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概述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专利合作条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 《保护唱片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概述 ▪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专利合作条约》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 《世界版权公约》 ▪ 《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 ▪ 《保护唱片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67签署 ■1970生效 我国是其成员国之 21条:知识产权定义 WIPO的建立 国际知识产权合作;各知识产权联盟作用 的发挥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 1967签署 ▪ 1970生效 ▪ 我国是其成员国之一 ▪ 21条:知识产权定义 ▪ WIPO的建立 ▪ 国际知识产权合作;各知识产权联盟作用 的发挥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 1989/未生效 基本内容 定义 适用范围 国民待遇 权利及范围 权利限制 保护期限8年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 ▪ 1989/未生效 ▪ 基本内容 ▪ 定义 ▪ 适用范围 ▪ 国民待遇 ▪ 权利及范围 ▪ 权利限制 ▪ 保护期限 8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1883年3月20日签订于巴黎 ■1884年7月7日生效 参加国最多,影响最大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1883年3月20日签订于巴黎 ▪ 1884年7月7日生效 ▪ 参加国最多,影响最大
保护的工业产权范围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商标 服务标记 厂商名称 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制止不正当竞争
保护的工业产权范围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商标 ▪ 服务标记 ▪ 厂商名称 ▪ 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 制止不正当竞争
国民待遇原则 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其它成 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 国民的各种利益 被请求保护的国家不得要求成员国国民必须在该 被请求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国民待遇 原则 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 的工商营业所的非公约成员国国民也享有与公约 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 选定送达地址 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可以保留
国民待遇原则 ▪ 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其它成 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 国民的各种利益 ▪ 被请求保护的国家不得要求成员国国民必须在该 被请求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国民待遇 原则 ▪ 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 的工商营业所的非公约成员国国民也享有与公约 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 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选定送达地址 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可以保留
优先权原则 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 型专利(12个月)、 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 (6个月)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 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 在规定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以前,任何后来在 公约其它成员国提出的申请,都不因在此期间内 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申请、发明 的公布或非法利用、出售设计复制品或使用商标 等行为而失效
优先权原则 ▪ 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 型专利(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 (6个月)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 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 ▪ 在规定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以前,任何后来在 公约其它成员国提出的申请,都不因在此期间内 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申请、发明 的公布或非法利用、出售设计复制品或使用商标 等行为而失效
独立保护原则 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 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 的专利相互独立 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各项专利,一在专利的 无效原因、被撤消权利的原因以及有效期 限方面没有任何关系 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 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 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独立保护原则 ▪ 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 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 的专利相互独立 ▪ 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在专利的 无效原因、被撤消权利的原因以及有效期 限方面没有任何关系 ▪ 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 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 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强制许可制度 各成员国▣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 条件下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 能的滥用权利 但是只有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权申请之 日起,满4年或自被批准专利权之日起,满 3年未实施专利,而又提不出正当理由时, 专利授予国才可以采取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制度 ▪ 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 条件下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 能的滥用权利 ▪ 但是只有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权申请之 日起,满4年或自被批准专利权之日起,满 3年未实施专利,而又提不出正当理由时, 专利授予国才可以采取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