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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种不经过矛盾斗争,人人都一般地、自在地享有的权利就叫做“抽象 的法”。“法”字在这里主要应作“权利”解,因为德文原字 Recht,具 有法、权利、正当三个不同的意思。这里“抽象的法”主要是抽象的 权利的意思 抽象法或形式的法有如下的特点:()因为抽象法基于人的意志 自由,所以它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二)在抽 象法中,“人格中的特殊性尚未作为自由而存在,所以关于特殊性的一 切东西(如我的特殊利益,我的意志的特殊动机、见解和意图等)在 这里都是无足轻重的。”(三)“在抽象法中,只存在着禁令”,“即不得 侵害人格。” 抽象法作为自由的直接体现,也包含有三个环节:()对于物的 占有或所有权,因为只有自由的人才有占有物的权利,而物是非精神 的、不自由的,即被占有的。C二)转移所有权的自由或权利,这就是 由于依据共同意志并在保持双方权利的条件下将所有权由一方移转 于他方而获得实存。这就是契约。C三)自由意志作为特殊意志与自身 本来的意愿相殊异、相反对,而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这就是不法和犯 黑格尔从永恒化合理化私有财产出发,大肆宣扬“所有权(即财 产,按德文 Eigen tum一字有所有权及财产二义)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 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域或财 产)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他并且强调“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 域或实现),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他斥责柏拉图的理想国“侵犯了人 格的权利”,因为“它以人格没有能力取得私有财产为普遍原则。”这 些话充分表明他看不见私有财产本身所包含的矛盾,反以“理性”、 自由”、“人格”等美名去替私有财产制度辩护的资产阶级的观点和立 参看本书第40节种 不 经 过 矛 盾 斗 争 , 人 人 都 一 般 地 、 自 在 地 享 有 的 权 利 就 叫 做 “ 抽 象 的 法 ” 。 “ 法 ” 字 在 这 里 主 要 应 作 “ 权 利 ” 解 , 因 为 德 文 原 字 R e c h t , 具 有 法 、 权 利 、 正 当 三 个 不 同 的 意 思 。 这 里 “ 抽 象 的 法 ” 主 要 是 抽 象 的 权 利 的 意 思 。 抽 象 法 或 形 式 的 法 有 如 下 的 特 点 : ( 一 ) 因 为 抽 象 法 基 于 人 的 意 志 自 由 , 所 以 它 的 命 令 是 : “ · 成 · 为 · 一 · 个 · 人 , · 并 · 尊 · 敬 · 他 · 人 · 为 · 人 。 ” ( 二 ) 在 抽 象 法 中 , “ 人 格 中 的 特 殊 性 尚 未 作 为 自 由 而 存 在 , 所 以 关 于 特 殊 性 的 一 切 东 西 〔 如 我 的 特 殊 利 益 , 我 的 意 志 的 特 殊 动 机 、 见 解 和 意 图 等 〕 在 这 里 都 是 · 无 · 足 · 轻 · 重 的 。 ” ( 三 ) “ 在 抽 象 法 中 , 只 存 在 着 · 禁 · 令 ” , “ 即 · 不 · 得 · 侵 · 害 人 格 。 ” 抽 象 法 作 为 自 由 的 直 接 体 现 , 也 包 含 有 三 个 环 节 : ( 一 ) 对 于 物 的 占 有 或 所 有 权 , 因 为 只 有 自 由 的 人 才 有 占 有 物 的 权 利 , 而 物 是 非 精 神 的 、 不 自 由 的 , 即 被 占 有 的 。 ( 二 ) 转 移 所 有 权 的 自 由 或 权 利 , 这 就 是 由 于 依 据 共 同 意 志 并 在 保 持 双 方 权 利 的 条 件 下 将 所 有 权 由 一 方 移 转 于 他 方 而 获 得 实 存 。 这 就 是 契 约 。 ( 三 ) 自 由 意 志 作 为 特 殊 意 志 与 自 身 本 来 的 意 愿 相 殊 异 、 相 反 对 , 而 侵 犯 了 他 人 的 权 利 。 这 就 是 · 不 · 法 和 · 犯 · 罪 。 ① 黑 格 尔 从 永 恒 化 合 理 化 私 有 财 产 出 发 , 大 肆 宣 扬 “ 所 有 权 〔 即 财 产 , 按 德 文 E i g e n t u m 一 字 有 所 有 权 及 财 产 二 义 〕 所 以 合 乎 理 性 不 在 于 满 足 需 要 , 而 在 于 扬 弃 人 格 的 纯 粹 主 观 性 。 人 唯 有 在 所 有 权 〔 或 财 产 〕 中 才 是 作 为 理 性 而 存 在 的 。 ” 他 并 且 强 调 “ 财 产 是 自 由 最 初 的 · 定 · 在 〔 或 实 现 〕 , 它 本 身 是 本 质 的 目 的 。 ” 他 斥 责 柏 拉 图 的 理 想 国 “ 侵 犯 了 人 格 的 权 利 ” , 因 为 “ 它 以 人 格 没 有 能 力 取 得 私 有 财 产 为 普 遍 原 则 。 ” 这 些 话 充 分 表 明 他 看 不 见 私 有 财 产 本 身 所 包 含 的 矛 盾 , 反 以 “ 理 性 ” 、 “ 自 由 ” 、 “ 人 格 ” 等 美 名 去 替 私 有 财 产 制 度 辩 护 的 资 产 阶 级 的 观 点 和 立 8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① 参 看 本 书 第 4 0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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