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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互换进行税收及监管套利 案例资料 1.澳元预扣税的互换套利 ①比较优势理论最早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 David ricardo)提出 的,主要应用于国际贸易领域。他认为,在两国都能生产两种产品、一国在这两种产 品的生产上均处于有利地位而另一国均处于不利地位的条件下,如果前者专门生产优 势较大的产品,后者专门生产劣势较小(即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那么通过专业化 分工和国际贸易,双方仍能从中获益 澳大利亚规定,一个非澳大利亚居民在澳大利亚购买澳元证券所得的利息要缴 纳10%的预扣税,例如,一位欧洲投资者购买收益率为13%的澳联邦政府债券,在每个 付息日将只收到11.70%的收益,因为要从13.00%中扣除10.00%的预扣税。如果他 无法在本国税负中抵补该笔预扣税的话,显然将失去这1.3%的收益。 家信用等级很高(这是为了使其信用等级接近于澳联邦政府)且希望发行美 元债券的欧洲机构,可以运用互换对此预扣税机制进行套利,具体机制如下: 第一步,该机构在欧洲市场上发行欧洲澳元债券。由于欧洲澳元债券在澳大利 亚之外发行,不受澳大利亚税法约束。因此,投资于欧洲澳元债券的利息所得免缴预 扣税。假设欧洲澳元债券的收益率为12.50%,低于澳洲联邦政府债券的13%收益率 但对欧洲投资者来说,由于免缴预扣税,其投资实际所得仍比澳洲联邦政府债券高 0.8% 第二步,该机构与澳大利亚国内机构进行货币互换。澳大利亚国内机构向该欧 洲机构支付澳元利息,而欧洲机构向澳大利亚国内机构支付美元利息。由于节省了预 扣税,此互换中的澳元利息低于澳大利亚国内债券利息,澳大利亚机构因此愿意向该 欧洲机构收取较市场利率为低的美元利息,从而实现了双方融资成本的降低 日本外币资产投资监管的互换套利 1984年年底,在日元兑换限制解除的背景下,澳元证券的高收益引起了日本 投资者的极大兴趣,但是,日本当局规定日本机构在外币证券方面的投资不应超过其运用互换进行税收及监管套利 案例资料 1. 澳元预扣税的互换套利 ①比较优势理论最早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提出 的,主要应用于国际贸易领域。他认为,在两国都能生产两种产品、一国在这两种产 品的生产上均处于有利地位而另一国均处于不利地位的条件下,如果前者专门生产优 势较大的产品,后者专门生产劣势较小(即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那么通过专业化 分工和国际贸易,双方仍能从中获益。 澳大利亚规定,一个非澳大利亚居民在澳大利亚购买澳元证券所得的利息要缴 纳 10%的预扣税,例如,一位欧洲投资者购买收益率为 13%的澳联邦政府债券,在每个 付息日将只收到 11. 70%的收益,因为要从 13. 00%中扣除 10.00% 的预扣税。如果他 无法在本国税负中抵补该笔预扣税的话,显然将失去这 1.3%的收益。 一家信用等级很高(这是为了使其信用等级接近于澳联邦政府)且希望发行美 元债券的欧洲机构,可以运用互换对此预扣税机制进行套利,具体机制如下: 第一步,该机构在欧洲市场上发行欧洲澳元债券。由于欧洲澳元债券在澳大利 亚之外发行,不受澳大利亚税法约束。因此,投资于欧洲澳元债券的利息所得免缴预 扣税。假设欧洲澳元债券的收益率为 12. 50%,低于澳洲联邦政府债券的 13%收益率。 但对欧洲投资者来说,由于免缴预扣税,其投资实际所得仍比澳洲联邦政府债券高 0.8%。 第二步,该机构与澳大利亚国内机构进行货币互换。澳大利亚国内机构向该欧 洲机构支付澳元利息,而欧洲机构向澳大利亚国内机构支付美元利息。由于节省了预 扣税,此互换中的澳元利息低于澳大利亚国内债券利息,澳大利亚机构因此愿意向该 欧洲机构收取较市场利率为低的美元利息,从而实现了双方融资成本的降低。 2.日本外币资产投资监管的互换套利 1984 年年底,在日元兑换限制解除的背景下,澳元证券的高收益引起了日本 投资者的极大兴趣,但是,日本当局规定日本机构在外币证券方面的投资不应超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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