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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涉外经济法学》课程教学资源(试卷习题)涉外经济法试卷(一)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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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法试题(1)答案 一、1、国家,私人,国家与私人。2、民事代理制度,民事代理制度,外贸。3、 国家投资,外商,外商。4、销售收入,专项财政拨款,企业。5、普惠制原产地 证,一般原产地证,纺织品原产地证。6、一个,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7、 股权式,契约式。8、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9、课税主体的转移,课税客 体的转移,避税地,转让定价。10、免税法,抵免法,饶让抵免。11、进口商的 信用风险,出口商的应收货款。 二、1、特别关税:也称进口附加关税,是对进口货物在海关税则中规定的正税 以外额外征收的关税。 2、境外项目融资:债务人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 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 3、涉外技术转让:我国(或外国)的技术所有者或持有者将其所持有的生产、 经营技术和相关的权利,通过合同的方式有偿地出让给外国(或我国)的技术需 求者。 4、售汇制:是指境内机构需用外汇时,可按规定持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 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5、平行进口:在国外生产并合法地使用专利技术、商标或版权的产品,未经允 许而进口到国内市场,与国内相同的产品进行竞争:由平行进口的产品所形成的 市场通常被称做灰色市场。 三、1、如何认识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首先,涉外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仅限于不同国家之间在经济领域中所 发生的关系,在其他领域发生的关系不属于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次,涉外 经济法调整的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涉外因素通常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籍不同,或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外国,或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有 关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再次,涉外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 系,它仅调整特定范围内的涉外经济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 2、依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 者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案: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具有其经营的对 外贸易业务所必须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 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如何理解透明度原则。第一、每个成员国应将普遍采用的与服务贸易总协定 有关或将会影响该协定实施的所有有关措施,迅速予以公布,除遇紧急情况,至 迟应于这些措施生效时予以公布。第二、应其他成员国的请求,每一成员国都应 就前项所提的“普遍采用的措施”和国际协议的情况,向前者付出特别的答复。 第三、每个成员国应就其新制定的或修订的、将会对其特别承诺之下的服务贸易 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指令,及时并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 予以通知。第四、协定不要求成员国提供机密信息,如果泄露这种信息会妨害法 律的实施,或违反公共利益,或者会损害某些特定企业的商业利益,无论这些企 业是公共企业还是私人企业。 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特点。 答:(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许多方面类似外国政府贷款。其特点包括:(2)国 际金融组织贷款为优惠性的低息贷款,其利息低于国际金融市场浮动利息率:(3)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常为项目性贷款,实行专款专用:(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所

涉外经济法试题(1)答案 一、1、国家,私人,国家与私人。2、民事代理制度,民事代理制度,外贸。3、 国家投资,外商,外商。4、销售收入,专项财政拨款,企业。5、普惠制原产地 证,一般原产地证,纺织品原产地证。6、一个,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7、 股权式,契约式。8、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9、课税主体的转移,课税客 体的转移,避税地,转让定价。10、免税法,抵免法,饶让抵免。11、进口商的 信用风险,出口商的应收货款。 二、1、特别关税:也称进口附加关税,是对进口货物在海关税则中规定的正税 以外额外征收的关税。 2、境外项目融资:债务人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 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 3、涉外技术转让:我国(或外国)的技术所有者或持有者将其所持有的生产、 经营技术和相关的权利,通过合同的方式有偿地出让给外国(或我国)的技术需 求者。 4、售汇制:是指境内机构需用外汇时,可按规定持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 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5、平行进口:在国外生产并合法地使用专利技术、商标或版权的产品,未经允 许而进口到国内市场,与国内相同的产品进行竞争;由平行进口的产品所形成的 市场通常被称做灰色市场。 三、1、如何认识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首先,涉外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仅限于不同国家之间在经济领域中所 发生的关系,在其他领域发生的关系不属于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次,涉外 经济法调整的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涉外因素通常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籍不同,或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外国,或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有 关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再次,涉外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 系,它仅调整特定范围内的涉外经济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 2、依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 者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案: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具有其经营的对 外贸易业务所必须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 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如何理解透明度原则 。第一、每个成员国应将普遍采用的与服务贸易总协定 有关或将会影响该协定实施的所有有关措施,迅速予以公布,除遇紧急情况,至 迟应于这些措施生效时予以公布。第二、应其他成员国的请求,每一成员国都应 就前项所提的“普遍采用的措施”和国际协议的情况,向前者付出特别的答复。 第三、每个成员国应就其新制定的或修订的、将会对其特别承诺之下的服务贸易 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指令,及时并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 予以通知。第四、协定不要求成员国提供机密信息,如果泄露这种信息会妨害法 律的实施,或违反公共利益,或者会损害某些特定企业的商业利益,无论这些企 业是公共企业还是私人企业。 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特点。 答:(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许多方面类似外国政府贷款。其特点包括:(2)国 际金融组织贷款为优惠性的低息贷款,其利息低于国际金融市场浮动利息率;(3)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常为项目性贷款,实行专款专用;(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所

贷款项只占项目总额的一定比例,其余所需资金由借款方自筹:(5)贷款机构对 借款人使用贷款实行严格的监督:(6)贷款期限较长。 5、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领域和项目。 (1)国内己开发或者已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2)国 家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或者实行专卖的产业的;(3)从事稀、贵重矿产资源勘探、 开采的:(4)需要国家统筹规划的产业的:(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 其他项目。 四、(1)保障措施的概念和作用 保障措施是进口国在因某种产品的进口造成了国内同类产品或者与之直接 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的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时采取的限制进口的行为。受到保障 措施规制的进口行为与补贴及倾销行为不同,通常是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出现 的,是一种合法行为。 保障措施是为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可的保护本国工业发展的措 施。如果总协定的缔约国由于承担总协定的义务而减少了关税等进口限制,从而 受到大量进口产品的冲击,致使本国生产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工业受到严重损害, 该缔约国即可对这类进口产品中止其对总协定所承担的义务,撤回或修改关税减 让,采取为总协定认可的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的安全。该条款因此也被称作紧急 限制进口条款。 (2)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根据关贸总协定和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实施保障措施须同时具备以下3 个条件:1 第一,进口产品大量增加。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可以是逐年在绝对数量上的 增加,也可以是相对于进口国生产量上的增加。 第二,进口产品的增加造成了进口国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严重的 损害或严重损害之威胁。同类产品通常是指进口产品与进口国本国生产的产品在 外表、质地、性能上相同;直接竞争的产品通常是指上述两种产品虽在外表、质 地和性能上不同但却具有相同的商业目的。损害的认定则通常以生产能力、利润、 就业、开工率等方面的数量变化为依据加以确定: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严重的损 害,其严重程度使进口国的产业达到了极为困难甚至濒临破产的境地。 第三,进口产品的大量增加是造成进口国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 者的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原因。如果损害的形成不是源于进口产品的增加,进口国 则不能实施保障措施。 (3)实施保障措施的原则和方式 实施保障措施的国家须实行无歧视原则。保障措施只针对造成本国生产者损害 的进口产品,而无论这些产品来自哪些国家。实施数量限制措施的进口国可以与 有重大利益的有关产品出口国达成协议,在这些国家之间分配限额。在通常情况 下限额的分配应依据上一个有代表性的时期进口的总量或总值的比例。如果进口 国能在磋商中证明来自某些出口国的进口产品同总的增长幅度相比增长过大,需 要特殊限制,则可以不采取依照总量或总值分配限额的方法。但这种方法的实行 对各出口国都应是公平的,并且这种措施的实施不能超过4年。 保障措施采取的形式主要是提高关税,征收附加税、补偿税,规定关税配额, 禁止进口,停发全球配额进口许可证,实施进口审批等。一项保障措施实施的时 限一般不应超过4年,但经各成员国有资格的机构确认有必要,同时有证据表明

贷款项只占项目总额的一定比例,其余所需资金由借款方自筹;(5)贷款机构对 借款人使用贷款实行严格的监督;(6)贷款期限较长。 5、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领域和项目。 (1)国内已开发或者已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2)国 家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或者实行专卖的产业的;(3)从事稀、贵重矿产资源勘探、 开采的;(4)需要国家统筹规划的产业的;(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 其他项目。 四、(1)保障措施的概念和作用 保障措施是进口国在因某种产品的进口造成了国内同类产品或者与之直接 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的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时采取的限制进口的行为。受到保障 措施规制的进口行为与补贴及倾销行为不同,通常是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出现 的,是一种合法行为。 保障措施是为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可的保护本国工业发展的措 施。如果总协定的缔约国由于承担总协定的义务而减少了关税等进口限制,从而 受到大量进口产品的冲击,致使本国生产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工业受到严重损害, 该缔约国即可对这类进口产品中止其对总协定所承担的义务,撤回或修改关税减 让,采取为总协定认可的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的安全。该条款因此也被称作紧急 限制进口条款。 (2)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根据关贸总协定和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实施保障措施须同时具备以下 3 个条件:l 第一,进口产品大量增加。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可以是逐年在绝对数量上的 增加,也可以是相对于进口国生产量上的增加。 第二,进口产品的增加造成了进口国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严重的 损害或严重损害之威胁。同类产品通常是指进口产品与进口国本国生产的产品在 外表、质地、性能上相同;直接竞争的产品通常是指上述两种产品虽在外表、质 地和性能上不同但却具有相同的商业目的。损害的认定则通常以生产能力、利润、 就业、开工率等方面的数量变化为依据加以确定;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严重的损 害,其严重程度使进口国的产业达到了极为困难甚至濒临破产的境地。 第三, 进口产品的大量增加是造成进口国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 者的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原因。如果损害的形成不是源于进口产品的增加,进口国 则不能实施保障措施。 (3)实施保障措施的原则和方式 实施保障措施的国家须实行无歧视原则。保障措施只针对造成本国生产者损害 的进口产品,而无论这些产品来自哪些国家。实施数量限制措施的进口国可以与 有重大利益的有关产品出口国达成协议,在这些国家之间分配限额。在通常情况 下限额的分配应依据上一个有代表性的时期进口的总量或总值的比例。如果进口 国能在磋商中证明来自某些出口国的进口产品同总的增长幅度相比增长过大,需 要特殊限制,则可以不采取依照总量或总值分配限额的方法。但这种方法的实行 对各出口国都应是公平的,并且这种措施的实施不能超过 4 年。 保障措施采取的形式主要是提高关税,征收附加税、补偿税,规定关税配额, 禁止进口,停发全球配额进口许可证,实施进口审批等。一项保障措施实施的时 限一般不应超过 4 年,但经各成员国有资格的机构确认有必要,同时有证据表明

实施保障措施的行业正在进行调整时,也可延长保障措施实施的期限,但最长不 能超过8年。在紧急情况下,进口国可根据对严重损害的初步认定采取临时性的 保障措施。临时性保障措施的时限不得超过200天。 保障措施是在出口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实施的,因而极易为出口方所反对并对 进口国施加报复性行为。因而在采取该措施时,应尽量取得出口方的合作,采取 为对方所接受的方式。如果由于保障措施的实行而给出口国造成了损害,保障措 施的实施进口国和受到影响的出口国应对补偿问题进行磋商,如果磋商不成,受 影响的出口国可以撤回相应的让步或根据总协定承担的义务。但在保障措施实行 的前3年不允许采取这样的行动。 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国在有关产品的进口中所占的份额不超过3%,而且 进口份额不到3%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国集体在有关产品总进口中所占份额不到 9%,则保障措施不适用来自该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产品。发展中国家成员国有 权超过通常的最大时限把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再延2年。实施过保障措施的发 展中国家还可以对一项产品再次实行保障措施

实施保障措施的行业正在进行调整时,也可延长保障措施实施的期限,但最长不 能超过 8 年。在紧急情况下,进口国可根据对严重损害的初步认定采取临时性的 保障措施。临时性保障措施的时限不得超过 200 天。 保障措施是在出口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实施的,因而极易为出口方所反对并对 进口国施加报复性行为。因而在采取该措施时,应尽量取得出口方的合作,采取 为对方所接受的方式。如果由于保障措施的实行而给出口国造成了损害,保障措 施的实施进口国和受到影响的出口国应对补偿问题进行磋商,如果磋商不成,受 影响的出口国可以撤回相应的让步或根据总协定承担的义务。但在保障措施实行 的前 3 年不允许采取这样的行动。 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国在有关产品的进口中所占的份额不超过 3%,而且 进口份额不到 3%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国集体在有关产品总进口中所占份额不到 9%,则保障措施不适用来自该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产品。发展中国家成员国有 权超过通常的最大时限把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再延 2 年。实施过保障措施的发 展中国家还可以对一项产品再次实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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