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的国际法管制
投资的国际法管制
双边管制:双边投资条约BT 50年代末开始,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在发展中 国家逐渐展开,至60-70年代达到高潮 40年代开始,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立法,建立 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制度。但对海外投资 凳差具器接保经款将前云米位泰后纹的实觉粉 发展中国家继大规模国有化浪潮之后,在其国 新的立法中鼓励和保护外商投资,但仍不足 肉物实消除外国段资者的疑痣 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专约(协定)得以逐 渐盛行
双边管制:双边投资条约BIT ▪ 50年代末开始,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在发展中 国家逐渐展开,至60-70年代达到高潮 ▪ 40年代开始,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立法,建立 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制度。但对海外投资 者母国投资保险机构国际代位索赔权的实现仍 无法保证 ▪ 发展中国家继大规模国有化浪潮之后,在其国 内新的立法中鼓励和保护外商投资,但仍不足 以切实消除外国投资者的疑虑 ▪ 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专约(协定)得以逐 渐盛行
双边投资协定的类型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牵涉的范围广泛,对于外国投资的 法律保护往往缺乏明确具体的专门规定 投资保证协议(美国):核心在于让对方缔约国正式确 认美国国内的承保机构在有关的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 约向投保的海外投资者理赔之后,享有海外投资者向东 道国政府索赔的代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及地位 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德国):内容详实具体,实体性规 定和程序性规定并举,能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提供 切实有效的保护,得到各发达国家的竞相效仿和大力推 行,也为发展中国家所广泛接受
双边投资协定的类型 ▪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牵涉的范围广泛,对于外国投资的 法律保护往往缺乏明确具体的专门规定 ▪ 投资保证协议(美国):核心在于让对方缔约国正式确 认美国国内的承保机构在有关的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 约向投保的海外投资者理赔之后,享有海外投资者向东 道国政府索赔的代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及地位 ▪ 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德国):内容详实具体,实体性规 定和程序性规定并举,能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提供 切实有效的保护,得到各发达国家的竞相效仿和大力推 行,也为发展中国家所广泛接受
双边投资协定的作用 优点 ·为东道国创设良好的投资环境 利益达成一致较容易 增强资本输出国的国内法 为私人规定权利义 双方的关系以及东道国与私人争端的解决 局限 “利益容易不均衡
双边投资协定的作用 ▪ 优点 ▪ 为东道国创设良好的投资环境 ▪ 利益达成一致较容易 ▪ 增强资本输出国的国内法 ▪ 为私人规定权利义务 ▪ 双方的关系以及东道国与私人争端的解决 ▪ 局限 ▪ 利益容易不均衡
双边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
双边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
受保护的投资者和投资范围 投资者 具有缔约国国籍或者住所 依缔约国法律设立 缔约国公民或法人控制的第三国或对方的公 司 投资 资产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
受保护的投资者和投资范围 ▪ 投资者 ▪ 具有缔约国国籍或者住所 ▪ 依缔约国法律设立 ▪ 缔约国公民或法人控制的第三国或对方的公 司 ▪ 投资 ▪ 资产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
给予入境投资的待遇 双边投资条约通常要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 待遇作出规定 公平和公正待遇 优点:灵活 缺陷:模糊、霸权 最惠国待遇:投资、 投资活动、例外 国民待遇:竞争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相结合
给予入境投资的待遇 ▪ 双边投资条约通常要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 待遇作出规定 ▪ 公平和公正待遇 ▪ 优点:灵活 ▪ 缺陷:模糊、霸权 ▪ 最惠国待遇:投资、投资活动、例外 ▪ 国民待遇:竞争 ▪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相结合
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 征用与国有化 条件:公共利益/无差别公证补偿/法律程序 方式:一般不明确定义,广泛保护 补偿:充分、及时、有效适当、合理 汇兑与转移 自由转移 遵守东道国的法律 。币种:可自由兑换 例外规定
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 ▪ 征用与国有化 ▪ 条件:公共利益/无差别/公证补偿/法律程序 ▪ 方式:一般不明确定义,广泛保护 ▪ 补偿:充分、及时、有效/适当、合理 ▪ 汇兑与转移 ▪ 自由转移 ▪ 遵守东道国的法律 ▪ 币种:可自由兑换 ▪ 例外规定
缔约方的代位权 赔偿后,母国政府将取得投资者在东道国 的有关权益和追偿权 不超过原投资者的权益 受东道国法律制约
缔约方的代位权 ▪ 赔偿后,母国政府将取得投资者在东道国 的有关权益和追偿权 ▪ 不超过原投资者的权益 ▪ 受东道国法律制约
争端的解决 双边 多边
争端的解决 ▪ 双边 ▪ 多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