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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司法制度 认这一点就是倒退,倒退到一元化的强人政治、帝王专政的 封建集权制模式。 二)“三权分立”作为一种学说 关于分权的思想,早在希腊罗马的奴隶制时代就提出过。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波里比阿在《罗马史》中,都 提到过“分权”、“制约”、“平衡”等问题。十六世纪初,马 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也论及可取“君主、贵族和人民大 众”之长的“混合制”。所谓“混合制”,即含有“可分”而 又“混合”到一块的体制 不过,如上所述,英国政治体制不是建立在任何一个理 论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实际的社会力量上,它所实行的是从 纵的“等级分权”(国王、贵族、平民三等级)到横的“阶级 分权”(封建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资产阶级)的混合制, 从而产生了同一机关不以同一方式(程序)行使立法、行政、 司法三权的宪政原理。洛克(1632-1694年)作为1688年光 荣革命阶级妥协的产儿,就是新兴资产阶级(即中产阶级)社 会力量的代言人,他如实地总结了英国资产阶级夺取最高权 力的经验,并且把它上升成为理论。他写道:“对人类的弱点 来说,权的诱惑力实在是太大了,在同一人或同一群人既有 立法之权又有执法之权,就不免使他或他们不遵守自己所制 定的法律。尤其因为立法有一定的间隔性,无须经常集会,而 行政则有经常性,必须连续活动,因而立法机关的成员于散 会之后也要遵守其自己在议会中所制定的法律。”洛克的分权 论不是人员、机关、职能的绝对分立,而只是使专政机关 王权)从属于立法机关(议会),这正是英国17世纪资产阶认 这 一 点 就 是 倒 退 , 倒 退 到 一 元 化 的 强 人 政 治 、 帝 王 专 政 的 封 建 集 权 制 模 式 。 ( 二 ) “ 三 权 分 立 ” 作 为 一 种 学 说 关 于 分 权 的 思 想 , 早 在 希 腊 罗 马 的 奴 隶 制 时 代 就 提 出 过 。 亚 里 士 多 德 在 《 政 治 学 》 中 、 波 里 比 阿 在 《 罗 马 史 》 中 , 都 提 到 过 “ 分 权 ” 、 “ 制 约 ” 、 “ 平 衡 ” 等 问 题 。 十 六 世 纪 初 , 马 基 雅 维 利 在 《 君 主 论 》 中 也 论 及 可 取 “ 君 主 、 贵 族 和 人 民 大 众 ” 之 长 的 “ 混 合 制 ” 。 所 谓 “ 混 合 制 ” , 即 含 有 “ 可 分 ” 而 又 “ 混 合 ” 到 一 块 的 体 制 。 不 过 , 如 上 所 述 , 英 国 政 治 体 制 不 是 建 立 在 任 何 一 个 理 论 基 础 上 , 而 是 建 立 在 实 际 的 社 会 力 量 上 , 它 所 实 行 的 是 从 纵 的 “ 等 级 分 权 ” ( 国 王 、 贵 族 、 平 民 三 等 级 ) 到 横 的 “ 阶 级 分 权 ” ( 封 建 贵 族 阶 级 和 中 产 阶 级 — — 资 产 阶 级 ) 的 混 合 制 , 从 而 产 生 了 同 一 机 关 不 以 同 一 方 式 ( 程 序 ) 行 使 立 法 、 行 政 、 司 法 三 权 的 宪 政 原 理 。 洛 克 ( 1 6 3 2 — 1 6 9 4 年 ) 作 为 1 6 8 8 年 光 荣 革 命 阶 级 妥 协 的 产 儿 , 就 是 新 兴 资 产 阶 级 ( 即 中 产 阶 级 ) 社 会 力 量 的 代 言 人 , 他 如 实 地 总 结 了 英 国 资 产 阶 级 夺 取 最 高 权 力 的 经 验 , 并 且 把 它 上 升 成 为 理 论 。 他 写 道 : “ 对 人 类 的 弱 点 来 说 , 权 的 诱 惑 力 实 在 是 太 大 了 , 在 同 一 人 或 同 一 群 人 既 有 立 法 之 权 又 有 执 法 之 权 , 就 不 免 使 他 或 他 们 不 遵 守 自 己 所 制 定 的 法 律 。 尤 其 因 为 立 法 有 一 定 的 间 隔 性 , 无 须 经 常 集 会 , 而 行 政 则 有 经 常 性 , 必 须 连 续 活 动 , 因 而 立 法 机 关 的 成 员 于 散 会 之 后 也 要 遵 守 其 自 己 在 议 会 中 所 制 定 的 法 律 。 ” 洛 克 的 分 权 论 不 是 人 员 、 机 关 、 职 能 的 绝 对 分 立 , 而 只 是 使 专 政 机 关 ( 王 权 ) 从 属 于 立 法 机 关 ( 议 会 ) , 这 正 是 英 国 1 7 世 纪 资 产 阶 西 方 国 家 司 法 制 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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