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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处罚案件都适用听证程序;(5)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2.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几种较重大的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 这几种行政处罚是:(1)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3)较大数 额罚款的处罚等。属于听证适用范围的较大数额的罚款,其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权力机 关或者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由国务院有关 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这类规定一律应予以公布。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前,应当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听证主持人员。为了正常有效地进行听证活动,行政机关应确定主持听证的工作人 员。一般应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听证,行政机关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则可 以指定其内部非承办违法案件部门的工作人员主持听证,以避免听证主持人本身就是违法案 件承办人或者与违法案件承办人有利害关系。 4.听证的举行。听证活动的进行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至2人(包括律师)代理。如认为听证主 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5)听证的步骤主要分为:①由听证主持人核对参加者的身份,并宣布听证会开始 ②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予以行政处罚的理由:③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④双方辩论和当事人作最后的陈述 (6)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4.经听证后,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的情况及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的最后决定 五、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行政机关对受罚人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 对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行政处罚法》规 定,对于罚款处罚,实行决定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制度,即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 内到指定银行缴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自己提 出,可以实施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 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上缴 所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则应按规定的期限缴付给指定的银行。行政机关实施罚款、没收非 法所得等处罚收缴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 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 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0%加处罚款 2.依法将査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一时难以缴清罚款的,经申请并 《行政处罚》第127页《行政处罚》 第127页 的行政处罚案件都适用听证程序;(5)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2.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几种较重大的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 这几种行政处罚是:(1)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3)较大数 额罚款的处罚等。属于听证适用范围的较大数额的罚款,其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权力机 关或者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由国务院有关 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这类规定一律应予以公布。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前,应当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听证主持人员。为了正常有效地进行听证活动,行政机关应确定主持听证的工作人 员。一般应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听证,行政机关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则可 以指定其内部非承办违法案件部门的工作人员主持听证,以避免听证主持人本身就是违法案 件承办人或者与违法案件承办人有利害关系。 4.听证的举行。听证活动的进行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3 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在听证的 7 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 1 至 2 人(包括律师)代理。如认为听证主 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5)听证的步骤主要分为:①由听证主持人核对参加者的身份,并宣布听证会开始; ②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予以行政处罚的理由;③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④双方辩论和当事人作最后的陈述。 (6)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4.经听证后,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的情况及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的最后决定。 五、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行政机关对受罚人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 对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行政处罚法》规 定,对于罚款处罚,实行决定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制度,即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 内到指定银行缴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 1.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自己提 出,可以实施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 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上缴 所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则应按规定的期限缴付给指定的银行。行政机关实施罚款、没收非 法所得等处罚收缴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 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 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0%加处罚款。 2.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一时难以缴清罚款的,经申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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