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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人员应表明身份,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让当事人知道执法人员的身份 (2)确认违法事实,告知处罚的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 (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将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5)执法人员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 严格、完整,适用广泛,在适用范围上可与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相重合。主要过程有: 1.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所发现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违法活动,将其登 记并确立为应受到调查处理的案件的活动。立案的条件是: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有违法行为 发生:违法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归本机关管辖;不适用简易 程序的案件。立案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应当填写专门格式的《立案报告表》, 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2.调査取证。调査取证是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调査核实、收集证据的过程。在 实施调查或检査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有关对象出示证件以证实自己的执法人 员身份 查证违法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 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记。承办人员调查取证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全面。收集证据时, 根据需要可以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有关证据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决定处理。在充分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承办人员要准确适用法律提 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决定前应依法向当 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制作符合法律形式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对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如 果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情况以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四、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和当事人 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 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程序。 1.听证程序的特征。(1)听证是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行政机 关在听证程序中既是调查者、主持者,又是行使处罚裁决或决定的主体;(2)听证具有公开 性,可以有效防止行政人员的腐败和权力滥用,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听 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4)听证程序只适用行政处罚的特定案件,并非所有 《行政处罚》第126页《行政处罚》 第126页 (1) 执法人员应表明身份,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让当事人知道执法人员的身份 (2) 确认违法事实,告知处罚的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 (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将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5)执法人员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 严格、完整,适用广泛,在适用范围上可与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相重合。主要过程有: 1.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所发现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违法活动,将其登 记并确立为应受到调查处理的案件的活动。立案的条件是: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有违法行为 发生;违法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归本机关管辖;不适用简易 程序的案件。立案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应当填写专门格式的《立案报告表》, 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过程。在 实施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有关对象出示证件以证实自己的执法人 员身份。 查证违法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 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记。承办人员调查取证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全面。收集证据时, 根据需要可以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有关证据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决定处理。在充分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承办人员要准确适用法律提 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决定前应依法向当 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制作符合法律形式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对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如 果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情况以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四、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和当事人一 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 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程序。 1.听证程序的特征。(1)听证是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行政机 关在听证程序中既是调查者、主持者,又是行使处罚裁决或决定的主体;(2)听证具有公开 性,可以有效防止行政人员的腐败和权力滥用,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听 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4)听证程序只适用行政处罚的特定案件,并非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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