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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法国法的世界,考察其近代民法形成的历史轨迹,虽然不难发现其中也 包含有不少地方习惯法的因素,且这些因素在《法国民法典》中也有不少反映, 但仍能强烈地感受到罗马法对《法国民法典》的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对于《法国 民法典》来讲,习惯法等的影响毕竟仅是辅助性的,然而罗马法却赋予了其生命 般的意义和本质的灵魂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 最完备形式”[②],其辉煌的法律文化成果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法律史,特别 是在世界民法史苑内树起了一座史无先例的丰碑,“罗马法为民法之母”,“没 有罗马法,就没有近现代民法”之说,已成为越来越多学者的共识。 罗马法学家将罗马法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但其最发达完备的是私法,对后世 国家影响最大的也是私法,从狭义意义上讲,罗马法就是罗马私法的别称。罗马 法对私有制社会简单商品经济的本质关系均作出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不仅内容 丰富,包罗了权利主体资格、婚姻与家庭、监护与保佐、物权、债权、继承等详 细而周密的制度以及权利的各种保护措施等,而且体系完备,概念准确,法理精 深,其传世的法律巨著《国法大全》涉及的也几乎全是私法。作为古代国家,罗 马缘何能够使私法获得如此大的发展?究其根本原因,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髙度发 展是最重要的因素。罗马私法走上发达之路,是始于共和国后期,即公元前3 世纪以后。在这一时期,罗马统治阶级积极推行侵略扩张政策,通过征服战争不 仅攫取了巨额财富,还把数以万计战败国家的居民沦为奴隶,从而获得大量的劳 动力和物质资源,刺激了奴隶制经济关系的发展。公元前3世纪,罗马国家就已 成为古代欧洲经济贸易的枢纽和中心。国土的不断扩大,导致土地迅速集中,形 成以大农庄为代表的大土地所有制,使先进的轮耕制和生产工具得以推行和普 及,也使奴隶劳动从家庭生产转入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此外,众多手工业部门 的形成,四通八达的海陆交通,也带来了商品生产与商品贸易的不断发展与繁荣 而新型城市的兴起,则进一步拓展了工商业并刺激了消费领域,推动了商品经济 的发展。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无疑会导致社会经济生活与经济关系的复 杂化,此时,罗马社会上借贷、抵押、租赁、不动产与动产以及奴隶的买卖等已 广为流行,公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之间因经济往来而出现的纷争亦愈演愈烈。 这一切,都需要相应的法律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规范和调整。罗马法也正是在这种 经济条件下,才有可能有的放矢地将商品经济中最本质的关系作了规定,使具有 相同经济关系的后世国家能够继承,特别是使商品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能够 从中吸取、借鉴其精华。 西罗马帝国的灭亡,使西欧从此进入封建时代,也使罗马法在西欧大陆失去 了作为国家法律的统治地位,并在随后的历史中沉寂了近600年之久。就文明程 度而言,刚刚走出氏族社会落后的日耳曼人对创造出了古代最辉煌成就的先进的 罗马人的征服,的确是一道令人困惑难解的历史题目,但城市被摧毁,落后的自 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重新取代了先进的奴隶制简单商品经济却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正是在这样一种经济条件下,尚未脱离原始落后意识且以团体利益为法律出发点 的日耳曼统治者,自然是不可能理解以调整私有制经济关系为目的、强调个人本 位与个人意志自由的罗马法的精神和原则的,所以他们也就不可能选择罗马法作 为统治和调整国家经济生活的国法。这样,罗马法几百年的沉寂也就成为这段历 史中合乎情理与顺乎自然的现象。然而,商品经济是西欧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走进法国法的世界,考察其近代民法形成的历史轨迹,虽然不难发现其中也 包含有不少地方习惯法的因素,且这些因素在《法国民法典》中也有不少反映, 但仍能强烈地感受到罗马法对《法国民法典》的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对于《法国 民法典》来讲,习惯法等的影响毕竟仅是辅助性的,然而罗马法却赋予了其生命 般的意义和本质的灵魂。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 最完备形式”[②],其辉煌的法律文化成果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法律史,特别 是在世界民法史苑内树起了一座史无先例的丰碑,“罗马法为民法之母”,“没 有罗马法,就没有近现代民法”之说,已成为越来越多学者的共识。 罗马法学家将罗马法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但其最发达完备的是私法,对后世 国家影响最大的也是私法,从狭义意义上讲,罗马法就是罗马私法的别称。罗马 法对私有制社会简单商品经济的本质关系均作出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不仅内容 丰富,包罗了权利主体资格、婚姻与家庭、监护与保佐、物权、债权、继承等详 细而周密的制度以及权利的各种保护措施等,而且体系完备,概念准确,法理精 深,其传世的法律巨著《国法大全》涉及的也几乎全是私法。作为古代国家,罗 马缘何能够使私法获得如此大的发展?究其根本原因,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 展是最重要的因素。罗马私法走上发达之路,是始于共和国后期,即公元前 3 世纪以后。在这一时期,罗马统治阶级积极推行侵略扩张政策,通过征服战争不 仅攫取了巨额财富,还把数以万计战败国家的居民沦为奴隶,从而获得大量的劳 动力和物质资源,刺激了奴隶制经济关系的发展。公元前 3 世纪,罗马国家就已 成为古代欧洲经济贸易的枢纽和中心。国土的不断扩大,导致土地迅速集中,形 成以大农庄为代表的大土地所有制,使先进的轮耕制和生产工具得以推行和普 及,也使奴隶劳动从家庭生产转入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此外,众多手工业部门 的形成,四通八达的海陆交通,也带来了商品生产与商品贸易的不断发展与繁荣, 而新型城市的兴起,则进一步拓展了工商业并刺激了消费领域,推动了商品经济 的发展。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无疑会导致社会经济生活与经济关系的复 杂化,此时,罗马社会上借贷、抵押、租赁、不动产与动产以及奴隶的买卖等已 广为流行,公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之间因经济往来而出现的纷争亦愈演愈烈。 这一切,都需要相应的法律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规范和调整。罗马法也正是在这种 经济条件下,才有可能有的放矢地将商品经济中最本质的关系作了规定,使具有 相同经济关系的后世国家能够继承,特别是使商品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能够 从中吸取、借鉴其精华。 西罗马帝国的灭亡,使西欧从此进入封建时代,也使罗马法在西欧大陆失去 了作为国家法律的统治地位,并在随后的历史中沉寂了近 600 年之久。就文明程 度而言,刚刚走出氏族社会落后的日耳曼人对创造出了古代最辉煌成就的先进的 罗马人的征服,的确是一道令人困惑难解的历史题目,但城市被摧毁,落后的自 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重新取代了先进的奴隶制简单商品经济却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正是在这样一种经济条件下,尚未脱离原始落后意识且以团体利益为法律出发点 的日耳曼统治者,自然是不可能理解以调整私有制经济关系为目的、强调个人本 位与个人意志自由的罗马法的精神和原则的,所以他们也就不可能选择罗马法作 为统治和调整国家经济生活的国法。这样,罗马法几百年的沉寂也就成为这段历 史中合乎情理与顺乎自然的现象。然而,商品经济是西欧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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