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原则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标准、计量、质量的共同载体是产品,都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标 准是质量的依据,计量是质量的技术基础,没有高标准,没有统一淮确 的计量,也就没有高质量的产品。 广义的产品指凡与自然物相对的一切劳动生产物。法律上所讲的产 品,其范围则给以具体的规定。如欧共体指令规定:产品指一切动产, 即使被组装或安装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中的动产也包括在内,但农业原 产品和猎物除外。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所讲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 于销售的产品”。同时又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建设 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 适用本法规定。”《产品质量法》不调整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 二、产品质量立法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原则 ⚫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标准、计量、质量的共同载体是产品,都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标 准是质量的依据,计量是质量的技术基础,没有高标准,没有统一准确 的计量,也就没有高质量的产品。 ⚫ 广义的产品指凡与自然物相对的一切劳动生产物。法律上所讲的产 品,其范围则给以具体的规定。如欧共体指令规定:产品指一切动产, 即使被组装或安装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中的动产也包括在内,但农业原 产品和猎物除外。 ⚫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所讲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 于销售的产品”。同时又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 “建设 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 适用本法规定。”《产品质量法》不调整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 ⚫ 二、产品质量立法
《计量法》、 《标准化法》、《商标法》、《药品管理法》 、《食 品卫生法》 、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民法通则》等法律中, 都有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 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 地规定产品质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6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 1999年12月5日,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作出重大、全面修改 的《产品质量法》。 三、产品质量法的原则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原则是: 第一,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提 高产品质量,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水平的需要,是我国的 一项基本政策,因而“质量第一”应当是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必须长期坚 持的战略方针。 第二,贯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产品质量法实质上就是产 品质量责任法。而产品质量责任中集中的是对消费者的责任
⚫ 《计量法》、《标准化法》、《商标法》、《药品管理法》、《食 品卫生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民法通则》等法律中, 都有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 ⚫ 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 地规定产品质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1996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 1999年12月5日,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作出重大、全面修改 的《产品质量法》。 ⚫ 三、产品质量法的原则 ⚫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原则是: ⚫ 第一,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提 高产品质量,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水平的需要,是我国的 一项基本政策,因而“质量第一”应当是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必须长期坚 持的战略方针。 ⚫ 第二,贯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产品质量法实质上就是产 品质量责任法。而产品质量责任中集中的是对消费者的责任
第三,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国家对可能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产品,制定并实行强制性标准;对其他产品,主要采取国际通 行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等引导方法,加强对市场商品的 监督。 第四,实行奖优罚劣的原则。国家一方面要奖励优质产品和质量管 理先进的企业和个人;另一方面要严厉制裁制假、售假的生产者和销售 者,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
⚫ 第三,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国家对可能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产品,制定并实行强制性标准;对其他产品,主要采取国际通 行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等引导方法,加强对市场商品的 监督。 ⚫ 第四,实行奖优罚劣的原则。国家一方面要奖励优质产品和质量管 理先进的企业和个人;另一方面要严厉制裁制假、售假的生产者和销售 者,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 一、产品质量监督的概念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 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 活动。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 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 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 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 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 一、产品质量监督的概念 ⚫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 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 活动。 ⚫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 《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 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 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 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 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
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 组织(ISO)于1987年3月正式发布的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该标准吸 收了各国质量管理、质量保证精华,统了质量术语的概念,反映并发 展了世界工业发达国家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等国家的买主,正日益把生产者具备ISO9000质量标准作为购买其产品的 前提条件。采用该系列标准已被公认为是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1992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将IS09000等同采用我国国家标准 GB/T19000-ISO9000。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在有合同的条件下,是为了提高供方的 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非 合同条件下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原则是企业自愿向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 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 书。 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 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 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 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 组织(ISO)于1987年3月正式发布的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该标准吸 收了各国质量管理、质量保证精华,统一了质量术语的概念,反映并发 展了世界工业发达国家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等国家的买主,正日益把生产者具备ISO9000质量标准作为购买其产品的 前提条件。采用该系列标准已被公认为是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 1992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将ISO9000等同采用我国国家标准 GB/T19000-ISO9000。 ⚫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在有合同的条件下,是为了提高供方的 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非 合同条件下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原则是企业自愿向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 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 书。 ⚫ 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 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 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分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 符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 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产品质量认证部门依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 并允许企业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四、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二)监督抽查工作的重点 监督抽查工作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 品。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三)监督抽查工作的规划和组织领导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 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四)监督抽查中的产品检验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 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 产品质量认证,分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 符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 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 产品质量认证部门依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 并允许企业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 四、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一)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 (二)监督抽查工作的重点 ⚫ 监督抽查工作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 品。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 (三)监督抽查工作的规划和组织领导 ⚫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 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四)监督抽查中的产品检验 ⚫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 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五)对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产品质量法》第1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 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 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 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 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该法第五章(即“罚则”) 的有关规定处罚
⚫ (五)对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 《产品质量法》第1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 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 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 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 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该法第五章(即“罚则”) 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所谓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 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者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当承 担的法律责任。 所谓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的质量 行为或者不得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约束。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 责。” 生产者要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是由生产者自身的社会地位和性 质决定的。 生产者要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是由为了满足用户、消费者约定 的或潜在的要求决定的。 生产者要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是由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安全及 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所决定的
⚫ 所谓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 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者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当承 担的法律责任。 ⚫ 所谓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的质量 行为或者不得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约束。 ⚫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 (一)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 ⚫ 《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 责。” ⚫ 生产者要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是由生产者自身的社会地位和性 质决定的。 ⚫ 生产者要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是由为了满足用户、消费者约定 的或潜在的要求决定的。 ⚫ 生产者要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是由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安全及 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所决定的。 ⚫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产品内在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不存 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是具备产品应当具 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 是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 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三)产品标识、包装的规定 1.产品标识的规定 产品标识是指表明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广址、产品质 量状况、保存期限等信息情况的表述和指示。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 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包装上。 详见《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 2.产品包装的规定 包装是指在流通过程中盛装、裹装、捆扎、保护产品的容器、材料及 辅助物等的总称。 产品包装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8条的规定。 (四)产品生产的禁止性规定(法第5、29、30、31、32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
⚫ (二)产品内在质量要求 ⚫ 《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不存 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是具备产品应当具 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 是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 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 (三)产品标识、包装的规定 ⚫ 1.产品标识的规定 ⚫ 产品标识是指表明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质 量状况、保存期限等信息情况的表述和指示。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 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包装上。 ⚫ 详见《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 ⚫ 2.产品包装的规定 ⚫ 包装是指在流通过程中盛装、裹装、捆扎、保护产品的容器、材料及 辅助物等的总称。 ⚫ 产品包装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8条的规定。 ⚫ (四)产品生产的禁止性规定(法第5、29、30、31、32条) ⚫ 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
第四节 损害赔偿 一、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要件有三: 其一,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质量不符 合国家颁发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符合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 求。 其二,必须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其三,产品质量不合格与人身财产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即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不要 求生产者、销售者在主观上有过错,而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 任原则,承担责任视其有无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而不要求受侵 害人举证证明侵权人有过错。 二、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的法定条件(法40条) 三、产品保修、保换、保退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于1995年8月25日发布了《部分商品 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内容包括:
第四节 损害赔偿 ⚫ 一、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要件有三: ⚫ 其一,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质量不符 合国家颁发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符合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 求。 ⚫ 其二,必须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 其三,产品质量不合格与人身财产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即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不要 求生产者、销售者在主观上有过错,而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 任原则,承担责任视其有无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而不要求受侵 害人举证证明侵权人有过错。 ⚫ 二、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的法定条件(法40条) ⚫ 三、产品保修、保换、保退规定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于1995年8月25日发布了《部分商品 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