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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时期我国新闻失范要素研究(三) ●周俊 我国隐性采访的法律规范 我教 [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选行批 套件养千问额的解葛》(法发「1993引I5号) 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季内 于宪法、专门法和众多的行政法规中 之七:对未经他人同意,撞白公有他人 客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 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笼统和 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 要内容夫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 模榈.缺乏针对性。不少新国从业去在 他人总私,致他人名些受到损害的,按 为修害名然权 具体职业行为中并不清楚我国目前法律 侵害他人名权处理。 以上是从公民或社会组织的人格权 规定的禁区,对法律规定缺乏系统和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民事侵 方面,综合了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 面的把挥。有可能因不熟悉相关规定而 权桥神损害特绘青任若千问颜的解径》 虽然这些不是专门针对隐性采访所做的 触犯法律法规。比如,我闲目前《民法 (法释2017号)第一条:违反社会公 法律规定,但记者属于普通公民不具 通则》和一一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 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我者其 有任何特权,也应该遵守这些法律。 对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人格权、隐 他人格利基。会害人以侵为由向人民 在隐性采访中.对于严重违反公北 私权等做了明确规定和保护,但不少新 法院起诉清求徐精神损害的,人民法 利益的行为,包括违法犯军行为,可以 闻从业者对这些具体规定知之甚少或者 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不经行为人许可进行拍摄录音,行为人 理解不透彻,在职业工作中漠视这些权 三、涉及当宝人或社会组织形象的 由于实施了损害公共利益的非道德和 利。因此,将这些分散的法律法规条文 报道不至曲。不断章取义.不丑化或侮 法行为,他的 一部分人身自主权利相应 集中归纳到隐性采访的规范中,给予论 辱等:拍摄。图片编排不采取侮辱.丑 退缩,也就丧失了对他人未经许可摄录 述和提醒。很有必要。本文所称的参考 化或能引起此联想的方式.否则可能会 自己不良行为并且加以传播提出异议的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条文包括我国的 侵犯公民或社会组织的名誉权 权利,不可阻栏传媒的正当技露。①这 宪法、专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 参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条文 就是说,只有在个人的私生活涉及公 一,刊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公民肖 「1】《是高人民法阶关千审呢名茶找 利益的情况下,或者出于公共利益的合 像需经当事人的同意,并不得用于营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列5号) 法理由,隐性采访才具有合理性,并获 利或商业目的,否则可能会侵犯公民的 之七:国新闻报道产重夫实,致他人 得保障。出于公共利益是隐性采访获得 肖像权。 暴叠到括害的,应能超侵害他人名展权 合法性的依据之一。® 参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条文 但是,公民或社会组织的行为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举权 侵犯公共利益,其肖像、名誉、隐私 年)第一百条:公民率有肖像权。未经 室件若千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引15号) 并非必须为社合公众所知路。在这种情 本人同意不得以黄利为日的使用公民 之八:回撰写、发表评文幸引起的名 况下,记者若将其消像、名誉、隐私等 的背像。 权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 公开传播,那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相关的 一刊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公民验 理:文章反映的问顺基本真实,设有海 人格权。①圆使公民或社会组织的行为 利雪经当率人的同音否可能会得 母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 与公共利益有关,记者在对其形象的措 犯公民的名誉权 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 写、拍摄和编排等都要客观准确。而 参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登条文 实,但有停辱他人人格的内家,使他人 能利用技术手段对其形象进行歪曲、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 化或者侮标 法》(2005年)第四十二:有下列 举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 四。无论未成年人是否损害公共利 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尚留或者五石 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禁 益,不直接披露该未成年人的隐私。刊 元以下莉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 播的信息涉及未成年人的隐私须洗行 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参权 技术处理.如使用假名。模糊影像.语 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教 案件若干问通的解答)(法发[199315 音变声等,使其不被辨识。 布他人隐私的 号)之九: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 参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意条文 424e年demic Jourmnal Electronie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enki.net 青年记者·2012年2月上 42 转型时期我国新闻失范要素研究(三)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新闻传播法, 有关新闻传播业的法律规定分散 于宪法、专门法和众多的行政法规中。 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笼统和 模糊,缺乏针对性,不少新闻从业者在 具体职业行为中并不清楚我国目前法律 规定的禁区,对法律规定缺乏系统和全 面的把握,有可能因不熟悉相关规定而 触犯法律法规。比如,我国目前《民法 通则》和一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对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人格权、隐 私权等做了明确规定和保护,但不少新 闻从业者对这些具体规定知之甚少或者 理解不透彻,在职业工作中漠视这些权 利。因此,将这些分散的法律法规条文 集中归纳到隐性采访的规范中,给予论 述和提醒,很有必要。本文所称的参考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条文包括我国的 宪法、专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一、刊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公民肖 像,需经当事人的同意,并不得用于营 利或商业目的,否则可能会侵犯公民的 肖像权。 参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 年)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 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 的肖像。 二、刊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公民隐 私,需经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可能会侵 犯公民的名誉权。 参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2005 年)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 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 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 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 布他人隐私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 [1993]15 号) 之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 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 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按 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1]7 号)第一条 :违反社会公 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 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涉及当事人或社会组织形象的 报道不歪曲、不断章取义、不丑化或侮 辱等 ;拍摄、图片编排不采取侮辱、丑 化或能引起此联想的方式,否则可能会 侵犯公民或社会组织的名誉权。 参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条文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 [1993]15 号) 之七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 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 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 [1993]15 号) 之八 :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 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 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 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 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 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 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 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 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 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 [1993]15 号)之九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 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 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主 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 为侵害名誉权。 以上是从公民或社会组织的人格权 方面,综合了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 虽然这些不是专门针对隐性采访所做的 法律规定,但记者属于普通公民,不具 有任何特权,也应该遵守这些法律。 在隐性采访中,对于严重违反公共 利益的行为,包括违法犯罪行为,可以 不经行为人许可进行拍摄录音。行为人 由于实施了损害公共利益的非道德和非 法行为,他的一部分人身自主权利相应 退缩,也就丧失了对他人未经许可摄录 自己不良行为并且加以传播提出异议的 权利,不可阻拦传媒的正当披露。①这 就是说,只有在个人的私生活涉及公共 利益的情况下 , 或者出于公共利益的合 法理由 , 隐性采访才具有合理性 , 并获 得保障。出于公共利益是隐性采访获得 合法性的依据之一。② 但是,公民或社会组织的行为没有 侵犯公共利益,其肖像、名誉、隐私等 并非必须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在这种情 况下,记者若将其肖像、名誉、隐私等 公开传播,那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相关的 人格权。③即使公民或社会组织的行为 与公共利益有关,记者在对其形象的描 写、拍摄和编排等都要客观准确,而不 能利用技术手段对其形象进行歪曲、丑 化或者侮辱。 四、无论未成年人是否损害公共利 益,不直接披露该未成年人的隐私。刊 播的信息涉及未成年人的隐私,须进行 技术处理,如使用假名、模糊影像、语 音变声等,使其不被辨识。 参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条文 : 我国隐性采访的法律规范 ● 周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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