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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郎某及其委托代 理人韦某、葛某,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丁某、原审第三人 柯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柯某于1991年结为夫妻至今。 李某、郎某于2005年11月相识。2008年,李某购买了上海市某 路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2007年初至2009年初,李某、 郎某不定时在上海市华商路某房以及系争房屋内共同居住。 2009年2月10日,李某、郎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 同》一份,约定:李某将自己名下的系争房屋转让给郎某,建筑 面积135.63平方米,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50万元,付款方式为一 次性付款,交房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该合同于2009年2月 12日经上海市某公证处公证,为办理公证之需,柯某出具《同意 书》一份,同意李某出售系争房屋。2009年2月13日,李某在 郎某未支付任何购房款的情况下与郎某共同至上海市某房产交易 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系争房屋登记至郎某名下。2009年2 月18日,李某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郎某支付房款人民币350万 元。 原审法院又查明,2009年2月11日,经医院检查确诊郎某 怀孕。 2009年4月1日,郎某向原审法院自诉李某重婚罪。2009年 9月23日,原审法院以(2009)静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判 决李某无罪。在刑事诉讼中,经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鉴定中 -2--2- 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郎某及其委托代 理人韦某、葛某,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丁某、原审第三人 柯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柯某于 1991 年结为夫妻至今。 李某、郎某于 2005 年 11 月相识。2008 年,李某购买了上海市某 路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2007 年初至 2009 年初,李某、 郎某不定时在上海市华商路某房以及系争房屋内共同居住。 2009 年 2 月 10 日,李某、郎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 同》一份,约定:李某将自己名下的系争房屋转让给郎某,建筑 面积 135.63 平方米,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350 万元,付款方式为一 次性付款,交房时间为 2009 年 3 月 31 日。该合同于 2009 年 2 月 12 日经上海市某公证处公证,为办理公证之需,柯某出具《同意 书》一份,同意李某出售系争房屋。2009 年 2 月 13 日,李某在 郎某未支付任何购房款的情况下与郎某共同至上海市某房产交易 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系争房屋登记至郎某名下。2009 年 2 月 18 日,李某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郎某支付房款人民币 350 万 元。 原审法院又查明,2009 年 2 月 11 日,经医院检查确诊郎某 怀孕。 2009 年 4 月 1 日,郎某向原审法院自诉李某重婚罪。2009 年 9 月 23 日,原审法院以(2009)静刑初字第 99 号刑事判决书,判 决李某无罪。在刑事诉讼中,经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鉴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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