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 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 和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共同划分无线电频率 和卫星轨道资源。 第十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 管理机构建立协调机制,协商处理涉及军事系统与非军事系统的 无线电管理事宜,重大问题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与相关军区电磁颍谱管 理机构建立协调机制,协商处理本区域內涉及军事系统与非军事 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事宜,重大问题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中国 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决定。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 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 (二)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三)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 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3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 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 和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共同划分无线电频率 和卫星轨道资源。 第十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 管理机构建立协调机制,协商处理涉及军事系统与非军事系统的 无线电管理事宜,重大问题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与相关军区电磁频谱管 理机构建立协调机制,协商处理本区域内涉及军事系统与非军事 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事宜,重大问题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中国 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决定。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 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 (二)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三)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 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