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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和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规定 a)识别和评价受影响的产品,以确定对它们进行适宜的处置(见7.9.4), b)评审所实施的纠正 在已经超出关键限值的条件下生产的产品是潜在不安全产品,应按7.10.3要求进行处 置。对不符合操作性前提方案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在评价时应考虑不符合原因和由此对食品 安全造成的后果:并在必要时,按7.10.3的要求进行处置。评价应予记录 有纠正应由负责人批准并予以记录,记录还应包括不符合的性质及其产生原因和后果 以及不合格批次的可追溯性信息。 7.10.2纠正措施 操作性前提方案和关键控制点监视得到的数据应由具备足够知识(见6.2)和具有权限 (见5.4)的指定人员进行评价,以启动纠正措施。 当关键限值发生超出(见7.6.5)和不符合操作性前提方案时,应采取纠正措施 组织应建立和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规定适宜的措施以识别和消除已发现的不符合的原 因:防止其再次发生:并在不符合发生后,使相应的过程或体系恢复受控状态,这些措施包 括: a)评审不符合(包括顾客抱怨) b)对可能表明向失控发展的监视结果的趋势进行评审 c)确定不符合的原因 d)评价采取措施的需求以确保不符合不再发生: e)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f)记录所采取纠正措施的结果 g)评审采取的纠正措施,以确保其有效 纠正措施应予以记录 7.10.3潜在不安全产品的处置 7.10.3.1总则 组织应采取措施处置所有不合格产品,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食品链,除非可能确保: a)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已降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b)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在产品进入食品链前将降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7.4.2) c)尽管不符合,但产品仍能满足相关食品安全危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可能受不符合影响的所有批次产品应在评价前处于组织的控制之中。 当产品在组织的控制之外,且被确定为不安全时,组织应通知相关方,采取撤回(见 7.10.4) 注:术语撤回包括召回。 处理潜在不安全产品的控制要求、相关响应和权限应形成文件。 7.10.3.2放行的评价 受不符合影响的每批产品应在符合下列任一条件时,才可在分销前作为安全产品放行 a)除监视系统外的其他证据证实控制措施有效 b)证据表明,针对特定产品的控制措施的组合作用达到预期效果(即达到按照7.4.2 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c)抽样、分析和(或)其他验证活动证实受影响批次的产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危害 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7.10.3.3不合格品处置 评价后,当产品不能放行时,产品应按如下之一处理: a)在组织内或组织外重新加工或进一步加工,以确保食品安全危害消除或降至可接受 水平 b)销毁和(或)按废物处理 7.10.4撤回 为能够并便于完全、及时地撤回确定为不安全的终产品批次: a)最高管理者应指定有权启动撤回的人员和负责执行撤回的人员 b)组织应建立、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以: 1)通知相关方(如:主管部门、顾客和(或)消费者)。应建立和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规定: a) 识别和评价受影响的产品,以确定对它们进行适宜的处置(见 7.9.4), b) 评审所实施的纠正。 在已经超出关键限值的条件下生产的产品是潜在不安全产品,应按 7.10.3 要求进行处 置。对不符合操作性前提方案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在评价时应考虑不符合原因和由此对食品 安全造成的后果;并在必要时,按 7.10.3 的要求进行处置。评价应予记录。 所有纠正应由负责人批准并予以记录,记录还应包括不符合的性质及其产生原因和后果 以及不合格批次的可追溯性信息。 7.10.2 纠正措施 操作性前提方案和关键控制点监视得到的数据应由具备足够知识(见 6.2)和具有权限 (见 5.4)的指定人员进行评价,以启动纠正措施。 当关键限值发生超出(见 7.6.5)和不符合操作性前提方案时,应采取纠正措施。 组织应建立和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规定适宜的措施以识别和消除已发现的不符合的原 因;防止其再次发生;并在不符合发生后,使相应的过程或体系恢复受控状态,这些措施包 括: a) 评审不符合(包括顾客抱怨); b) 对可能表明向失控发展的监视结果的趋势进行评审; c) 确定不符合的原因; d) 评价采取措施的需求以确保不符合不再发生; e) 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f) 记录所采取纠正措施的结果; g) 评审采取的纠正措施,以确保其有效。 纠正措施应予以记录。 7.10.3 潜在不安全产品的处置 7.10.3.1 总则 组织应采取措施处置所有不合格产品,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食品链,除非可能确保: a) 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已降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b) 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在产品进入食品链前将降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7.4.2); c) 尽管不符合,但产品仍能满足相关食品安全危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可能受不符合影响的所有批次产品应在评价前处于组织的控制之中。 当产品在组织的控制之外,且被确定为不安全时,组织应通知相关方,采取撤回(见 7.10.4)。 注:术语撤回包括召回。 处理潜在不安全产品的控制要求、相关响应和权限应形成文件。 7.10.3.2 放行的评价 受不符合影响的每批产品应在符合下列任一条件时,才可在分销前作为安全产品放行: a) 除监视系统外的其他证据证实控制措施有效; b) 证据表明,针对特定产品的控制措施的组合作用达到预期效果(即达到按 照 7.4.2 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c) 抽样、分析和(或)其他验证活动证实受影响批次的产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危害 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7.10.3.3 不合格品处置 评价后,当产品不能放行时,产品应按如下之一处理: a) 在组织内或组织外重新加工或进一步加工,以确保食品安全危害消除或降至可接受 水平; b) 销毁和(或)按废物处理。 7.10.4 撤回 为能够并便于完全、及时地撤回确定为不安全的终产品批次: a) 最高管理者应指定有权启动撤回的人员和负责执行撤回的人员; b) 组织应建立、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以: 1) 通知相关方(如:主管部门、顾客和(或)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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