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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与微观的规训视角予以展开,分别从1949年以 在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时期和延安时期,身体 前的身体法权化历程、1950年婚姻法的制度表达及 法权化同样呈现出新旧并存的特点,对身体的法权 法意、婚姻法对身体的改造实践以及反思身体治理 化程度更高,对旧有的身体束缚摆脱得更为彻底。 结果等4个层面详细论述。其中,第一、二层面是宏 1930年寻乌CY县委公布的《赣西南青年的迫切要 观的规范视角,第三层面是微观的规训视角。 求纲领》关于青年妇女权利的规定和1931年11月 一、近代以来身体法权化问题 28日由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近代身体法权化问题,学界一直较少涉足。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很大程度上废除了 在讨论近代中国法律思想变革的论著中,着力点是 封建婚姻制度。四1934年4月8日修订后颁布的 思想层面上的鼎故革新,而较少关注到近代身体层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以正式法律文本的形式 面的变动。因此,当法律制度急剧变革时,法律对“身 规定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共产党领导的苏 体”的规训过程究竞如何展开,应该成为讨论近代中 维埃政权正是通过婚姻法等法律制度的变革,试图 国转型的一个重要面向。 在更为广泛的层面上获取妇女、中农及中农以下的 传统礼法制度下,由于受到儒家纲常名教的影 阶级对革命的支持,在解放妇女身体的同时夹带了 响,女性的身体归属于由男性主导的权力体制,无法 浓郁的阶级色彩,更呈现出战争时期一切为政治军 获得一种独立的身体地位。因此,“在名分与身份至 事服务的典型特征(如对红军妻子离婚的限制性规 上的历史格局下,身体只能以一种隐而不显的形式, 定)。由共产党领导的工农革命性质和任务所决定, 存在于既有的伦常和权力体系当中,成为道德与伦 革命话语下的身体法权化似乎表现得更为彻底,直 理、教化与理性绳索的对象”。山 接以革命的暴力变革图式摧毁传统封建礼法制度对 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清末。虽然清末修律者主 身体(尤其是妇女身体)的压迫,预示着新型政权与 观上并未明确从身体角度来审视变法的意义,客观 传统的决裂。这场变革一直延续到1949年以后,成 上却对身体的权利化产生了巨大影响。例如,《大清 为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新的传统,形成一种新的法权 新刑律草案》对“无夫奸”的废止,就充分表明了身体 化身体形态。 的自由化和权利化倾向。《大清民律草案》在一定程 以上对近代以来身体法权化过程的大致描述, 度上承认“允诺婚”的地位,要求男女双方必须有一 表明了近代妇女身体法权化发展的艰难之路。至于 定的合意,打破了传统礼法制度下婚姻由父母做主 1949年以后的婚姻法表达与实践的具体情况如何, 的基本形态,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男女双方选择婚姻 身体法权化是否偏离了原有的轨道,这也成为本文 的自由,从而开启了近代中国身体法权化的进程。 进一步讨论的重点。 及至民国,身体的法权化进程继续推进。民国时 二、对1950年婚姻法法意的再解读 期,妇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结婚之自由,但夫权 共产党于1949年建立政权之后,颁布的第一部 仍然占有较大的空间,具有一定的地位。415妇 法律就是《婚姻法》。该法于1948年冬天就已开始准 女身体既享有一定自由,同时也受到传统夫权的束 备,于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 缚,总体呈现出新旧并存的特点。 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起全国施行。该法共 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离婚后财产债务子女的处理”方面,赋予富农及富农以上的男子更多的义务,其妻子享 有更多的权利,而中农及中农以下的妻子却明显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中农及中农以下的老婆实行离婚之后,在未结婚之 前其间的生活男子概不负责;而富农及富农以上的老婆离婚之后,在未结婚之前其间的生活应由男子负责”。再如“中农及中 农以下的老婆在离婚时只能带得本人的土地及衣物:富农及富农以上的老婆在离婚时家中的财产什物性畜有享受平均分配 之权”。虽然这些规定可能是为了提高中农参加革命的积极性,但明显不利于保护中农妻子的权利。 ②如中国政法大学巫昌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陈苇教授等人主要侧重从规范层面对婚姻法进 行考察,并已形成固有的研究框架和问题域。婚姻法学界的规范性研究著作甚多,此处不一一列举。 64 万方数据视角与微观的规训视角予以展开,分别从1949年以 前的身体法权化历程、1950年婚姻法的制度表达及 法意、婚姻法对身体的改造实践以及反思身体治理 结果等4个层面详细论述。其中,第一、二层面是宏 观的规范视角,第三层面是微观的规训视角。 一、近代以来身体法权化问题 关于近代身体法权化问题,学界一直较少涉足。 在讨论近代中国法律思想变革的论著中,着力点是 思想层面上的鼎故革新,而较少关注到近代身体层 面的变动。因此,当法律制度急剧变革时,法律对“身 体”的规训过程究竟如何展开,应该成为讨论近代中 国转型的一个重要面向。 传统礼法制度下,由于受到儒家纲常名教的影 响,女性的身体归属于由男性主导的权力体制,无法 获得一种独立的身体地位。因此,“在名分与身份至 上的历史格局下,身体只能以一种隐而不显的形式, 存在于既有的伦常和权力体系当中,成为道德与伦 理、教化与理性绳索的对象”。[11 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清末。虽然清末修律者主 观上并未明确从身体角度来审视变法的意义,客观 上却对身体的权利化产生了巨大影响。例如,《大清 新刑律草案》对“无夫奸”的废止,就充分表明了身体 的自由化和权利化倾向。《大清民律草案》在一定程 度上承认“允诺婚”的地位,要求男女双方必须有一 定的合意,打破了传统礼法制度下婚姻由父母做主 的基本形态,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男女双方选择婚姻 的自由,从而开启了近代中国身体法权化的进程。 及至民国,身体的法权化进程继续推进。民国时 期,妇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结婚之自由,但夫权 仍然占有较大的空间,具有一定的地位。圜㈣州s3)妇 女身体既享有一定自由,同时也受到传统夫权的束 缚,总体呈现出新旧并存的特点。 在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时期和延安时期,身体 法权化同样呈现出新旧并存的特点,对身体的法权 化程度更高,对旧有的身体束缚摆脱得更为彻底。 1930年寻乌CY县委公布的《赣西南青年的迫切要 求纲领》关于青年妇女权利的规定和1931年1 1月 28日由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很大程度上废除了 封建婚姻制度。131畔)1934年4月8日修订后颁布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以正式法律文本的形式 规定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4】畔睢17哄产党领导的苏 维埃政权正是通过婚姻法等法律制度的变革,试图 在更为广泛的层面上获取妇女、中农及中农以下的 阶级对革命的支持,在解放妇女身体的同时夹带了 浓郁的阶级色彩,哽呈现出战争时期一切为政治军 事服务的典型特征(如对红军妻子离婚的限制性规 定)。由共产党领导的工农革命性质和任务所决定, 革命话语下的身体法权化似乎表现得更为彻底,直 接以革命的暴力变革图式摧毁传统封建礼法制度对 身体(尤其是妇女身体)的压迫,预示着新型政权与 传统的决裂。这场变革一直延续到1949年以后,成 为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新的传统,形成一种新的法权 化身体形态。 以上对近代以来身体法权化过程的大致描述, 表明了近代妇女身体法权化发展的艰难之路。至于 1949年以后的婚姻法表达与实践的具体情况如何, 身体法权化是否偏离了原有的轨道,这也成为本文 进一步讨论的重点。 二、对1 950年婚姻法法意的再解读 共产党于1949年建立政权之后,颁布的第一部 法律就是《婚姻法》。该法于1 948年冬天就已开始准 备,于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起全国施行。该法共 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离婚后财产债务子女的处理”方面,赋予富农及富农以上的男子更多的义务,其妻子享 有更多的权利,而中农及中农以下的妻子却明显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中农及中农以下的老婆实行离婚之后,在未结婚之 前其间的生活男子概不负责;而富农及富农以上的老婆离婚之后,在未结婚之前其间的生活应由男子负责”。再如“中农及中 农以下的老婆在离婚时只能带得本人的土地及衣物;富农及富农以上的老婆在离婚时家中的财产什物牲畜有享受平均分配 之权”。虽然这些规定可能是为了提高中农参加革命的积极性,但明显不利于保护中农妻子的权利。 ②如中国政法大学巫昌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陈苇教授等人主要侧重从规范层面对婚姻法进 行考察,并已形成固有的研究框架和问题域。婚姻法学界的规范性研究著作甚多,此处不一一列举。 64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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