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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础理论 劣势转变。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社会关系的分层开始模糊,各种复杂的社会 问题远非任何单独的部门法所能调整,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也出现融合。在这 种形势下,较之相互隔绝的传统部门法,综合性部门法应该是一种更优的选择。 在实践中,金融法、环境法、电子商务法等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出现,就是典型的 例子。正因为如此,不能用传统部门法的视角衡量税法。税法是一个以问题为 中心的开放体系,而不是以调整对象为标准的僵化领域,这也符合现代社会发 展的潮流。如,税法中既有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法律规范,又有深深浸 透宏观调控精神的经济法内容,更包含着大量的规范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则。除 此之外,税款的保护措施还必须借鉴民法的具体制度,税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 刑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因此,将税法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加以研究不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非常 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宪法学热衷于研究国家根本政治经济制度,而无暇 顾及税收行为的合宪性时:当经济法学致力于宏观调控的政策选择,而不能深 入税法的制度设计和法理评估时:当行政法学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为,而难以 从规范和原理上触及税法特质时,将所有的与税收相关的法律规范集合起来, 使之形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这在着力于完善市场经济的今天显得尤其重 要。这样可以博采众家之专长,充分借鉴相关部门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 法,使税法的体系和内容更加完整和丰富。 从方法论上说,税法学必须具备学科独立意识,从一开始就注意锻造独立 的研究视角。对于税法的一些基础问题,如课税权力的来源、税收法律关系的 性质、税收法定主义的适用范围、实质课税的合法性、纳税人的法律地位等,必 须给出明确的回答。在研究思路和问题的选择上,一方面应当紧紧把握税法的 发展潮流,使研究成果在一个开放的平台上获得国际认同:另一方面,由于中国 税法学的根基毕竞在中国,因此,不能脱离现实的国情,必须立足于解决中国的 实际问题。另外,由于税法学不是在宽厚的基础上逐步向上发展,而是某种程 度上的单兵突进,整体上缺乏学术资源的有效积累,因此,尽管应当突出税法学 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区别,但是必要的借鉴和融合还是不可或缺的。 如果研究力量充分,现阶段的中国税法学完全应该抛弃门户之见,全方位、 多角度对涉税问题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例如,可以利用政治学的思路和方 法,研究课税权力的来源及配置,从而为税法解释学的展开奠定理论基础:可以 利用经济学的思路和方法,研究税收开征、停征,以及课税要素变动的经济效 应,为税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提供政策依据:可以利用会计学的思路和方法, 研究如何最有效地确定收入实现、费用发生,使计税依据与经济现实合理衔接: 可以利用社会学的思路和方法,分析每一种税收开征或废止的社会效果,使税劣势转变。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社会关系的分层开始模糊,各种复杂的社会 问题远非任何单独的部门法所能调整,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也出现融合。在这 种形势下,较之相互隔绝的传统部门法,综合性部门法应该是一种更优的选择。 在实践中,金融法、环境法、电子商务法等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出现,就是典型的 例子。正因为如此,不能用传统部门法的视角衡量税法。税法是一个以问题为 中心的开放体系,而不是以调整对象为标准的僵化领域,这也符合现代社会发 展的潮流。如,税法中既有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法律规范,又有深深浸 透宏观调控精神的经济法内容,更包含着大量的规范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则。除 此之外,税款的保护措施还必须借鉴民法的具体制度,税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 刑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因此,将税法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加以研究不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非常 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宪法学热衷于研究国家根本政治经济制度,而无暇 顾及税收行为的合宪性时;当经济法学致力于宏观调控的政策选择,而不能深 入税法的制度设计和法理评估时;当行政法学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为,而难以 从规范和原理上触及税法特质时,将所有的与税收相关的法律规范集合起来, 使之形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这在着力于完善市场经济的今天显得尤其重 要。这样可以博采众家之专长,充分借鉴相关部门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 法,使税法的体系和内容更加完整和丰富。 从方法论上说,税法学必须具备学科独立意识,从一开始就注意锻造独立 的研究视角。对于税法的一些基础问题,如课税权力的来源、税收法律关系的 性质、税收法定主义的适用范围、实质课税的合法性、纳税人的法律地位等,必 须给出明确的回答。在研究思路和问题的选择上,一方面应当紧紧把握税法的 发展潮流,使研究成果在一个开放的平台上获得国际认同;另一方面,由于中国 税法学的根基毕竟在中国,因此,不能脱离现实的国情,必须立足于解决中国的 实际问题。另外,由于税法学不是在宽厚的基础上逐步向上发展,而是某种程 度上的单兵突进,整体上缺乏学术资源的有效积累,因此,尽管应当突出税法学 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区别,但是必要的借鉴和融合还是不可或缺的。 如果研究力量充分,现阶段的中国税法学完全应该抛弃门户之见,全方位、 多角度对涉税问题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例如,可以利用政治学的思路和方 法,研究课税权力的来源及配置,从而为税法解释学的展开奠定理论基础;可以 利用经济学的思路和方法,研究税收开征、停征,以及课税要素变动的经济效 应,为税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提供政策依据;可以利用会计学的思路和方法, 研究如何最有效地确定收入实现、费用发生,使计税依据与经济现实合理衔接; 可以利用社会学的思路和方法,分析每一种税收开征或废止的社会效果,使税 2 税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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