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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我国新闻失节要表开究(三) [川(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围的人员知晓的事项具体种类参考《保 政党的秘害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 法》(2006年修订)第三十九条:任何 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的。属于国家秘密。 血织或者个人不得抗露未成年人的个人 1不得不接轴有关国家移密时,征 「4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宝 隐私 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七奈:报刊 对未咸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 2.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 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 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最,敦弃: 信息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出版,印制、发行.户播节目。电视节目 除回追查犯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我者 3.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报道的 电影的制作和放,互联同、移动通信 人民检察院依法进什检查,或者对无行 信息,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密或者采 网等公共信息网结及其他传媒的信总解 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 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 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害规定。 邮件由其父母我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 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1992年 拆、查间外,任何组织我者个人不得开 4.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不得报道的 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闭 拆、查间。 国家移密事项,不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出版暑,广播电彩电视部)第七条: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参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条文 出版苹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 法》(2006年修订)第五十八条:对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宁国家秘密 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雪按照有关的 成年人抱罪紫生新闻报道等影闻节目 法】(2010年终了)第一塞·国变女事 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蒙秘 公开出版物、网等不得拔露诚未成年 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 害界很不清的信息,应当送文有关主管 人的址名、住所、服片,图像以及可能 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 一定范围的人 部门我其上极机关、单位审定。 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資并】 局和飞的事项 【6](新闻出版保密规定》(199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国家保害局、中央对外传小组、新闲 犯罪法》(1999年)第四十五条规定 法》(2010年修订)第三条:国家秘密 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第九条: 时大成年人犯罪省母。新间报黄,影视 合法像候护。一切国家机美、或数力普 采访单位,藏采访人向新闻出版单位的 节日、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滨未成年人 政党、社会体、企业享业单位和公民 采编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时,对其中确四 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术 事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尼害国 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国家秋密的事预,应 成条人的资林 家秘蜜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 当事先是耀有美却定的程序比准。并句 从以上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规 采编人黄申明新闻出单位及其采然 定来看,未成年人的隐私应当是传媒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宁国家秘害 人黄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中明属于 已若的禁区,未成年人身心尚待发育, 法》(2010年将可)第九条:下列涉及 国家秘宏的事预不得公开提道出拔 不能准确判断披露隐私的利弊后果,难 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项,泄露后可能损 时涉及国家秘害但确需公开报道、出 于恰当表达是否玻露隐私的意愿,而目 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文等领 的信息,新闸出藏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 一日造成不利后果也难以有效地主张权 城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 部门这议解密或者采取删节、改编、隐 利,因面法律对他们给予最大限度的保 去手保搭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护。隐性采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侵犯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 [(新闻出版保密定》(1992 未成年人的隐私。另外,《未成年人保 事项 国家保宋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 护法》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技露 (二)国防建 武装力量动中 出版署、广电影电视部)第十条:新 未成年人的隐私。这里“任何组织和个 的秘害事项 闻出版单位采访涉及国家秘害的会议或 人“表达的范围应当包括所有人,当然 (三)外交。外事活动中的热郭事 其他活动。应当经主办照往比准。主办 地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法定监护人 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害事项: 单位应当验明采访人员的工作身份,指 老师以及本人.所以,即使得到未成年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 明哪些内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并对 人或其监护人的授权,新闻媒体及其从 灾事项 夏公开报道出板的内室讲华审定 业人员也不能公开其隐私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害率项 从以上的法规中可以看出传螺 五不非法获取或泄露国家秘密。 (六)维护回家安全活动和追查 和新闻从业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必须要 (一)依法处理国家稳密。国家稻 事犯涯中的必密事塘 按昭有美想定去接触上与获得铜家移感事 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 (七)经国家保行政管理部门痛 项。如果没有按熙规定获取,那就于 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 一足范 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面对于采访所涉及 1994-201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 http:八www青衡起精c012年2月上4343 青年记者·2012年2月上 转型时期我国新闻失范要素研究(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2006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 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 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 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 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 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 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 拆、查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2006 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对未 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 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 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 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 犯罪法》(1999 年)第四十五条规定 :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 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 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 成年人的资料。 从以上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规 定来看,未成年人的隐私应当是传媒和 记者的禁区。未成年人身心尚待发育, 不能准确判断披露隐私的利弊后果,难 于恰当表达是否披露隐私的意愿,而且 一旦造成不利后果也难以有效地主张权 利,因而法律对他们给予最大限度的保 护。隐性采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侵犯 未成年人的隐私。另外,《未成年人保 护法》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 未成年人的隐私。这里“任何组织和个 人”表达的范围应当包括所有人,当然 也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法定监护人、 老师以及本人。所以,即使得到未成年 人或其监护人的授权,新闻媒体及其从 业人员也不能公开其隐私。 五、不非法获取或泄露国家秘密。 (一)依法处理国家秘密。国家秘 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 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晓的事项,具体种类参考《保 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1. 不得不接触有关国家秘密时,征 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2. 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 信息,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3.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报道的 信息,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密或者采 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 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4. 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不得报道的 国家秘密事项,不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参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2010 年修订)第二条 :国家秘密 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 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 员知悉的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2010 年修订)第三条 :国家秘密 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 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 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 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2010 年修订)第九条 :下列涉及 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 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 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 密 :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 事项 ;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 的秘密事项 ;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 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 密事项 ;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 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 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 的,属于国家秘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2010 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报刊、 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 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 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 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 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5]《新闻出版保密规定》(1992 年 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 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第七条 :新 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 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 保密规定进行自审 ;对是否涉及国家秘 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 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6]《新闻出版保密规定》(1992 年 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 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第九条 :被 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向新闻出版单位的 采编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时,对其中确因 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 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批准,并向 采编人员申明 ;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 人员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 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 对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报道、出版 的信息,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 部门建议解密或者采取删节、改编、隐 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7]《新闻出版保密规定》(1992 年 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 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第十条 :新 闻出版单位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 其他活动,应当经主办单位批准。主办 单位应当验明采访人员的工作身份,指 明哪些内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并对 拟公开报道、出版的内容进行审定。 从以上的法规中可以看出,传媒 和新闻从业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必须要 按照有关规定去接触与获得国家秘密事 项。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获取,那就属于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而对于采访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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