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缔约程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缔约程序
要约/发价offer 要约的条件 要约的撤回与撤 -向特定人提出 销 一内容确定 一要约的撤回 一表明约束力 ·时间 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撤销 一送达之时 ·时间 ·否定条件
要约/发价 offer • 要约的条件 – 向特定人提出 – 内容确定 – 表明约束力 • 要约的生效 – 送达之时 • 要约的撤回与撤 销 – 要约的撤回 • 时间 – 要约的撤销 • 时间 • 否定条件
要约的失效 《合同法》art.20/CISG art.16,17,19,21 -1、拒绝 -2、撤销 -3、期限届满未有承诺 -4、反要约
要约的失效 • 《合同法》art.20/CISG art. 16, 17, 19, 21 – 1、拒绝 – 2、撤销 – 3、期限届满未有承诺 – 4、反要约
承诺/接受acceptance 承诺的含义: ·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art.21: -通知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 -行为 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效力 CISG art18(1):被 一受要约人做出 发价人声明或作出 其他行为表示同意 -条件与要约一致 项发价 一时间符合要求 一通知要约人
承诺/接受 acceptance • 承诺的含义: – 《合同法》art.21: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 的意思表示 – CISG art 18(1):被 发价人声明或作出 其他行为表示同意 一项发价 • 承诺的方式 – 通知 – 行为 • 承诺的效力 – 受要约人做出 – 条件与要约一致 – 时间符合要求 – 通知要约人
承诺 。承诺的时间 以非对话的通知方式作出的 -要约中有期限的 -要约中没有期限的 以对话通知方式作出的 般情况 一特殊情况
承诺 • 承诺的时间 • 以非对话的通知方式作出的 – 要约中有期限的 – 要约中没有期限的 • 以对话通知方式作出的 – 一般情况 – 特殊情况
承诺 承诺期限的起算 -信件、电报:要约交寄日 一电话、传真:要约到达时 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承诺生效的结果
承诺 • 承诺期限的起算 – 信件、电报:要约交寄日 – 电话、传真:要约到达时 • 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 承诺生效的结果
承诺 ·承诺与反要约 -反要约的定义 -反要约与承诺的界限 逾期的承诺 -主观逾期 一非主观逾期
承诺 • 承诺与反要约 –反要约的定义 –反要约与承诺的界限 • 逾期的承诺 –主观逾期 –非主观逾期
承诺 ·承诺的撤回 ·沉默
承诺 • 承诺的撤回 • 沉默
合同的成立 案例
合同的成立 案例
案例1 我国A公司向荷兰某商家报出实盘:某初 级产品200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 吨,即期装运,6月27日前答复有效。对 方没有表示承诺,而再三要求我方增加 数量、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我方将 数量增至300吨,价格减至同样条件1900 元,有效期经两次延至7月25日。荷方7 月22日来电接受,附加条件“提供良好 的适合海运的袋装
案例 1 • 我国A公司向荷兰某商家报出实盘:某初 级产品200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 吨,即期装运,6月27日前答复有效。对 方没有表示承诺,而再三要求我方增加 数量、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我方将 数量增至300吨,价格减至同样条件1900 元,有效期经两次延至7月25日。荷方7 月22日来电接受,附加条件“提供良好 的适合海运的袋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