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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 1.关于未成年人缔约的后果,英美法上的制度与德国法上的制度有何不同? 2.依英美法和法国法,合同被撤销的后果是什么? 3.涉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国法主要受到哪国法律的影响? 4.关于精神有缺陷的人的能力和他们签约的后果,各国法律作了什么规定? 第二十九课时 (二)法人 1.英美法系 在英国,公司大体上可以分为依制定法成立的公司和依英王颁发的特许状成 立的公司。大多数商业公司属于前一种公司。后一类公司则主要是慈善机构和教 育机构。长期以来,在决定依制定法成立的公司的缔约能力时,适用的规则是“越 权”( ultra vires)无效的原则。其含义是,公司无权在其章程(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规定的营业目的之外签署合同,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创立这 一规则的权威案例是1857年由英国上议院判决的 Ashbury Railway Carriage and iron co.v. Riche案。在该案中,被告将他购买的建筑铁路的特许权出售 给原告,后因拒绝履约而被诉。上诉院判决说,该合同涉及铁路的建筑,超出了 被告的营业目的,因而是无效的。作出这一判决的理由是:首先,公司依制定法 成立,其权力来自法律的授权,超越了其获得授权的范围,它没有任何权力可言 其次,为了保护投资者,必须认定越权的行为无效;再次,为了保护公司的债权 人,应确立越权的行为无效的原则 可是,上述判例规则的运用导致了大量的不公正的后果。例如,与公司签署 的合同一旦越权便不能强制执行:如果与公司交易的人已经交货或提供了服务 他不能依合同获得货款;如果某人把钱借给一个公司,该公司借贷属越权行为, 他通常不能将钱追回,即使他不根据合同起诉,而是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英 国法院在判决中说:与公司交易的人在签约之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章程,明确公 司的经营范围。可是,人们往往做不到这一点。其结果是,越权的理论对善意地 与公司交易的人来说成了坑人的陷阱。越权无效的规则受到了人们的激烈批评。 在英国加入欧共体之后,改革这一制度的契机终于到来。1972年,为了贯彻欧 共体1968年通过的一个指令( the first directive68/151/ EEC on Company Law, 19680.J.L65/7),英国接纳了《1972年欧共体法》。其中第9条使善意的与 公司交易的人受到保护,只要这一交易是由公司董事在其被授权的范围内决定作 出的。以后,英国又通过了《1985年公司法》和修改该法的《1989年公司法》。 这些法律规定:“由一个公司实施的行为的有效性,不能因公司章程中的任何内 容所导致的能力的缺乏而受到质疑。”至此,传统的越权无效的规则被废弃了。 在美国,早期的判例也接受了越权无效的规则。然而从19世纪末开始,美 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经表现出对公司章程中的营业目的条款作扩大解释的倾 向。在20世纪,越权无效的规则在各州的制定法中已逐步被放弃。目前,美国 各州的制定法几乎都废弃了这一规定。 2.大陆法系 法国在1969年通过颁布第69-1176号法令在《商事公司法》第49条中增加 了如下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中,经理拥有在任何情况 下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最广泛的权力,……公司甚至应对经理的不属于公司复习思考题 1.关于未成年人缔约的后果,英美法上的制度与德国法上的制度有何不同? 2.依英美法和法国法,合同被撤销的后果是什么? 3.涉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国法主要受到哪国法律的影响? 4.关于精神有缺陷的人的能力和他们签约的后果,各国法律作了什么规定? 第二十九课时 (二)法人 1.英美法系 在英国,公司大体上可以分为依制定法成立的公司和依英王颁发的特许状成 立的公司。大多数商业公司属于前一种公司。后一类公司则主要是慈善机构和教 育机构。长期以来,在决定依制定法成立的公司的缔约能力时,适用的规则是“越 权”(ultra vires)无效的原则。其含义是,公司无权在其章程(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规定的营业目的之外签署合同,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创立这 一规则的权威案例是 1857 年由英国上议院判决的 Ashbury Railway Carriage and Iron Co. v. Riche 案。在该案中,被告将他购买的建筑铁路的特许权出售 给原告,后因拒绝履约而被诉。上诉院判决说,该合同涉及铁路的建筑,超出了 被告的营业目的,因而是无效的。作出这一判决的理由是:首先,公司依制定法 成立,其权力来自法律的授权,超越了其获得授权的范围,它没有任何权力可言; 其次,为了保护投资者,必须认定越权的行为无效;再次,为了保护公司的债权 人,应确立越权的行为无效的原则。 可是,上述判例规则的运用导致了大量的不公正的后果。例如,与公司签署 的合同一旦越权便不能强制执行:如果与公司交易的人已经交货或提供了服务, 他不能依合同获得货款;如果某人把钱借给一个公司,该公司借贷属越权行为, 他通常不能将钱追回,即使他不根据合同起诉,而是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英 国法院在判决中说:与公司交易的人在签约之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章程,明确公 司的经营范围。可是,人们往往做不到这一点。其结果是,越权的理论对善意地 与公司交易的人来说成了坑人的陷阱。越权无效的规则受到了人们的激烈批评。 在英国加入欧共体之后,改革这一制度的契机终于到来。1972 年,为了贯彻欧 共体 1968 年通过的一个指令(the first Directive 68/151/EEC on Company Law, 1968 O. J. L65/7),英国接纳了《1972 年欧共体法》。其中第 9 条使善意的与 公司交易的人受到保护,只要这一交易是由公司董事在其被授权的范围内决定作 出的。以后,英国又通过了《1985 年公司法》和修改该法的《1989 年公司法》。 这些法律规定:“由一个公司实施的行为的有效性,不能因公司章程中的任何内 容所导致的能力的缺乏而受到质疑。”至此,传统的越权无效的规则被废弃了。 在美国,早期的判例也接受了越权无效的规则。然而从 19 世纪末开始,美 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经表现出对公司章程中的营业目的条款作扩大解释的倾 向。在 20 世纪,越权无效的规则在各州的制定法中已逐步被放弃。目前,美国 各州的制定法几乎都废弃了这一规定。 2.大陆法系 法国在 1969 年通过颁布第 69-1176 号法令在《商事公司法》第 49 条中增加 了如下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中,经理拥有在任何情况 下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最广泛的权力,……公司甚至应对经理的不属于公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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