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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包括: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 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 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所谓本辖区,是中级人民法院所辖的地区,即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权可及的地域范围。 有重大影响,则指案件本身在本辖区范围内涉及面大以及在政治和经济上影响大。很显然, 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涉及的范围,一定要超过某一个或某几个基层法院的辖区范围,因此, 其影响也必然扩展至中级人民法院所辖的区域范围的大部分。对此类案件,应定性为在中级 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过,在具体认定上,还需要各 地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把握。审判实践中,判断案件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考虑的因素主 要有:(1)根据案情的繁简程度:(2)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3)在该地区的影响等情况。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该项属弹性规定。即对案件的管辖不作具体规定,而是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 以规范性文件或解释的方式,将某些案件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为了应对市场经济 条件下,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而采取的灵活方式,也便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特点,在 不违反确定管辖原则的前提下指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司法解释, 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 1.海事海商案件 根据《民诉法意见》第2条的规定,海事和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我国已经设立的 海事法院有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厦门、广州、北海、海口和武汉等海事法院。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条对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海事法院受 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此外, 2001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 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重新作了调整和规定,分为四大类共计63种案件。之后,最高人民法 院又于2003年8月12日下发了《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海事 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亦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 案件。故海事行政案件不再属于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 2.专利纠纷案件 根据《民诉法意见》第2条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在这其中,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等的纠纷案件,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专利侵权等纠纷案件,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所在地,重庆、大连、青岛以及各 个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专利发明技术主要集中在科技条件比较发达的中等规模以 上城市,同时我国的专利管理局基本上只在中等规模以上城市设置。再加上专利技术具有技 术难度大、复杂等特点,由上述中级法院管辖起因于专利技术的纠纷案件,有助于纠纷的及 时解决。 3.涉及港澳台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等的经济纠纷案件 港澳台虽属于我国领土,但是与祖国大陆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与法律制度等 也与我国大陆地区不同。对涉及它们的案件应采取特殊的处理办法。 4.诉讼标的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包括: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 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 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所谓本辖区,是中级人民法院所辖的地区,即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权可及的地域范围。 有重大影响,则指案件本身在本辖区范围内涉及面大以及在政治和经济上影响大。很显然, 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涉及的范围,一定要超过某一个或某几个基层法院的辖区范围,因此, 其影响也必然扩展至中级人民法院所辖的区域范围的大部分。对此类案件,应定性为在中级 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过,在具体认定上,还需要各 地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把握。审判实践中,判断案件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考虑的因素主 要有:(1)根据案情的繁简程度;(2)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3)在该地区的影响等情况。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该项属弹性规定。即对案件的管辖不作具体规定,而是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 以规范性文件或解释的方式,将某些案件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为了应对市场经济 条件下,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而采取的灵活方式,也便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特点,在 不违反确定管辖原则的前提下指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司法解释, 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 1.海事海商案件 根据《民诉法意见》第 2 条的规定,海事和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我国已经设立的 海事法院有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厦门、广州、北海、海口和武汉等海事法院。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4 条对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海事法院受 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此外, 2001 年 9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 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重新作了调整和规定,分为四大类共计 63 种案件。之后,最高人民法 院又于 2003 年 8 月 12 日下发了《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海事 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亦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 案件。故海事行政案件不再属于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 2.专利纠纷案件 根据《民诉法意见》第 2 条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在这其中,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等的纠纷案件,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专利侵权等纠纷案件,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所在地,重庆、大连、青岛以及各 个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专利发明技术主要集中在科技条件比较发达的中等规模以 上城市,同时我国的专利管理局基本上只在中等规模以上城市设置。再加上专利技术具有技 术难度大、复杂等特点,由上述中级法院管辖起因于专利技术的纠纷案件,有助于纠纷的及 时解决。 3.涉及港澳台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等的经济纠纷案件 港澳台虽属于我国领土,但是与祖国大陆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与法律制度等 也与我国大陆地区不同。对涉及它们的案件应采取特殊的处理办法。 4.诉讼标的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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