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MM M
§3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渊源与法的渊源 ·渊源(Resources) ·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历史渊源:产生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过去事件; ● 影响法律、促进立法、推进法律改革的理论和哲学 原则。 ● 法的形式渊源:权威性法律的形式 ● 法的文件渊源:权威性解释法律的文件 法的典籍渊源:非权威性的对法律的论述
渊源与法的渊源 • 渊源(Resources) • 法的渊源的含义 • 法的历史渊源:产生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过去事件; • 影响法律、促进立法、推进法律改革的理论和哲学 原则。 • 法的形式渊源:权威性法律的形式 • 法的文件渊源:权威性解释法律的文件 • 法的典籍渊源:非权威性的对法律的论述
法的渊源(fontes juris)的措 法的渊源 (马新福主编:《法理学》 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p.322) ·法的形式(张文显主编:《法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p58) 法律渊源(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 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法的渊源(fontes juris)的措辞 • 法的渊源(马新福主编:《法理学》, 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p.322) • 法的形式(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p.58) • 法律渊源(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 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p.56)
对法的渊源的一般理解 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 外在表现形式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国际 协定、条约、公约
对法的渊源的一般理解 • 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 外在表现形式 •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国际 协定、条约、公约
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 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以国际法裁判之,裁判 时应适用: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 条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 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国际法渊源 •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 • 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以国际法裁判之,裁判 时应适用: •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 条者。 •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 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 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2款 前款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 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国际法渊源 •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2款 • 前款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 “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对国际经济法本身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对 国际经济法渊源范围的不同界定。 ·广泛、重合、冲突 ·跨越国际法、国内法 ·跨越公法、私法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 对国际经济法本身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对 国际经济法渊源范围的不同界定。 • 广泛、重合、冲突 • 跨越国际法、国内法 • 跨越公法、私法
国际条约 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 织与国家或政府之间 订立的一国际法为准 的、规定相互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 议。 ·类型: 特点:主体、权利义 务、效力、形式
国际条约 • 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 织与国家或政府之间 订立的一国际法为准 的、规定相互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 议。 • 类型: • 特点:主体、权利义 务、效力、形式
国际惯例 ● 渊源之二:国际惯例 。具体分为: ·国际习惯 国际经贸惯例
国际惯例 • 渊源之二:国际惯例 • 具体分为: • 国际习惯 • 国际经贸惯例
国际惯例问题 国际惯例的来源 国际惯例的性质 国际惯例的认定 国际惯例的适用
国际惯例问题 • 国际惯例的来源 • 国际惯例的性质 • 国际惯例的认定 • 国际惯例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