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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前言税法学的特性与使命 法的价值追求与社会前进的步伐保持一致。 即使在法学学科内部,税法学也不能过于封闭和保守,必须经历学科整合 的过程。例如,就税法与宪法的交集而言,应当研究税收在宪政发展史中的作 用,研究课税权力的来源和配置,研究宪法基本权利对税收行为的限制,研究税 法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就税法与民法的交集而言,应当研究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变动对税法的影响,研究债的形式体系对税法的借鉴,研究民法概念在税 法中的解释及限制:就税法与经济法的交集而言,应当研究如何有效地利用税 种的开征或停征、税率的调高或调低、税收减免的扩大或缩小等法律措施,促进 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就税法与行政法的交集而言,应当研究税收行政 行为的程序和效力,对税收行政行为从合理和合法的角度进行规范和控制,以 防范税务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就税法与诉讼法的交集 而言,应当研究税务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诉讼标的、举证责任、审限设计等问 题。在很大程度上,学科间的沟通与融合,是税法学难以逾越的发展阶段。不 能机械地模仿税法发达国家,脱离其他学科搭建理论平台,只从事纯而又纯的 特色税法学研究。 在重视法律体系建构的德、日等国,税法学的兴起正是与税法的独立相伴 而生的。德国早期的税法学是作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的,著名行政法学家Oo Mayer构建的行政法体系中就包含税法的内容。随着德国1918年设立帝国财 务法院,特别是1919年颁布《帝国税收通则》,德国的税法学开始从行政法中独 立出来。这其中的原因是,对于纳税义务何时发生的问题,在《帝国税收通则》 颁布之前,德国法学界的认识并不统一。较为普遍的结论是,纳税义务依税务 机关的行政行为而成立。如果税务机关没有通知纳税人纳税,即便已有相关事 实存在,纳税人也没有纳税义务。这种将税收关系等同于警察关系的观点,使 税法彻底成为行政法附庸,税法学自然也难以脱离行政法学的窠白。然而, 1919年《帝国税收通则》第81条却规定,只有当法定构成要件满足时,才成立税 收债务,否认了行政权力对税收实体权利义务的干预。这种深受Albert Hensel 影响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德国税法学的格局,税法的独立性前所未有地 显现出来。到1926年在明斯特召开德国法学家大会时,通过与权力关系说针 锋相对的辩论,税收债务关系说更是取得了支配性的地位,德国税法学也开始 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而兴起。① 在接受夏普建议之前,日本也不承认税法学是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而是 将其作为行政法学的一个分支。由于税法学的重点在于税收行政程序,而税收 ①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一21页。法的价值追求与社会前进的步伐保持一致。 即使在法学学科内部,税法学也不能过于封闭和保守,必须经历学科整合 的过程。例如,就税法与宪法的交集而言,应当研究税收在宪政发展史中的作 用,研究课税权力的来源和配置,研究宪法基本权利对税收行为的限制,研究税 法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就税法与民法的交集而言,应当研究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变动对税法的影响,研究债的形式体系对税法的借鉴,研究民法概念在税 法中的解释及限制;就税法与经济法的交集而言,应当研究如何有效地利用税 种的开征或停征、税率的调高或调低、税收减免的扩大或缩小等法律措施,促进 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就税法与行政法的交集而言,应当研究税收行政 行为的程序和效力,对税收行政行为从合理和合法的角度进行规范和控制,以 防范税务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就税法与诉讼法的交集 而言,应当研究税务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诉讼标的、举证责任、审限设计等问 题。在很大程度上,学科间的沟通与融合,是税法学难以逾越的发展阶段。不 能机械地模仿税法发达国家,脱离其他学科搭建理论平台,只从事纯而又纯的 特色税法学研究。 在重视法律体系建构的德、日等国,税法学的兴起正是与税法的独立相伴 而生的。德国早期的税法学是作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的,著名行政法学家 Otto Mayer构建的行政法体系中就包含税法的内容。随着德国1918年设立帝国财 务法院,特别是1919年颁布《帝国税收通则》,德国的税法学开始从行政法中独 立出来。这其中的原因是,对于纳税义务何时发生的问题,在《帝国税收通则》 颁布之前,德国法学界的认识并不统一。较为普遍的结论是,纳税义务依税务 机关的行政行为而成立。如果税务机关没有通知纳税人纳税,即便已有相关事 实存在,纳税人也没有纳税义务。这种将税收关系等同于警察关系的观点,使 税法彻底成为行政法附庸,税法学自然也难以脱离行政法学的窠臼。然而, 1919年《帝国税收通则》第81条却规定,只有当法定构成要件满足时,才成立税 收债务,否认了行政权力对税收实体权利义务的干预。这种深受 AlbertHensel 影响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德国税法学的格局,税法的独立性前所未有地 显现出来。到1926年在明斯特召开德国法学家大会时,通过与权力关系说针 锋相对的辩论,税收债务关系说更是取得了支配性的地位,德国税法学也开始 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而兴起。① 在接受夏普建议之前,日本也不承认税法学是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而是 将其作为行政法学的一个分支。由于税法学的重点在于税收行政程序,而税收 ① 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1页。 3 前言 税法学的特性与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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