果涉及人物较少,事实一般就较清楚,容易判明,审理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就要少一些。 根据案件反映事实的繁简程度确定级别管辖,可以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审判水平较高、人员 比较充裕的级别较高的法院管辖;反之,则确定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这样做有利于及时 查明案件事实和审结案件。 (3)案件影响范围。所谓案件的影响范围,是指案件涉及的地域范围大小及社会影响 的广泛程度。涉及地域范围大的案件,其影响的程度必然会扩大,应由上级法院管辖,反之 则由下级法院管辖。 (三)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 我国以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有其合理性,但也 带来标准本身的相对性和不确定性。突出表现为级别管辖的标准过于模糊、伸缩性大,使具 体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付诸法官自由裁量,并因此造成了审判实务中管辖的不安 定和一些法院违反或规避级别管辖的规定受理诉讼。特别是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前,其繁简 程度、影响范围如何确定,殊成难题,当事人及人民法院尚难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落 实某一案件的管辖级别。就我国的审判实践看,确定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案件所涉及的争 议数额,通常情况下是依据标的数额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但是,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存 在差别,因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数额规定各不相 同。一般情况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数额,由最高人民 法院确定,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数额, 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所以,关于民事案件的管辖级别的确定问 题,应当结合民事诉讼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来办理。 二、基层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8 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法律规 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外的第一审案件。 一般的民事纠纷地域性极强。纠纷发生的事实、诉讼当事人、第三人、证人及其他诉讼 辅助人等,都与特定的地域内密切相关,使民事案件在地域上与基层人民法院形成了一定程 度上的联系。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大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 有利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又有利于法院行使职权。 三、中级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9 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三种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涉外案件的含义是比较明确的,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案件。但对什么是重大涉 外案件,则学理上并无明确的定义。《民诉法意见》第 l 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19 条第 1 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的涉外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民 商事案件)由下列法院管辖: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 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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