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 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伪冒或仿冒的标志 或采用其它虚假的标志从事交易,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 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 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这是指伪造或仿造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 将伪造或仿造的商标用于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目的在于混淆真伪, 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背 诚实信用商业道德,扰乱竞争市场,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 (二)仿冒知名商品其它标志的行为。这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 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名装、装潢 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是:第一,被仿冒的商品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 一、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 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伪冒或仿冒的标志 或采用其它虚假的标志从事交易,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 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 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这是指伪造或仿造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 将伪造或仿造的商标用于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目的在于混淆真伪, 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背 诚实信用商业道德,扰乱竞争市场,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 (二)仿冒知名商品其它标志的行为。这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 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名装、装潢, 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 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是:第一,被仿冒的商品
须为知名商品。凡是商品长久并广泛行销、使用,在其相关领域广为人 知并有较好的信誉,树立独特、良好形象的,即为知名商品。第二,该 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这是指经营者为这些外观标志设计非同 一般的具有创造性和显著特点的外部形象。第三,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外 观标志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 混淆。 (三)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企业名称或姓名也是显示经营 者或服务活动的外在特征,体现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擅自使用 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的基本要件是:第一,故意并未经名称或姓 名权利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之。第二,被仿冒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一般 都具有良好的信誉、声誉。第三,此类仿冒行为的目的是引人误认,误 购。 (四)在商品上使用质量虚假标志。该行为的具体表现是:伪造或 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 示。以上行为都属于欺骗性交易行为,而这些行为的共同特征都是在商 品质量上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进行禁止,具体的处 罚均依照《产品质量法》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强制性交易行为 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 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斥其他经营者的行为。这类行为
⚫ 须为知名商品。凡是商品长久并广泛行销、使用,在其相关领域广为人 知并有较好的信誉,树立独特、良好形象的,即为知名商品。第二,该 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这是指经营者为这些外观标志设计非同 一般的具有创造性和显著特点的外部形象。第三,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外 观标志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 混淆。 (三)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企业名称或姓名也是显示经营 者或服务活动的外在特征,体现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擅自使用 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的基本要件是:第一,故意并未经名称或姓 名权利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之。第二,被仿冒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一般 都具有良好的信誉、声誉。第三,此类仿冒行为的目的是引人误认,误 购。 (四)在商品上使用质量虚假标志。该行为的具体表现是:伪造或 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 示。以上行为都属于欺骗性交易行为,而这些行为的共同特征都是在商 品质量上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进行禁止,具体的处 罚均依照《产品质量法》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二、强制性交易行为 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 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斥其他经营者的行为。这类行为
的特征是:第一,公用企业是实施该行为的特定主体,该行为主体不是 一般经营者,一般经营者不具备独占特征;公用企业又不是政府机关, 公用企业的强制交易行为与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强制交易有所区别。 第二,其他处于公平交易地位的经营者的商品是公用企业强制性交易行 为的客体。该行为是强制安排他人之间进行交易,并非强迫他人与自己 进行交易。第三,公用企业的行为带有强制性,使被强制者难以抗拒, 不得不服从安排与他人交易。第四,公用企业实施这种交易行为的目的, 是从被指定的经营者处获得非法利益。 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 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或者限制经营者跨地区、跨部门的交易,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政府和政府部门介入竞争,干扰正常的交易,限制竞争。这是指 政府和政府部门从地方和部门的狭隘出发,利用行政手段限制竞争。 2.这类行为的客体是本来平等竞争条件下经营者从事交易的商品。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对经济职权的滥用。政府和政府 部门不按国家的授权和法律的规定,不依法律和法律程序,滥用职权干 预经济活动
⚫ 的特征是:第一,公用企业是实施该行为的特定主体,该行为主体不是 一般经营者,一般经营者不具备独占特征;公用企业又不是政府机关, 公用企业的强制交易行为与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强制交易有所区别。 第二,其他处于公平交易地位的经营者的商品是公用企业强制性交易行 为的客体。该行为是强制安排他人之间进行交易,并非强迫他人与自己 进行交易。第三,公用企业的行为带有强制性,使被强制者难以抗拒, 不得不服从安排与他人交易。第四,公用企业实施这种交易行为的目的, 是从被指定的经营者处获得非法利益。 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 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或者限制经营者跨地区、跨部门的交易,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政府和政府部门介入竞争,干扰正常的交易,限制竞争。这是指 政府和政府部门从地方和部门的狭隘出发,利用行政手段限制竞争。 ⚫ 2. 这类行为的客体是本来平等竞争条件下经营者从事交易的商品。 3.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对经济职权的滥用。政府和政府 部门不按国家的授权和法律的规定,不依法律和法律程序,滥用职权干 预经济活动
4.政府和政府部门限制竞争既可以是直接的指示、命令,也可能是 利用职权限制他人自由选择经营者的商品,以“管、卡、压”等手段间 接限制竞争。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特色规定。 四、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进行的行 贿受赂行为。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 回扣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账外暗中 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具 有以下特征: 1.回扣行为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 2.回扣的形式是支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 3.回扣的目的是在于争取交易机会与交易条件。 回扣同折扣、佣金不同。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 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 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可见回扣 与折扣,佣金的一系列区别界限中,是否如实入帐,是暗中支付还是明 示支付是本质的区别。 五、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方式,对商品的质量
⚫ 4. 政府和政府部门限制竞争既可以是直接的指示、命令,也可能是 利用职权限制他人自由选择经营者的商品,以“管、卡、压”等手段间 接限制竞争。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特色规定。 四、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进行的行 贿受赂行为。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 回扣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账外暗中 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具 有以下特征: 1. 回扣行为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 2. 回扣的形式是支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 3. 回扣的目的是在于争取交易机会与交易条件。 回扣同折扣、佣金不同。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 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 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可见回扣 与折扣,佣金的一系列区别界限中,是否如实入帐,是暗中支付还是明 示支付是本质的区别。 五、虚假宣传行为 ⚫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方式,对商品的质量
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 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本质上也属于欺骗性 交易行为.它具有以下的特征:1.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制造舆论。引人误 解的虚假宣传同虚假的商品标志行为有共同的本质,都属于欺骗性交易 行为。所不同的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要利用广告或其他宣传手段, 规范这类行为的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还适用《广告法》。2.对商 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虚假表示,是指宣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相 符,或完全是捏造。引人误解,是指宣传的目的是影响消费者,对商品 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可能导致消费者的误购。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 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特性 是:第一,商业性,表现为它具有实用价值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第二,秘密性,表现为它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且权利人还采取 了保密措施来维持这种秘密性。 七、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在一定的市场上和一定的 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手段,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 行为
⚫ 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 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本质上也属于欺骗性 交易行为.它具有以下的特征:1.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制造舆论。引人误 解的虚假宣传同虚假的商品标志行为有共同的本质,都属于欺骗性交易 行为。所不同的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要利用广告或其他宣传手段, 规范这类行为的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还适用《广告法》。2. 对商 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虚假表示,是指宣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相 符,或完全是捏造。引人误解,是指宣传的目的是影响消费者,对商品 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可能导致消费者的误购。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 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特性 是:第一,商业性,表现为它具有实用价值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第二,秘密性,表现为它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且权利人还采取 了保密措施来维持这种秘密性。 七、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在一定的市场上和一定的 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手段,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 行为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的不正当竞争特点在于: 1.不当降价。即在不符合价值规律的情况下降价销售,而且是以低 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成本价格是保证企业收支平衡的最低价格,以低于 此价销售,不当竞争者是另有企图。 2.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就意味着企 业必然发生亏损,这与企业竞争的谋利性目的是相违背的。如果不是出 于经济规律和法律规定的要求而低于成本销售,目的就是排挤竞争对手。 3.限制竞争的实质。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不仅属狭义的违反商业 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也具有限制竞争的性质。在国际贸易中低 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称作倾销,各国法律及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都禁止 这种限制竞争行为。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降价销售并不是为了侵害他人的利益,仅仅是 为了符合经济规律,此时的低于成本销售,法律是允许的。《反不正当 竞争》对此做了适用除外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 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 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 销售商品。 八、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交易
⚫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的不正当竞争特点在于: 1. 不当降价。即在不符合价值规律的情况下降价销售,而且是以低 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成本价格是保证企业收支平衡的最低价格,以低于 此价销售,不当竞争者是另有企图。 2.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就意味着企 业必然发生亏损,这与企业竞争的谋利性目的是相违背的。如果不是出 于经济规律和法律规定的要求而低于成本销售,目的就是排挤竞争对手。 3. 限制竞争的实质。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不仅属狭义的违反商业 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也具有限制竞争的性质。在国际贸易中低 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称作倾销,各国法律及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都禁止 这种限制竞争行为。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降价销售并不是为了侵害他人的利益,仅仅是 为了符合经济规律,此时的低于成本销售,法律是允许的。《反不正当 竞争》对此做了适用除外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 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 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 销售商品。 八、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交易
相对人的意愿,在交易中搭配销售其他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 为。该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违背自愿原则,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 2.违背公平原则。 3.该行为具有依仗经济优势限制竞争的性质。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是经营者以提供物品、金钱或 其他条件作为奖励,刺激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世界各国 对有奖销售都有立法加以规范和严格限制,规定这些以奖励、让利为特 征的促销手段的实施,不得有碍于公正而自由的竞争,其方法必须是正 当的、诚实的,否则即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并未对有奖销售一并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主要有: 1.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2.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行为。 3.巨奖销售行为。 十、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对手竞争能力的行为。 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商业道德,商品品质、价格、服务等方面
⚫ 相对人的意愿,在交易中搭配销售其他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 为。该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 违背自愿原则,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 2. 违背公平原则。 3. 该行为具有依仗经济优势限制竞争的性质。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是经营者以提供物品、金钱或 其他条件作为奖励,刺激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世界各国 对有奖销售都有立法加以规范和严格限制,规定这些以奖励、让利为特 征的促销手段的实施,不得有碍于公正而自由的竞争,其方法必须是正 当的、诚实的,否则即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并未对有奖销售一并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主要有: 1. 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2. 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行为。 3. 巨奖销售行为。 十、诋毁商誉行为 ⚫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对手竞争能力的行为。 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商业道德,商品品质、价格、服务等方面
的积极评价。商品声誉是社会对特定商品品质、性能的赞誉。商品声誉 给经营者带来商业信誉,商业信誉促进商品声誉,它们是一种互动的关 系。它们为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以及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诋 毁商誉的构成要件包括: 1.经营者的宣传,散布言行具有诋毁的故意。 2.诋毁商誉行为的客体是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3.经营者采用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 十一、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的表示,然后投标人分别提出其条 件实行公平竞争,招标人选择其中最优者中标,与之订立合同的法律形 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禁止串通勾结投标:“投标者 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 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串通勾结投标,由于其主体不同,其表 现形式各有特点: 1.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其形式主要有:第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或 者一致压低投标报价。第二,围标行为,就是多数厂商参与投标,但事 先协商出最低价的厂商,彼此约定在类假项目中,轮流以低价位或高价 位中标
⚫ 的积极评价。商品声誉是社会对特定商品品质、性能的赞誉。商品声誉 给经营者带来商业信誉,商业信誉促进商品声誉,它们是一种互动的关 系。它们为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以及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诋 毁商誉的构成要件包括: 1. 经营者的宣传,散布言行具有诋毁的故意。 2. 诋毁商誉行为的客体是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3. 经营者采用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 十一、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的表示,然后投标人分别提出其条 件实行公平竞争,招标人选择其中最优者中标,与之订立合同的法律形 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禁止串通勾结投标:“投标者 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 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串通勾结投标,由于其主体不同,其表 现形式各有特点: 1. 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其形式主要有:第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或 者一致压低投标报价。第二,围标行为,就是多数厂商参与投标,但事 先协商出最低价的厂商,彼此约定在类假项目中,轮流以低价位或高价 位中标
2.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的勾结行为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主要形式有:第一,招标人违反有 关招标的程序规定,在开标之前,私下开启各投标人标书,与某一投标 人私下联系,泄露其他竞争者底价条件,促成其中标:第二,招标人对 勾结者用各种方法以优厚待遇,在同等条件招标竞争者中以各种隐蔽手 段促成串通者中标;第三,投标人与招标人勾结,表面上在公开投标时 压低标价中标,中标后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 第三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自身应承担的不利 的法律后果。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甚至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而且破坏了良好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受 到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综合性的 调整方式,是许多国家的共同做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例外,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根据情况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 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章专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了规定
⚫ 2. 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的勾结行为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主要形式有:第一,招标人违反有 关招标的程序规定,在开标之前,私下开启各投标人标书,与某一投标 人私下联系,泄露其他竞争者底价条件,促成其中标;第二,招标人对 勾结者用各种方法以优厚待遇,在同等条件招标竞争者中以各种隐蔽手 段促成串通者中标;第三,投标人与招标人勾结,表面上在公开投标时 压低标价中标,中标后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 ⚫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自身应承担的不利 的法律后果。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甚至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而且破坏了良好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受 到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综合性的 调整方式,是许多国家的共同做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例外,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根据情况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 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章专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了规定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是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 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了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行为的责任。不正当 竞争行为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市场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不正当竞争 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非法侵害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责 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经营者故意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侵害的经营者确实存在着受损害的事实,这些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 利益的损失。 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害主要是财产上的损害, 所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财产损失,并以金钱赔偿为主, 辅之以非财产损害的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对此加之规定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行 政责任以行政违法为前提,其后果则是行政制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形
⚫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是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 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了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行为的责任。不正当 竞争行为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市场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不正当竞争 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非法侵害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责 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经营者故意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侵害的经营者确实存在着受损害的事实,这些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 利益的损失。 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害主要是财产上的损害, 所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财产损失,并以金钱赔偿为主, 辅之以非财产损害的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对此加之规定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行 政责任以行政违法为前提,其后果则是行政制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