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待决案件的决定性判决理由也许不止一个,会有一系列可能的裁决,每一个都有具有说服力的理由。 如果这些理由能够彼此调和,那么至少在未来不矛盾的意义上应该被遵循,然而这并非总能如愿。所以, 区别技术如何通过各种微妙形式对指导性案例展开繁复的精致运用,便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3.成为技艺的“区别技术” 区别技术作为一门技艺,并非在于完整形成一套有关枝艺的原则,只能是对经验的总结。然而,确实 存在一些精致的方法,使得区别技术不停留于粗糙和简单化。参照中国以往的案例,区别技术的“本土 化”运作大致可分为三类: (1)应被“区别”的指导性案例。纷繁的判决理由是逐渐成长起来的,可仍有某些相对固定的规律 加以归结。至少下列六种案例应被“区别”,现模拟我国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对比其他生 效案件进行说明: “区别”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区别”说明 条件 其他案件 案情:受贿人收受他人银行卡并查询金额、从相 案情:受贿人收受他人银行卡并改动密 员机连续取出部分款项。因当时银行规定,卡、 与前案相比,后案受贿人不知该卡 码,至案发时虽未实际支取卡中存款, 折并用储户连续用卡交易到规定笔数后,应补登 有取款次数限制,因意志以外原因 必要事实 但非法占有且能控制全部款项,判决遂 存折,否则不能继续交易。受贿人发现此卡不能 差异 依据卡上全额认定受贿罪既遂。 继续取款后,误认为余款被行贿人用存折取走, 没有占有余款。正是根据这一必要 事实的差异,后案认定卡上余额为 案源:北京市第二检察分院诉程绍志受 未再取款。判决认定卡上余额为受贿未遂。 受贿未遂,是适当的。 贿案.公报.2004年卷 案源:四川达州市检察院诉李新受贿案.人民法院 报.2006.7.20 案情:甲乙签订项目合作意向,甲向乙 两案均为“通知”引发的行政诉讼。 支付前期款项。之后,主管部门通知乙 案情:某人购买春节上浮列车票价后,以铁道部 前案只不过因甲并非适格主体而被 撤销立项,甲遂以通知违法为由起诉。 所发“票价上浮通知”违法为由起诉,要求铁道 数回诉请:可如果乙以通知违法起 判决认为,该通知应为可诉之具体行政 部举行价格听证会。判决也认为该通知为可诉之 诉,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一主张 诉讼主张 行为,可甲只是“意向”而未“正式” 应能够成立。但后案有所不同,购 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但听证会不属于铁道路的法定职 成为项目合作主体,并非行政相对人, 责,驳回请求。 票人主张举行听证会己指向立法程 驳回起诉。 案源:乔占祥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票价上浮 序,属抽象行政行为,并非行政案 案源: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诉广州外经委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公 通知决定纠纷案.北京法院指导案例(1) 件受理范围。也就是说,相对前案, 后案诉讼主张的本质发生了变化。 报.2002年卷 案情:就出租人整体出售出租房屋,判决认为, 案情:对于出租人整体出售出租房屋, 针对部分承租、整体转让的先买权, 若承租人的承租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使用功 判决认为,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 能整体性明显,且承租部分未及出卖全部房屋一 最高法院(2004)民一他字第29号 裁判依据 先购买权只限于自己承租的房屋,不及 作出了个案批复。后案就是参照这 半,则承租人对自己承租部分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变化 于其他房屋。 一批复,从先买权制度之立法宗台, 案源:杨巧丽诉中州泵业公司优先购买 案源:邓柱基诉广州工艺品进出品集团公司、庾 寻求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平衡, 侵权纠纷案.公报2004年卷 磊福优先购买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3), 作出有别于前案的判决。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案情:1986年,某厂职工留于摄影公 案情:2002年,影星张柏芝与索芙特公司订立形 肖像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往往需 司之柜台样像,被该公司私售他人并作 象代言广告合同。次年,张代理人在大陆某地发 要参考一般许可费,并结合侵权人 为商标贴于“多维麦乳精”产品后,大量 现某公司出产的印有张柏芝肖像的类似产品正在 过错,侵权情节、使用范围、时间 投放市场。该职工遂提起侵权之诉,判 判决背景 出售。张遂起诉该公司侵权。判决认定肖像侵权 及受害人知名度等来确定。两案相 决最终认定背像侵权成立,该职工获赔 迥异 共计450元。 成立后,参照索芙特公司给张的付酬标准,酌判 比,除时间跨度较大外,受害人知 张获赔100万元。 名度作为判决背景有很大差异,后 案源:卓小红诉孙德西、重庆市乳品公 案源:张柏芝诉梧州远东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 案在赔偿额度的认定上对这一因素 司侵犯肖像权纠纷案.公报1985-1994 侵犯肖像权案.江苏高院参阅案例2006(11) 作了充分考虑。 合订卷 案情:某国有企业负责人,因所在单位 案情:某镇财政所副所长,申请划拨公款未入帐 经营需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划 直接划给某集体企业使用。判决认为,对挪款归 两案均涉及划拨公款归其他集体企 拨到名为个体实为集体的其他企业使 其他单位使用,虽然2002年立法解释规定为犯罪, 业使用,最终都认定不构成犯罪。 案件争点 用,虽情况属实,但其本人并未从中谋 但其行为发生在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 然争点有别,前案是从分析犯罪构 不同 取私利,判决认定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 应当适用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 成入手,后案侧重从刑法解释效力 款罪。 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不认定为犯罪。 的溯及力解决问趣。因此,虽然裁 案源: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诉歹进 案源:王学礼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和归其他单位 判结果一致,可论证过程大相径庭。 学挪用公款案.公报2001年卷 使用案.河南高院案例研究2007(7) 616 的,待决案件的决定性判决理由也许不止一个,会有一系列可能的裁决,每一个都有具有说服力的理由。 如果这些理由能够彼此调和,那么至少在未来不矛盾的意义上应该被遵循,然而这并非总能如愿。所以, 区别技术如何通过各种微妙形式对指导性案例展开繁复的精致运用,便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3. 成为技艺的“区别技术” 区别技术作为一门技艺,并非在于完整形成一套有关技艺的原则,只能是对经验的总结。然而,确实 存在一些精致的方法,使得区别技术不停留于粗糙和简单化。参照中国以往的案例, 区别技术的“本土 化”运作大致可分为三类: (1)应被“区别”的指导性案例。纷繁的判决理由是逐渐成长起来的,可仍有某些相对固定的规律 加以归结。至少下列六种案例应被“区别”,现模拟我国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对比其他生 效案件进行说明: “区别” 条件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其他案件 “区别”说明 必要事实 差异 案情:受贿人收受他人银行卡并改动密 码,至案发时虽未实际支取卡中存款, 但非法占有且能控制全部款项,判决遂 依据卡上全额认定受贿罪既遂。 案源:北京市第二检察分院诉程绍志受 贿案.公报.2004 年卷 案情:受贿人收受他人银行卡并查询金额、从柜 员机连续取出部分款项。因当时银行规定,卡、 折并用储户连续用卡交易到规定笔数后,应补登 存折,否则不能继续交易。受贿人发现此卡不能 继续取款后,误认为余款被行贿人用存折取走, 未再取款。判决认定卡上余额为受贿未遂。 案源:四川达州市检察院诉李新受贿案.人民法院 报.2006.7.20 与前案相比,后案受贿人不知该卡 有取款次数限制,因意志以外原因 没有占有余款。正是根据这一必要 事实的差异,后案认定卡上余额为 受贿未遂,是适当的。 诉讼主张 不同 案情:甲乙签订项目合作意向,甲向乙 支付前期款项。之后,主管部门通知乙 撤销立项,甲遂以通知违法为由起诉。 判决认为,该通知应为可诉之具体行政 行为,可甲只是“意向”而未“正式” 成为项目合作主体,并非行政相对人, 驳回起诉。 案源: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诉广州外经委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公 报.2002 年卷 案情:某人购买春节上浮列车票价后,以铁道部 所发“票价上浮通知”违法为由起诉,要求铁道 部举行价格听证会。判决也认为该通知为可诉之 具体行政行为,但听证会不属于铁道路的法定职 责,驳回请求。 案源:乔占祥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票价上浮 通知决定纠纷案.北京法院指导案例(1) 两案均为“通知”引发的行政诉讼。 前案只不过因甲并非适格主体而被 驳回诉请;可如果乙以通知违法起 诉,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一主张 应能够成立。但后案有所不同,购 票人主张举行听证会已指向立法程 序,属抽象行政行为,并非行政案 件受理范围。也就是说,相对前案, 后案诉讼主张的本质发生了变化。 裁判依据 变化 案情:对于出租人整体出售出租房屋, 判决认为,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 先购买权只限于自己承租的房屋,不及 于其他房屋。 案源:杨巧丽诉中州泵业公司优先购买 侵权纠纷案.公报 2004 年卷 案情:就出租人整体出售出租房屋,判决认为, 若承租人的承租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使用功 能整体性明显,且承租部分未及出卖全部房屋一 半,则承租人对自己承租部分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案源:邓柱基诉广州工艺品进出品集团公司、庾 磊福优先购买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3).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 年版 针对部分承租、整体转让的先买权, 最高法院(2004)民一他字第 29 号 作出了个案批复。后案就是参照这 一批复,从先买权制度之立法宗旨, 寻求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平衡, 作出有别于前案的判决。 判决背景 迥异 案情:1986 年,某厂职工留于摄影公 司之柜台样像,被该公司私售他人并作 为商标贴于“多维麦乳精”产品后,大量 投放市场。该职工遂提起侵权之诉,判 决最终认定肖像侵权成立,该职工获赔 共计 450 元。 案源:卓小红诉孙德西、重庆市乳品公 司侵犯肖像权纠纷案.公报 1985-1994 合订卷 案情:2002 年,影星张柏芝与索芙特公司订立形 象代言广告合同。次年,张代理人在大陆某地发 现某公司出产的印有张柏芝肖像的类似产品正在 出售。张遂起诉该公司侵权。判决认定肖像侵权 成立后,参照索芙特公司给张的付酬标准,酌判 张获赔 100 万元。 案源:张柏芝诉梧州远东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 侵犯肖像权案.江苏高院参阅案例 2006(11) 肖像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往往需 要参考一般许可费,并结合侵权人 过错,侵权情节、使用范围、时间 及受害人知名度等来确定。两案相 比,除时间跨度较大外,受害人知 名度作为判决背景有很大差异,后 案在赔偿额度的认定上对这一因素 作了充分考虑。 案件争点 不同 案情:某国有企业负责人,因所在单位 经营需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划 拨到名为个体实为集体的其他企业使 用,虽情况属实,但其本人并未从中谋 取私利,判决认定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 款罪。 案源: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诉歹进 学挪用公款案.公报 2001 年卷 案情:某镇财政所副所长,申请划拨公款未入帐, 直接划给某集体企业使用。判决认为,对挪款归 其他单位使用,虽然 2002 年立法解释规定为犯罪, 但其行为发生在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 应当适用 2001 年最高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 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不认定为犯罪。 案源:王学礼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和归其他单位 使用案.河南高院案例研究 2007(7) 两案均涉及划拨公款归其他集体企 业使用,最终都认定不构成犯罪。 然争点有别,前案是从分析犯罪构 成入手,后案侧重从刑法解释效力 的溯及力解决问题。因此,虽然裁 判结果一致,可论证过程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