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税法学的特性与使命 税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学包括税法哲学与税法科学两种, 而税法科学则可分为税法解释学和税法史学,其研究范围可谓相当广泛。税法 哲学又称税收法理学,一般对税收存在的终极原理、国家或其他公法团体课税 权的来源、人民对纳税义务的基本理念等从本质上进行探讨,以解决税法“为什 么”,并从中总结出相关的原理或原则,为税收立法和税法解释提供指南。税法 解释学是就现行税法的内容加以阐释分析,以辨明税法“是什么”,为税法的准 确适用提供方法和理论支持。税法解释学的研究对象通常包括税收债法、税收 征收法、税收责任法和税收救济法四大领域。税法史学将税法制度和税法学说 的沿革予以系统阐述和探讨,以明了税法“怎么来的”,并为现行税法的发展提 供借鉴和参照。狭义的税法学则仅指税法解释学,基本满足于解决如何针对具 体问题制定税法对策,以及如何针对税法条文在实践中具体加以运用的问题。 由于税法学成为独立学科的历史尚短,当前税法学研究的重点仍局限于狭义的 税法解释学上,税法哲学和税法史学的研究都未及完全展开,税法学的发展空 间仍有待拓展。① 传统的部门法学是根据研究对象而划分的,一般而言,有一个独立的部门 法就会有相对应的部门法学。而部门法独立的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独立的 调整对象。在思维方式上,人们首先对法律的调整对象分门别类,并根据调整 对象的特点划分部门法,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 济法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刑法调整犯罪和 刑罚关系等。在此基础上,人们确信:任何社会关系从逻辑上都可以归入上述 调整对象的分类体系。如果一种社会关系不能被归入民法或商法调整,那么它 也许可以被归入经济法调整:如果它不能归入经济法调整,那么它也许可以被 归入行政法调整。总而言之,一般不会出现法律不能调整的社会关系。不难看 出,这种方式是对古代诸法合体的反动,它不仅满足了工业化时代社会关系分 化的现实需要,而且还使法律在不同的领域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因此,在法 律史上这是一次巨大的进步。 然而,法律毕竟是一个整体,当部门法的分工发展到极致时,优势也就会向 ①参见康炎村:《租税法原理》,台湾凯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页。前言 税法学的特性与使命 税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学包括税法哲学与税法科学两种, 而税法科学则可分为税法解释学和税法史学,其研究范围可谓相当广泛。税法 哲学又称税收法理学,一般对税收存在的终极原理、国家或其他公法团体课税 权的来源、人民对纳税义务的基本理念等从本质上进行探讨,以解决税法“为什 么”,并从中总结出相关的原理或原则,为税收立法和税法解释提供指南。税法 解释学是就现行税法的内容加以阐释分析,以辨明税法“是什么”,为税法的准 确适用提供方法和理论支持。税法解释学的研究对象通常包括税收债法、税收 征收法、税收责任法和税收救济法四大领域。税法史学将税法制度和税法学说 的沿革予以系统阐述和探讨,以明了税法“怎么来的”,并为现行税法的发展提 供借鉴和参照。狭义的税法学则仅指税法解释学,基本满足于解决如何针对具 体问题制定税法对策,以及如何针对税法条文在实践中具体加以运用的问题。 由于税法学成为独立学科的历史尚短,当前税法学研究的重点仍局限于狭义的 税法解释学上,税法哲学和税法史学的研究都未及完全展开,税法学的发展空 间仍有待拓展。① 传统的部门法学是根据研究对象而划分的,一般而言,有一个独立的部门 法就会有相对应的部门法学。而部门法独立的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独立的 调整对象。在思维方式上,人们首先对法律的调整对象分门别类,并根据调整 对象的特点划分部门法,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 济法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刑法调整犯罪和 刑罚关系等。在此基础上,人们确信:任何社会关系从逻辑上都可以归入上述 调整对象的分类体系。如果一种社会关系不能被归入民法或商法调整,那么它 也许可以被归入经济法调整;如果它不能归入经济法调整,那么它也许可以被 归入行政法调整。总而言之,一般不会出现法律不能调整的社会关系。不难看 出,这种方式是对古代诸法合体的反动,它不仅满足了工业化时代社会关系分 化的现实需要,而且还使法律在不同的领域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因此,在法 律史上这是一次巨大的进步。 然而,法律毕竟是一个整体,当部门法的分工发展到极致时,优势也就会向 ① 参见康炎村:《租税法原理》,台湾凯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