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玖思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节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财务顾问承诺 国海证券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的基础上,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收 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 次收购人要约收购格力地产股份事项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 委托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委托人披露的文件进行核査,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 求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有关本次收购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已提交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 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在与委托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六)已与收购人订立了包含持续督导责任的有关协议。 二、财务顾问声明 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财务顾问,国海证券提出的财务顾问意见是在假设本次 要约收购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 上提出的。本财务顾问特做出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提供, 收购人玖思投资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为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所提供的所有文件 和材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玖思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 7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一、财务顾问承诺 国海证券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的基础上,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收 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 次收购人要约收购格力地产股份事项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 委托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委托人披露的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 求;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有关本次收购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已提交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 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在与委托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 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六)已与收购人订立了包含持续督导责任的有关协议。 二、财务顾问声明 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财务顾问,国海证券提出的财务顾问意见是在假设本次 要约收购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 上提出的。本财务顾问特做出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提供, 收购人玖思投资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为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所提供的所有文件 和材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