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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项只占项目总额的一定比例,其余所需资金由借款方自筹:(5)贷款机构对 借款人使用贷款实行严格的监督:(6)贷款期限较长。 5、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领域和项目。 (1)国内己开发或者已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2)国 家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或者实行专卖的产业的;(3)从事稀、贵重矿产资源勘探、 开采的:(4)需要国家统筹规划的产业的:(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 其他项目。 四、(1)保障措施的概念和作用 保障措施是进口国在因某种产品的进口造成了国内同类产品或者与之直接 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的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时采取的限制进口的行为。受到保障 措施规制的进口行为与补贴及倾销行为不同,通常是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出现 的,是一种合法行为。 保障措施是为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可的保护本国工业发展的措 施。如果总协定的缔约国由于承担总协定的义务而减少了关税等进口限制,从而 受到大量进口产品的冲击,致使本国生产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工业受到严重损害, 该缔约国即可对这类进口产品中止其对总协定所承担的义务,撤回或修改关税减 让,采取为总协定认可的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的安全。该条款因此也被称作紧急 限制进口条款。 (2)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根据关贸总协定和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实施保障措施须同时具备以下3 个条件:1 第一,进口产品大量增加。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可以是逐年在绝对数量上的 增加,也可以是相对于进口国生产量上的增加。 第二,进口产品的增加造成了进口国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严重的 损害或严重损害之威胁。同类产品通常是指进口产品与进口国本国生产的产品在 外表、质地、性能上相同;直接竞争的产品通常是指上述两种产品虽在外表、质 地和性能上不同但却具有相同的商业目的。损害的认定则通常以生产能力、利润、 就业、开工率等方面的数量变化为依据加以确定: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严重的损 害,其严重程度使进口国的产业达到了极为困难甚至濒临破产的境地。 第三,进口产品的大量增加是造成进口国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 者的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原因。如果损害的形成不是源于进口产品的增加,进口国 则不能实施保障措施。 (3)实施保障措施的原则和方式 实施保障措施的国家须实行无歧视原则。保障措施只针对造成本国生产者损害 的进口产品,而无论这些产品来自哪些国家。实施数量限制措施的进口国可以与 有重大利益的有关产品出口国达成协议,在这些国家之间分配限额。在通常情况 下限额的分配应依据上一个有代表性的时期进口的总量或总值的比例。如果进口 国能在磋商中证明来自某些出口国的进口产品同总的增长幅度相比增长过大,需 要特殊限制,则可以不采取依照总量或总值分配限额的方法。但这种方法的实行 对各出口国都应是公平的,并且这种措施的实施不能超过4年。 保障措施采取的形式主要是提高关税,征收附加税、补偿税,规定关税配额, 禁止进口,停发全球配额进口许可证,实施进口审批等。一项保障措施实施的时 限一般不应超过4年,但经各成员国有资格的机构确认有必要,同时有证据表明贷款项只占项目总额的一定比例,其余所需资金由借款方自筹;(5)贷款机构对 借款人使用贷款实行严格的监督;(6)贷款期限较长。 5、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领域和项目。 (1)国内已开发或者已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2)国 家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或者实行专卖的产业的;(3)从事稀、贵重矿产资源勘探、 开采的;(4)需要国家统筹规划的产业的;(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 其他项目。 四、(1)保障措施的概念和作用 保障措施是进口国在因某种产品的进口造成了国内同类产品或者与之直接 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的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时采取的限制进口的行为。受到保障 措施规制的进口行为与补贴及倾销行为不同,通常是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出现 的,是一种合法行为。 保障措施是为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可的保护本国工业发展的措 施。如果总协定的缔约国由于承担总协定的义务而减少了关税等进口限制,从而 受到大量进口产品的冲击,致使本国生产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工业受到严重损害, 该缔约国即可对这类进口产品中止其对总协定所承担的义务,撤回或修改关税减 让,采取为总协定认可的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的安全。该条款因此也被称作紧急 限制进口条款。 (2)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根据关贸总协定和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实施保障措施须同时具备以下 3 个条件:l 第一,进口产品大量增加。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可以是逐年在绝对数量上的 增加,也可以是相对于进口国生产量上的增加。 第二,进口产品的增加造成了进口国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严重的 损害或严重损害之威胁。同类产品通常是指进口产品与进口国本国生产的产品在 外表、质地、性能上相同;直接竞争的产品通常是指上述两种产品虽在外表、质 地和性能上不同但却具有相同的商业目的。损害的认定则通常以生产能力、利润、 就业、开工率等方面的数量变化为依据加以确定;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严重的损 害,其严重程度使进口国的产业达到了极为困难甚至濒临破产的境地。 第三, 进口产品的大量增加是造成进口国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 者的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原因。如果损害的形成不是源于进口产品的增加,进口国 则不能实施保障措施。 (3)实施保障措施的原则和方式 实施保障措施的国家须实行无歧视原则。保障措施只针对造成本国生产者损害 的进口产品,而无论这些产品来自哪些国家。实施数量限制措施的进口国可以与 有重大利益的有关产品出口国达成协议,在这些国家之间分配限额。在通常情况 下限额的分配应依据上一个有代表性的时期进口的总量或总值的比例。如果进口 国能在磋商中证明来自某些出口国的进口产品同总的增长幅度相比增长过大,需 要特殊限制,则可以不采取依照总量或总值分配限额的方法。但这种方法的实行 对各出口国都应是公平的,并且这种措施的实施不能超过 4 年。 保障措施采取的形式主要是提高关税,征收附加税、补偿税,规定关税配额, 禁止进口,停发全球配额进口许可证,实施进口审批等。一项保障措施实施的时 限一般不应超过 4 年,但经各成员国有资格的机构确认有必要,同时有证据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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