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法试题(2)答案 一、1、涉外经济交易关系、涉外经济管理关系。2、合并、分立、资产转让、 股权变更。3、货币出资、实物出资、技术出资、场地使用权出资。4、4、9.5 事后或被动的控制,事先的和主动的控制,审批或登记制度。6、政府间借贷, 混合贷款。7、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省份,贫穷地区,3:7.8、主体的国 际转移,客体的国际转移。9、半数以上,1/3以上。10、普通清算,特别清算。 11、自有外汇,20倍。 二、1、普惠制: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允诺,对输自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和半 制成品普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并不要求回报。 2、双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本国税法的规定对同一跨国纳税 义务人的同一笔所得同时课征所得税。 3、配额制:即一国政府在一定的时间内对于某些需进口的货物的数量和金额所 作的限制性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规定限额以内的货物可自由进出口,超过限 额的货物则不准进出口,或者在征收较高的关税或才准许进出口。 4、涉外融资租赁:是一国的出租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将其租赁物租借给它国的承 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付给规定的租赁费的一种灵活投资行为。 5、出口信用:从广义上说应包括一切为促进出口而采取的资金融通形式,出口 信用从狭义上说则是指一国政府以其设置的特定机构为本国企业的出口提供融 资担保,以支持和鼓励企业出口行为,即国家信用。 三、1、出口信贷的特点。 贷款指定用途,即贷款只能用于购买贷款国的出口商品,支持贷款国的劳务出口: 出口信贷的利率低于国际市场的贷款利率,其利差由提供贷款国的政府给予补 贴:出口信贷的发放一般需与信贷保险相结合:出口信贷的贷款金额一般不是货 物出口合同的全部而是一部分。 2、鼓励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领域和项目包括什么? 答案:(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 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 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 料的;(3)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 外销,增加出口的:(4)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 术、新设备的:(5)属于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的:(6)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 3、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特征。 答:第一,由于限制性商业行为是以消除对手同自己的竞争为主要目的,因此该 类行为是市场经营主体,即企业的行为:市场管理主体(政府)的行为,即使具 有消除或减弱市场竞争的效果,也还是通常意义上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第二,限 制性商业行为的实施者并不以商场的独占作为直接的目标:第三,限制性商业行 为以直接限制他人的商业活动为其基本形式,其具体表现方式包括限制转售价 格、搭售、掠夺性定价、联手行动等:第四,限制性商业行为并不当然属于违法 行为,按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只有当一项限制性商业行为能够产生实 质性限制竞争的效果时,该项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违法。 4、最常见的出口补贴的种类。 (1)政府就企业的出口额直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或奖励:(2)对出口企业减
涉外经济法试题(2)答案 一、1、涉外经济交易关系、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2、合并、分立、资产转让、 股权变更。3、货币出资、实物出资、技术出资、场地使用权出资。4、4、9。5、 事后或被动的控制,事先的和主动的控制,审批或登记制度。6、政府间借贷, 混合贷款。7、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省份,贫穷地区,3:7。8、主体的国 际转移,客体的国际转移。9、半数以上,1/3 以上。10、普通清算,特别清算。 11、自有外汇,20 倍。 二、1、普惠制: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允诺,对输自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和半 制成品普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并不要求回报。 2、双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本国税法的规定对同一跨国纳税 义务人的同一笔所得同时课征所得税。 3、配额制:即一国政府在一定的时间内对于某些需进口的货物的数量和金额所 作的限制性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规定限额以内的货物可自由进出口,超过限 额的货物则不准进出口,或者在征收较高的关税或才准许进出口。 4、涉外融资租赁:是一国的出租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将其租赁物租借给它国的承 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付给规定的租赁费的一种灵活投资行为。 5、出口信用:从广义上说应包括一切为促进出口而采取的资金融通形式,出口 信用从狭义上说则是指一国政府以其设置的特定机构为本国企业的出口提供融 资担保,以支持和鼓励企业出口行为,即国家信用。 三、1、出口信贷的特点。 贷款指定用途,即贷款只能用于购买贷款国的出口商品,支持贷款国的劳务出口; 出口信贷的利率低于国际市场的贷款利率,其利差由提供贷款国的政府给予补 贴;出口信贷的发放一般需与信贷保险相结合;出口信贷的贷款金额一般不是货 物出口合同的全部而是一部分。 2、鼓励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领域和项目包括什么? 答案:(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 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 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 料的;(3)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 外销,增加出口的;(4)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 术、新设备的;(5)属于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的;(6)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 3、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特征。 答:第一,由于限制性商业行为是以消除对手同自己的竞争为主要目的,因此该 类行为是市场经营主体,即企业的行为;市场管理主体(政府)的行为,即使具 有消除或减弱市场竞争的效果,也还是通常意义上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第二,限 制性商业行为的实施者并不以商场的独占作为直接的目标;第三,限制性商业行 为以直接限制他人的商业活动为其基本形式,其具体表现方式包括限制转售价 格、搭售、掠夺性定价、联手行动等;第四,限制性商业行为并不当然属于违法 行为,按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只有当一项限制性商业行为能够产生实 质性限制竞争的效果时,该项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违法。 4、最常见的出口补贴的种类。 (1)政府就企业的出口额直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或奖励;(2)对出口企业减
免所得税:(3)对出口企业提供低息优惠贷款:(4)对出口企业进口机器设备减 免关税:(5)其他方式的补贴,如政府对出口企业提供优惠的运输条件、运费、 保险、低于国际利率标准的出口信贷和出口信贷担保政府以优惠价格提供商品和 劳务:政府拨给专款或免偿债务以补偿某一企业和行业的亏损;承担某一商品的 研究、开发、试制、生产和销售的费用等。 5、反倾销的程序法规定。 (1)提出申请,进口产品的相同基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拟对某 外国产品的倾销提出反倾销调查,首先须依照法律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书面申 请。(2)立案,外经贸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要对申请书和所附具的证据 进行调查,经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商议后,决定立案调查或不立案调查。(3) 调查,决定立案调查后,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4)裁定, 外经贸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做出初步裁定,并由外经贸部 予以公告。 四、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服务贸易总协定所确立的最为基本的原则,协定第2 条规定:关于本协定所涉及的任何措施一个成员国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和服 务提供者的待遇都成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的相同服务和服务的提供 者一个成员国可以维持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措施但该措施应列入协定的附件并符 合有关的要派协定的各条款不得解释为可山阻碍任何成员国对毗临国家提供或 给予各种利益以便为边境地区的仅为两国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提供便 利服务贸易总协定所确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极为丰富的内容: 第一,服务贸易总协定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所适用的领域是“本协定所 涉及的任何措施”。这里所说的措施是指各成员国采用的影响国际服务贸易的各 种措施。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3款的规定政府当局执行其职责时所提供 的服务不在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之内。至于“措施”一词的含义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1条也作了限定:它既包括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当局所采取的措施也包括代 为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当局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第二,服务贸易总协定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对象不仅包括服务还包括 服务的提供者这一点同关贸总协定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不同,因为关贸总协定中 的最惠国待遇只及于其他缔约国的产品,而不及干产品的生产者。服务贸易总协 定将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运用扩展到服务的提供者完全取决于服务贸易自身的特 点。在很多情况下、服务与服务的提供者不可分离、如果不同其他成员国的服务 提供者(例如外国会计师)提供最惠国待遇,服务的待遇问题也就无从谈 第三,服务贸易总协定所确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除了在第2条中作了集中 性的规定之外,还散见在其他条款之中.例如,协定的第7条规定,在实施批准、 许可或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标准方面,一个成员国不得以会在各国家之间造成歧视 的方式给予承认:协定的第8条规定,各成员国应确保其领土内的任何一项服务 的垄断提供者,在有关市场上提供服务方面,不得以不符合第2条规定的该成员 国的义务的方式进行;协定的第几条规定,就紧急保障措施问题所进行的多边贸 易谈判,应以非歧视原则为基础:协定的第2条规定.当成员国为保证国际收支 平衡而对国际服务贸易施加限制时,不得在成员国之间实行歧视。此外、协定的 第14荣、第16条和第21条的规定也都体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或非歧视待遇原 则
免所得税;(3)对出口企业提供低息优惠贷款;(4)对出口企业进口机器设备减 免关税;(5)其他方式的补贴,如政府对出口企业提供优惠的运输条件、运费、 保险、低于国际利率标准的出口信贷和出口信贷担保政府以优惠价格提供商品和 劳务;政府拨给专款或免偿债务以补偿某一企业和行业的亏损;承担某一商品的 研究、开发、试制、生产和销售的费用等。 5、反倾销的程序法规定。 (1)提出申请,进口产品的相同基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拟对某 外国产品的倾销提出反倾销调查,首先须依照法律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书面申 请。(2)立案,外经贸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要对申请书和所附具的证据 进行调查,经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商议后,决定立案调查或不立案调查。(3) 调查,决定立案调查后,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4)裁定, 外经贸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做出初步裁定,并由外经贸部 予以公告。 四、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服务贸易总协定所确立的最为基本的原则,协定第2 条规定:关于本协定所涉及的任何措施一个成员国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和服 务提供者的待遇都成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的相同服务和服务的提供 者一个成员国可以维持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措施但该措施应列入协定的附件并符 合有关的要派协定的各条款不得解释为可山阻碍任何成员国对毗临国家提供或 给予各种利益以便为边境地区的仅为两国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提供便 利服务贸易总协定所确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极为丰富的内容: 第一,服务贸易总协定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所适用的领域是“本协定所 涉及的任何措施”。这里所说的措施是指各成员国采用的影响国际服务贸易的各 种措施。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3款的规定政府当局执行其职责时所提供 的服务不在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之内。至于“措施”一词的含义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1条也作了限定:它既包括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当局所采取的措施也包括代 为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当局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第二,服务贸易总协定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对象不仅包括服务还包括 服务的提供者这一点同关贸总协定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不同,因为关贸总协定中 的最惠国待遇只及于其他缔约国的产品,而不及干产品的生产者。服务贸易总协 定将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运用扩展到服务的提供者完全取决于服务贸易自身的特 点。在很多情况下、服务与服务的提供者不可分离、如果不同其他成员国的服务 提供者(例如外国会计师)提供最惠国待遇,服务的待遇问题也就无从谈 第三,服务贸易总协定所确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除了在第2条中作了集中 性的规定之外,还散见在其他条款之中.例如,协定的第7条规定,在实施批准、 许可或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标准方面,一个成员国不得以会在各国家之间造成歧视 的方式给予承认:协定的第8条规定,各成员国应确保其领土内的任何一项服务 的垄断提供者,在有关市场上提供服务方面,不得以不符合第2条规定的该成员 国的义务的方式进行;协定的第几条规定,就紧急保障措施问题所进行的多边贸 易谈判,应以非歧视原则为基础;协定的第 2 条规定.当成员国为保证国际收支 平衡而对国际服务贸易施加限制时,不得在成员国之间实行歧视。此外、协定的 第 14 荣、第 16 条和第 21 条的规定也都体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或非歧视待遇原 则
第四,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运用需要有第三国作为参照国家。同关贸总协定关 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一样,服务贸易总协定也是把任何其他国家,而不是把其他 成员国作为参照国家。只要是某个成员国在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方面给了某个国家 某种优惠待遇,不管这个国家是否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成员国,其他成员国都可 以要求获得此项待遇。 第五,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位于协定的第二部分,而该部 分对各成员国所规定的义务属“一般义务”也就是说.最惠国待遇原则是适用于 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的。不论成员国是否将某个服务贸易部门对外开放,在采取 有关的管理措施时,都必须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任何缔约国在是否开放某一服 务贸易部门、在何种程度上开放以及对来自国外的服务利外国的服务提供着实行 何种限制等问题上,都不能使得其他成员国处于低于第三国的地位。 第六,尽管运用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各成员国的一般义务,但这一原则的运用 仍有例外与豁免。所谓“例外”是指服务贸易总协定认定成员国在国际服务贸易 管理方面的某些差别性安排不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内:而所谓“豁免” 则是指允许成员国在特定条件下维持某些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一致的管理措施。 关于“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边境服务贸易:二是经 济一体化。边境贸易可以作为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早己得到国际社会的公 认:关于经济一体化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时第5条件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 条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不得成员国成为或加入双方或多方达成的促使服务贸易自 由的协议,但这种协议必须有实质性的部门范围,而且在这协议的成员国之间必 须取消或实质性地减少国民待遇原则用方面的障碍。经济一体化,严格说来是与 最惠国待遇原则相背离的,但由于这种安排可在特定范围内促进国际服务易的自 由发展,因而又与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原则相一致。如果我们还无 法在全球范围内实行自由贸易那么我们不妨先从地区范围作起。正是基于这种理 念,取贸易总协定才同关贸总协定一样,允许经济一体化组织在易管理措施方面 实行差别安排。关于“豁免”服务贸易.协定第2条第2款允许各成员国根据协 定附件规定的条件自行做出选择。实际上,附件并设规定可实行“豁免”的实质 性要件,而只是作了程序方面的规定。原始成员国可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之 前一次性提出自己的“豁免”清单;之后的任何“豁免”都必须按照世界贸易组 织协议第9条第3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还 规定,原则上“豁免”不得超过10年,而且这些“豁免”应被提交下一轮贸易 自由化谈判进行讨论
第四,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运用需要有第三国作为参照国家。同关贸总协定关 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一样,服务贸易总协定也是把任何其他国家,而不是把其他 成员国作为参照国家。只要是某个成员国在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方面给了某个国家 某种优惠待遇,不管这个国家是否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成员国,其他成员国都可 以要求获得此项待遇。 第五,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位于协定的第二部分,而该部 分对各成员国所规定的义务属“一般义务”也就是说.最惠国待遇原则是适用于 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的。不论成员国是否将某个服务贸易部门对外开放,在采取 有关的管理措施时,都必须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任何缔约国在是否开放某一服 务贸易部门、在何种程度上开放以及对来自国外的服务利外国的服务提供着实行 何种限制等问题上,都不能使得其他成员国处于低于第三国的地位。 第六,尽管运用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各成员国的一般义务,但这一原则的运用 仍有例外与豁免。所谓“例外”是指服务贸易总协定认定成员国在国际服务贸易 管理方面的某些差别性安排不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内;而所谓“豁免” 则是指允许成员国在特定条件下维持某些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一致的管理措施。 关于“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边境服务贸易;二是经 济一体化。边境贸易可以作为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早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公 认:关于经济一体化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时第 5 条件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 条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不得成员国成为或加入双方或多方达成的促使服务贸易自 由的协议,但这种协议必须有实质性的部门范围,而且在这协议的成员国之间必 须取消或实质性地减少国民待遇原则用方面的障碍。经济一体化,严格说来是与 最惠国待遇原则相背离的,但由于这种安排可在特定范围内促进国际服务易的自 由发展,因而又与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原则相一致。如果我们还无 法在全球范围内实行自由贸易那么我们不妨先从地区范围作起。正是基于这种理 念,取贸易总协定才同关贸总协定一样,允许经济一体化组织在易管理措施方面 实行差别安排。关于“豁免”服务贸易.协定第2条第2款允许各成员国根据协 定附件规定的条件自行做出选择。实际上,附件并设规定可实行“豁免”的实质 性要件,而只是作了程序方面的规定。原始成员国可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之 前一次性提出自己的“豁免”清单;之后的任何“豁免”都必须按照世界贸易组 织协议第 9 条第3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还 规定,原则上“豁免”不得超过 10 年,而且这些“豁免”应被提交下一轮贸易 自由化谈判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