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前案有当地颁布标准加以衡 案情:行为人照明灯光对他人居住造成 案情:孕妇起诉认为,行为人噪声污染严重干扰 量,后案所涉孕妇健康与噪声污染 污染危害,判决依据当地《城市环境装 其健康生活,判决认为噪声行为人有排除因果关 举证责任 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并无具体依 有别 饰照明规范》,认定行为人侵权成立。 系之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案源: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 据。显然,同为环境污染特殊侵权 案源:吕秀蓉诉裕德电气(厦门)有限公司噪声 的严格责任,后案行为人势必实际 赔偿纠纷案.公报.2005年卷 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2) 承担更大的无过错举证责任。 2.“合理规避”的指导性策例。指导性案例的上述区别条件是一条“底线”,亦即当后案应有所区别 却仍继续受案例拘束,将会导致极不公正乃至荒谬的判决。然而,这条底线在实践中并非如此泾渭分明, 而是存在“中间地带”。此时,区别技术的运作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可以更多地自由裁量。也就是说, 遵循指导性案例抑或作出区别,可能都是正确的。它主要涉及以下三种情形: 合理规避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其他案件 合理规避说明 前提 处以刑罚时,除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可根据情 案情:被告人盗窃其近亲属轿车一辆,评 形自由裁量,法定刑以下经报最高法院裁定 案情:被告人窃车一辆,经评估,数额 估价值亦达数额特别巨大,后经最高法院 批准亦可酌情裁量。两案盗窃数额均为特别 案例依据 达到特别巨大,被依法判处十年有期徒 截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巨大,较之前案,后案依法完全可在十年以 可裁量 刑。 案源:闪国润盗窃案,人民法院案例选 上量刑,但考虑到所窃财物为近亲属所有, 案源:韦国权盗窃案.公报2006年卷 2006(2) 与一般盗窃有所区别,故在法定刑以下量 刑,也是适当的。 公报三案确认了作出错捕决定者为赔偿义 案情:三案嫌疑人各自均被检察机关错 务机关的法定原则。然而,万勇进案中作出 案情: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被某县检察机 捕并羁押,此后,或以证据不足,或以 速捕决定和提起公诉的并非同一机关,孰应 情节显著轻微,或以法院认定无罪而被 关批捕,后移送上级市检察机关提起公 赔偿,公报三案原则均较宽泛,无从循之。 诉。法院审理认为证据不足,建议撒诉, 释放。三人遂以批捕检察机关为被告要 案例原则 虽然万案最终判决认为作为公诉机关的市 求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检察机关遂橄回起诉并释放嫌疑人。后嫌 检己撤回起诉,从而仍认定作出错捕决定的 宽泛 疑人起诉县检察机关要求赔偿,法院予以 案源:黄景嘉国家刑事赔偿案.公报 县检察机关者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若参 支持。 2000年卷.杨培富国家刑事赔偿案.公 照此前最高法院(1998)赔他字第10号复 报1998年卷.仇惠南请求国家赔偿案 案源:万勇进国家赔偿案.浙江高院案例 函精神,作出最终有效法律文书的机关为赔 指导2007(1) 公报1997年卷 偿义务机关,那么认定市检为赔偿义务机 关,亦无不可。 案情:被告人驾驶摩托时,发现前方有 案情:被告人开车路过收费站时,不顾他 一醉汉挡道,双方交涉不成遂互殴,被 人拦阻强行闯卡,致拦截人员被撞倒后当 近两年,最高法院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 告即捡石头猛击对方头部,致其死亡。 场死亡。2007年,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 策,且开始关注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问 社会形势 2004年,二审法院终以故意杀人罪判 趣。两案均为故意杀人,并无从轻处罚情节。 变化 判决被告人无期徒刑,赔偿被害人家属25 决被告人死缓,赔偿被害人家属8000 万余元。被告人未上诉。 然而,后案考虑到附带民诉己给予被害人家 元。 属较大数额的赔偿,遂在量刑时较前案为 案源:路国平故意杀人案.公报2005 案源:陈金行故意杀人案.江苏高院参阅 轻,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宽严相策,是适当的。 案例2007(3) 年卷 另外,如果案例本身发生冲突,亦可能出现“合理规避”的情形。 3.不宜轻易被“区别”或“合理规避”的指导性策例。值得提醒的是,区别技术为案例的灵活性及 其成长提供了养分,但指导性策例的初衷仍在于供给一种可预测性和确定性。这就决定了很多案例特别具 有拘束力,应当较为严格地为今后类似案例所遵循,不宜轻易被“区别”或“合理规避”。 较严格遵循案例 最高法院公报、通知的案例 说明 的情形 1985年,最高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 数个案例 四案的犯罪事实认定至少存在以下共性:被告人均为明知对方为现役军人配 人婚烟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包括徐 确认的理由 旭清、宋印生、藤贤辉和赵松祥四个案 偶,仍多次或长期与之发生两性关系。当时,这成为处理此类案件的典范理 由 由相同的类似案件。 1.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 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公报2005年 公报连续三年登载了三个类似案例,反复确认行为人在从事与驰名商标、注 卷 册商标所有人或著作权人相同的服务中,采取借鉴、仿日、攀附或谈化等手 老案例反复被 2.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 段误导消费者,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通过这种方式,阐明了实践中某些 新案例所确认 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较难认定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特征,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拘束力较强,不宜 纠纷案.公报2006(5) 轻易改变。 3.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诉上海星巴 >17 举证责任 有别 案情:行为人照明灯光对他人居住造成 污染危害,判决依据当地《城市环境装 饰照明规范》,认定行为人侵权成立。 案源: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 赔偿纠纷案.公报.2005 年卷 案情:孕妇起诉认为,行为人噪声污染严重干扰 其健康生活,判决认为噪声行为人有排除因果关 系之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案源:吕秀蓉诉裕德电气(厦门)有限公司噪声 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2) 相对前案有当地颁布标准加以衡 量,后案所涉孕妇健康与噪声污染 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并无具体依 据。显然,同为环境污染特殊侵权 的严格责任,后案行为人势必实际 承担更大的无过错举证责任。 2.“合理规避”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的上述区别条件是一条“底线”,亦即当后案应有所区别 却仍继续受案例拘束,将会导致极不公正乃至荒谬的判决。然而,这条底线在实践中并非如此泾渭分明, 而是存在“中间地带”。此时,区别技术的运作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可以更多地自由裁量。也就是说, 遵循指导性案例抑或作出区别,可能都是正确的。它主要涉及以下三种情形: 合理规避 前提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其他案件 合理规避说明 案例依据 可裁量 案情:被告人窃车一辆,经评估,数额 达到特别巨大,被依法判处十年有期徒 刑。 案源:韦国权盗窃案.公报 2006 年卷 案情:被告人盗窃其近亲属轿车一辆,评 估价值亦达数额特别巨大,后经最高法院 裁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案源:闪国润盗窃案.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6(2) 处以刑罚时,除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可根据情 形自由裁量,法定刑以下经报最高法院裁定 批准亦可酌情裁量。两案盗窃数额均为特别 巨大,较之前案,后案依法完全可在十年以 上量刑,但考虑到所窃财物为近亲属所有, 与一般盗窃有所区别,故在法定刑以下量 刑,也是适当的。 案例原则 宽泛 案情:三案嫌疑人各自均被检察机关错 捕并羁押,此后,或以证据不足,或以 情节显著轻微,或以法院认定无罪而被 释放。三人遂以批捕检察机关为被告要 求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案源:黄景嘉国家刑事赔偿案.公报 2000 年卷.杨培富国家刑事赔偿案.公 报 1998 年卷.仇惠南请求国家赔偿案. 公报 1997 年卷 案情: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被某县检察机 关批捕,后移送上级市检察机关提起公 诉。法院审理认为证据不足,建议撤诉, 检察机关遂撤回起诉并释放嫌疑人。后嫌 疑人起诉县检察机关要求赔偿,法院予以 支持。 案源:万勇进国家赔偿案.浙江高院案例 指导 2007(1) 公报三案确认了作出错捕决定者为赔偿义 务机关的法定原则。然而,万勇进案中作出 逮捕决定和提起公诉的并非同一机关,孰应 赔偿,公报三案原则均较宽泛,无从循之。 虽然万案最终判决认为作为公诉机关的市 检已撤回起诉,从而仍认定作出错捕决定的 县检察机关者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若参 照此前最高法院(1998)赔他字第 10 号复 函精神,作出最终有效法律文书的机关为赔 偿义务机关,那么认定市检为赔偿义务机 关,亦无不可。 社会形势 变化 案情:被告人驾驶摩托时,发现前方有 一醉汉挡道,双方交涉不成遂互殴,被 告即捡石头猛击对方头部,致其死亡。 2004 年,二审法院终以故意杀人罪判 决被告人死缓,赔偿被害人家属 8000 元。 案源:路国平故意杀人案.公报 2005 年卷 案情:被告人开车路过收费站时,不顾他 人拦阻强行闯卡,致拦截人员被撞倒后当 场死亡。2007 年,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 判决被告人无期徒刑,赔偿被害人家属 25 万余元。被告人未上诉。 案源:陈金行故意杀人案.江苏高院参阅 案例 2007(3) 近两年,最高法院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 策,且开始关注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问 题。两案均为故意杀人,并无从轻处罚情节。 然而,后案考虑到附带民诉已给予被害人家 属较大数额的赔偿,遂在量刑时较前案为 轻,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宽严相策,是适当的。 另外,如果案例本身发生冲突,亦可能出现“合理规避”的情形。 3.不宜轻易被“区别”或“合理规避”的指导性案例。值得提醒的是,区别技术为案例的灵活性及 其成长提供了养分,但指导性案例的初衷仍在于供给一种可预测性和确定性。这就决定了很多案例特别具 有拘束力,应当较为严格地为今后类似案例所遵循,不宜轻易被“区别”或“合理规避”。 较严格遵循案例 的情形 最高法院公报、通知的案例 说 明 数个案例 确认的理由 1985 年,最高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 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包括徐 旭清、宋印生、熊贤辉和赵松祥四个案 由相同的类似案件。 四案的犯罪事实认定至少存在以下共性:被告人均为明知对方为现役军人配 偶,仍多次或长期与之发生两性关系。当时,这成为处理此类案件的典范理 由。 老案例反复被 新案例所确认 1.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 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公报 2005 年 卷 2.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 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纠纷案.公报 2006(5) 3.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诉上海星巴 公报连续三年登载了三个类似案例,反复确认行为人在从事与驰名商标、注 册商标所有人或著作权人相同的服务中,采取借鉴、仿冒、攀附或淡化等手 段误导消费者,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通过这种方式,阐明了实践中某些 较难认定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特征,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拘束力较强,不宜 轻易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