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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或)教育及培训的支持 7.6.4关键控制点的监视系统 对每个关键控制点应建立监视系统,以证实关键控制点处于受控状态。该系统应包括所 有针对关键限值的、有计划的测量或观察 监视系统应由相关程序、指导书和表格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a)在适宜的时间框架内提供结果的测量或观察 b)所用的监视装置 c)适用的校准方法(见8.3) d)监视频次 e)与监视和评价监视结果有关的职责和权限; f)记录的要求和方法。 当关键限值超出时,监视的方法和频率应能够及时确定,以便在产品使用或消费前对产 品进行隔离 7.6.5监视结果超出关键限值时采取的措施 应在 HACCP计划中规定关键限值超出时所采取的策划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这些措施应 确保查明不符合的原因,使关键控制点控制的参数恢复受控,并防止再次发生(见7.10.2)。 应建立和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以适当处置潜在不安全产品,确保评价后再放行(见 7.10.3)。 7.7预备信息的更新、描述前提方案和HAcP计划的文件的更新 制订操作性前提方案(见7.5)和(或) HACCP计划(7.6)后,必要时,组织应更新如 下信息: a)产品特性(见7.3.3.) b)预期用途(见7.3.4) c)流程图(见7.3.5.1); d)过程步骤(见7.3.5.2) )控制措施(见7.3.5.2)。 必要时,应对 HACCP计划(见7.6.1)以及描述前提方案(见7.2)的程序和指导书进 行修改 7.8验证的策划 验证策划应规定验证活动的目的、方法、频次和职责。验证活动应确保: a)操作性前提方案得以实施(见7.2) b)危害分析(见7.3)的输入持续更新; c) HACCP计划(见7.6.1)中的要素和操作性前提方案(见7.5)得以实施且有效 d)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见7.4.2) e)组织要求的其他程序得以实施,且有效。 该策划的输出应采用适于组织运作的形式。 应记录验证的结果,且传达到食品安全小组。应提供验证的结果以进行验证活动结果的 分析(见8.4.3) 当体系验证是基于终产品的测试,且测试的样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时 (见7.4.2),受影响批次的产品应按照7.10.3潜在不安全产品处置 7.9可追溯性系统 组织应建立且实施可追溯性系统,以确保能够识别产品批次及其与原料批次、生产和交 付记录的关系。 可追溯性系统应能够识别直接供方的进料和终产品首次分销途径。 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保持可追溯性记录,足以进行体系评价,使潜在不安全产品和如果 发生撤回时能够进行处置。可追溯性记录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顾客要求,例如可以是基于 终产品的批次标识 7.10.不符合控制 7.10.1纠正 根据终产品的用途和放行要求,组织应确保关键控制点(见7.6.5)超出或操作性前提 方案失控时,受影响的终产品得以识别和控制。和(或)教育及培训的支持。 7.6.4 关键控制点的监视系统 对每个关键控制点应建立监视系统,以证实关键控制点处于受控状态。该系统应包括所 有针对关键限值的、有计划的测量或观察。 监视系统应由相关程序、指导书和表格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a) 在适宜的时间框架内提供结果的测量或观察; b) 所用的监视装置; c) 适用的校准方法(见 8.3); d) 监视频次; e) 与监视和评价监视结果有关的职责和权限; f) 记录的要求和方法。 当关键限值超出时,监视的方法和频率应能够及时确定,以便在产品使用或消费前对产 品进行隔离。 7.6.5 监视结果超出关键限值时采取的措施 应在 HACCP 计划中规定关键限值超出时所采取的策划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这些措施应 确保查明不符合的原因,使关键控制点控制的参数恢复受控,并防止再次发生(见 7.10.2)。 应建立和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以适当处置潜在不安全产品,确保评价后再放行(见 7.10.3)。 7.7 预备信息的更新、描述前提方案和 HACCP 计划的文件的更新 制订操作性前提方案(见 7.5)和(或)HACCP 计划(7.6)后,必要时,组织应更新如 下信息: a) 产品特性(见 7.3.3.); b) 预期用途(见 7.3.4) ; c) 流程图(见 7.3.5.1); d) 过程步骤(见 7.3.5.2); e) 控制措施(见 7.3.5.2)。 必要时,应对 HACCP 计划(见 7.6.1)以及描述前提方案(见 7.2)的程序和指导书进 行修改。 7.8 验证的策划 验证策划应规定验证活动的目的、方法、频次和职责。验证活动应确保: a) 操作性前提方案得以实施(见 7.2); b) 危害分析(见 7.3)的输入持续更新; c) HACCP 计划(见 7.6.1)中的要素和操作性前提方案(见 7.5)得以实施且有效; d) 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见 7.4.2); e) 组织要求的其他程序得以实施,且有效。 该策划的输出应采用适于组织运作的形式。 应记录验证的结果,且传达到食品安全小组。应提供验证的结果以进行验证活动结果的 分析(见 8.4.3)。 当体系验证是基于终产品的测试,且测试的样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时 (见 7.4.2),受影响批次的产品应按照 7.10.3 潜在不安全产品处置。 7.9 可追溯性系统 组织应建立且实施可追溯性系统,以确保能够识别产品批次及其与原料批次、生产和交 付记录的关系。 可追溯性系统应能够识别直接供方的进料和终产品首次分销途径。 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保持可追溯性记录,足以进行体系评价,使潜在不安全产品和如果 发生撤回时能够进行处置。可追溯性记录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顾客要求,例如可以是基于 终产品的批次标识。 7.10. 不符合控制 7.10.1 纠正 根据终产品的用途和放行要求,组织应确保关键控制点(见 7.6.5)超出或操作性前提 方案失控时,受影响的终产品得以识别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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