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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税收 MACAU ANDTAWANGKONG 的所得税:若税后所得未分配 b.未分配盈余加征10%者, 个人综合所得税税率维持不 予以保留,则保留盈余加征百 为32.5%/(1-32.5%)=48.15% 变。 分之十营利事业所得税后,不 c,未分配盈余部分加征10%、 营利事业仍依所得税法规定 再限制保留盈余的数额。其主 部分未加征10%者,按其占累积未 计算课税所得,并适用现行税 要内容分述如下: 分配盈余的比例,分别依33.33%及 率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个人 (一)设算扣抵法的原则。 48.15%加权平均计算,即33.33% 部分亦同。 营利事业所缴纳的营利事业 ×T+48.15%×(1-T)。T为未 (四)营利事业的未分配 所得税,得用以扣抵个人股东 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盈余 盈余加征百分之十的营利事 的个人综合所得税,股东通用 占公司累积未分配盈余的比例。 业所得税· 的边际税率高于公司税率者, 股东可扣抵税额=股利净额 为避免营利事业借保留盈余 则需补税:股东通用的边际税率 ×税额扣抵比率 以规避股东税负以及实施两税合 低于公司税率者,则可退税。 股利总额=股利净额+股东 一制度之后所造成的税收损失, 公司间转投资所获的股利完全免 可扣抵税额 不宜由股东以外的纳税义务人负 税。设算扣抵制度的适用,以 (3)公司应于股利发放的次 担,故于现行营利事业所得税 本国股东为限,外国股东不适 年一月底前,填具股利凭单, 的课征之外,另行就营利事业 用。 向稽征机关申报,并于二月十 的未分配盈余加征10%营利事业 (二)设算扣抵的主要内 日前送达其股东据以申报个人综 所得税。 容。 合所得税。 原有关公司未分配盈余强制 1.公司阶段: 2、股东阶段: 归户的规定取消,公司未分配 (1)公司应设置“股东可扣 (1)个人股东应将股利总额 盈余于课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 抵税额”账户,记录其缴纳的 合并其它各类所得申报课税, 后,可无限制保留,此一加征 营利事业所得税,并计算其股 股利所得所含的税额可扣抵其应 的税额属预缴性质,嗣后盈余 东可扣抵税额。 纳税额,扣抵的剩余数可以退 分配时,仍可作为股东的可扣 (2)公司分配股利时,应以 税。 抵税额。 (待续) 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余额占其账 (2)法人股东获配的股利净 载累积未分配盈余的比率,作 额不计入所得额课税,其为公 注释: 为税额扣抵比率,按各股东获 司组织者,股利所含的可扣抵 ①台湾地区所得税制度于1955 配股利净额计算其可扣抵的税 税额应计入该公司的股东可扣抵 年参考美图所得税制度制定、实行至 额,并同股利分配。公司依规 税额账户余额:其为教育、文 1997年底, 定计算的税额扣抵比率,不得 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 ②其它非营利所得仅類缴纳个人 超过税额扣抵比率上限。税额 者,股利所含的可扣抵税额不 综合所得税,最高40笔· 扣抵比率上限为: 得扣抵其应纳税额,亦不得申 a,未分配盈余未加征10% 请退还。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者,为25%/(1-25%)=33.33% (三)营利事业所得税及 《涉外税务》2001年第8期 49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甘 的 所 得 税 若 税 后 所 得 未 分 配 予 以 保 留 , 则 保 留 盈 余 加 征 百 分 之 十 营 利 事 业 所 得 税 后 , 不 再 限 制 保 留 盈 余 的 数 额 。 其 主 要 内 容 分 述 如 下 一 设 算 扣 抵 法 的 原 则 。 营利事业所缴纳 的营利事业 所 得 税 , 得 用 以 扣 抵 个 人 股 东 的 个 人 综 合 所 得 税 , 股 东 通 用 的 边 际 税 率 高 于 公 司 税 率 者 , 则 需 补税 股 东 通用 的 边 际税率 低 于 公 司 税 率 者 , 则 可 退 税 。 公 司 间 转投资 所获 的 股利完全免 税 。 设 算 扣 抵 制 度 的 适 用 , 以 本 国 股 东 为 限 , 外 国 股 东 不 适 用 二 设 算 扣 抵 的 主 要 内 容 。 公 司 阶段 公 司 应设置 “ 股东 可扣 抵 税 额 ” 账 户 , 记 录 其 缴 纳 的 营 利 事 业 所 得税 , 并 计 算 其 股 东 可 扣 抵 税 额 。 公 司 分配股利 时 , 应 以 股东 可扣抵税额账户 余额 占 其账 载 累 积 未 分 配 盈 余 的 比 率 , 作 为 税 额 扣 抵 比 率 , 按 各 股 东 获 配 股 利 净 额 计 算 其 可 扣 抵 的 税 额 , 并 同 股 利 分 配 。 公 司 依 规 定 计 算 的 税 额 扣 抵 比 率 , 不 得 超 过 税 额 扣 抵 比 率 上 限 。 税 额 扣 抵 比 率 上 限 为 未 分配盈 余未加 征 者 , 为 一 一 未分配盈余加征 者 , 为 一 ‘ 未分配盈余部分加征 、 部分未加征 者 , 按其占累积未 分配盈余的比例 , 分别依 及 加权平均计算 , 即 只 一 。 为 未 加征 营利事业所得税 的盈余 占 公 司 累 积未 分配 盈余 的 比 例 。 股 东 可扣抵税额 股利净额 税额 扣 抵 比 率 股利总额 股利净额 十 股 东 可 扣 抵税额 公 司 应 于股利发放 的 次 年 一 月 底 前 , 填 具 股 利 凭 单 , 向 稽 征 机 关 申 报 , 并 于 二 月 十 日 前送达其股 东据 以 申报个人综 合 所 得 税 。 、 股 东 阶 段 二 个人股 东 应将股利 总 额 合 并 其 它 各 类 所 得 申 报 课 税 , 股利所得所含 的税额可扣抵其应 纳 税 额 , 扣 抵 的 剩 余 数 可 以 退 税 法人股 东 获配 的 股利净 额 不 计 入 所 得 额 课 税 , 其 为 公 司 组 织 者 , 股 利 所 含 的 可 扣 抵 税额应计入该公 司 的股东 可扣抵 税 额 账 户 余 额 其 为 教 育 、 文 化 、 公 益 、 慈 善 机 关 或 团 体 者 , 股 利 所 含 的 可 扣 抵 税 额 不 得 扣 抵 其 应 纳 税 额 , 亦 不 得 申 请 退 还 。 三 营 利 事 业 所 得 税 及 个 人 综 合 所 得 税 税 率 维 持 不 变 。 营利事业仍依所得税法规定 计 算 课 税 所 得 , 并 适 用 现 行 税 率 缴 纳 营 利 事 业 所 得 税 。 个 人 部 分 亦 同 。 四 营 利 事 业 的 未 分 配 盈 余 加 征 百 分 之 十 的 营 利 事 业 所 得 税 。 为 避免营利 事业借保 留 盈余 以 规避股 东税负 以 及实施两税合 一制度之 后 所 造 成 的 税 收 损 失 , 不宜 由 股东 以 外 的 纳税义务人负 担 , 故 于 现 行 营 利 事 业 所 得 税 的 课 征 之 外 , 另 行 就 营 利 事 业 的 未分配盈余加征 营利事 业 所 得 税 。 原有关公 司 未分配盈余强制 归 户 的 规 定 取 消 , 公 司 未 分 配 盈余于课征 营利事业所得税 后 , 可 无 限 制 保 留 , 此 一 加 征 的 税 额 属 预 缴 性 质 , 嗣 后 盈 余 分 配 时 , 仍 可 作 为 股 东 的 可 扣 抵税额 。 待续 注 释 ①台 湾 地 区 旧 所 得 税制 度 于 年 参 考 美 国 所 得 税 制 度 制 定 、 实 行 至 年 底 。 ②其 它 非 营 利 所 得 仅 须 墩 纳 个 人 练 合所 得税 , 录 高 作 者 单 位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财 政 金 融 学 院 《涉外税务 》 年第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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