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反垄断法 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的概念和垄断产生的原因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和法制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反垄 断法规制的重点有所不同。世界上并没有关于垄断的一般定义。概括各 国反垄断法的特点以及反垄断立法的目的,可以认为,所谓垄断是指经 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 谋,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所谓经 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所谓特定市场是指经营者就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从事竞争所涉及的区域或 范围。 垄断的产生既有市场机制的原因,也有法律上的原因。从市场机制 运作的角度考察,垄断是自由竞争的结果,而垄断的后果则是竞争机制 的正常运转受到了扭曲和损害。在垄断资本主义形成过程中,包括卡特 尔、托拉斯、康采恩、辛迪加等多种形式在内的垄断组织大量出现,竞 争机制的作用受到了限制,市场活力严重不足,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遭 到了破坏,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消费者的权
第二章 反垄断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 一、垄断的概念和垄断产生的原因 ⚫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和法制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反垄 断法规制的重点有所不同。世界上并没有关于垄断的一般定义。概括各 国反垄断法的特点以及反垄断立法的目的,可以认为,所谓垄断是指经 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 谋,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所谓经 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所谓特定市场是指经营者就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从事竞争所涉及的区域或 范围。 ⚫ 垄断的产生既有市场机制的原因,也有法律上的原因。从市场机制 运作的角度考察,垄断是自由竞争的结果,而垄断的后果则是竞争机制 的正常运转受到了扭曲和损害。在垄断资本主义形成过程中,包括卡特 尔、托拉斯、康采恩、辛迪加等多种形式在内的垄断组织大量出现,竞 争机制的作用受到了限制,市场活力严重不足,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遭 到了破坏,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消费者的权
益受到了损害,全社会的经济效益呈现出不断下降趋势,经济机会均等、 经济权力平等的理念愈来愈难以实现。在这样的社会经济背景下,为了 维护竞争机制正常地发挥作用,为了保护经济地位处于劣势的中小企业 和广大消费者,保障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反垄断立法陆续纳入了各国 的重要议事日程。 在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在经济生活方面,市场化的程 度越来越高。在价格形成方面,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越来越大;在市场 主体方面,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己被打破,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的格局,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享有前所未有的经营自主权,竞争机制在 市场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汽 车、民航、彩电等不同行业,打着“发展民族产业,规范市场竞争”的 旗号,召开所谓的“峰会”,搞价格同盟,制定最低限价或维持价格不 动,行业垄断之风大有愈刮愈烈之势。另一方面,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 观念和习惯做法还在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在经济生活中,表现为 不愿意按照市场规律办事,行政行为不适当地干预甚至参与市场经济生 活。例如,有的地方政府和有的政府部门,采用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在 内的各种方式分割、封锁市场。一些城市立法限制特定型号的小轿车进 入本市、没有法律依据地授予特定企业以业务垄断权,等等。因此,在 我国的经济生活中,除了行业垄断和经济垄断之外,还有非常严重的行 政垄断。甚至可以说,行政性垄断在当前是更普遍、更突出的垄断行为。 这
⚫ 益受到了损害,全社会的经济效益呈现出不断下降趋势,经济机会均等、 经济权力平等的理念愈来愈难以实现。在这样的社会经济背景下,为了 维护竞争机制正常地发挥作用,为了保护经济地位处于劣势的中小企业 和广大消费者,保障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反垄断立法陆续纳入了各国 的重要议事日程。 ⚫ 在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在经济生活方面,市场化的程 度越来越高。在价格形成方面,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越来越大;在市场 主体方面,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已被打破,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的格局,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享有前所未有的经营自主权,竞争机制在 市场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汽 车、民航、彩电等不同行业,打着“发展民族产业,规范市场竞争”的 旗号,召开所谓的“峰会”,搞价格同盟,制定最低限价或维持价格不 动,行业垄断之风大有愈刮愈烈之势。另一方面,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 观念和习惯做法还在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在经济生活中,表现为 不愿意按照市场规律办事,行政行为不适当地干预甚至参与市场经济生 活。例如,有的地方政府和有的政府部门,采用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在 内的各种方式分割、封锁市场。一些城市立法限制特定型号的小轿车进 入本市、没有法律依据地授予特定企业以业务垄断权,等等。因此,在 我国的经济生活中,除了行业垄断和经济垄断之外,还有非常严重的行 政垄断。甚至可以说,行政性垄断在当前是更普遍、更突出的垄断行为。 这
是计划经济所带来的“后遗症”。而且,由于种种原因,这种行政性垄 断行为在短期内不可能完全消失。众所周知,经济垄断会获得超额利润, 而行政垄断往往会导致企业组织管理的低效率和资源运用的低效率。因 此,行政垄断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垄断行为的出现,在法律上是传统民商法所奉行的“契约自由”、 “意思自治”的异化物。诸如联合限价、联合限制生产数量、联手排挤 竞争对手等限制竞争的行为都是以合同或者协议的形式出现,都声称是 企业间的自愿行为,是真实意思的一致产物,而这些行为的危害也是不 言而喻的。然而,对于垄断行为的规制,传统民商法深感力不从心,难 以有更大的作为,因此,需要一种新的法律机制即反垄断法机制。 二、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而且市场经济 体制的优越性从总体上是建立在保护竞争制度之上的。一旦竞争机制被 扭曲,市场机制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 坏,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就无法得到体现。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 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体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 的机制,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 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首先取决于垄断的危害性,即导致某 市场领域的竞争受到实质性的限制和损害,有效竞争不足。制定《反垄 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
⚫ 是计划经济所带来的“后遗症”。而且,由于种种原因,这种行政性垄 断行为在短期内不可能完全消失。众所周知,经济垄断会获得超额利润, 而行政垄断往往会导致企业组织管理的低效率和资源运用的低效率。因 此,行政垄断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 垄断行为的出现,在法律上是传统民商法所奉行的“契约自由”、 “意思自治”的异化物。诸如联合限价、联合限制生产数量、联手排挤 竞争对手等限制竞争的行为都是以合同或者协议的形式出现,都声称是 企业间的自愿行为,是真实意思的一致产物,而这些行为的危害也是不 言而喻的。然而,对于垄断行为的规制,传统民商法深感力不从心,难 以有更大的作为,因此,需要一种新的法律机制即反垄断法机制。 ⚫ 二、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 ⚫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而且市场经济 体制的优越性从总体上是建立在保护竞争制度之上的。一旦竞争机制被 扭曲,市场机制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 坏,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就无法得到体现。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 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体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 的机制,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 ⚫ 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首先取决于垄断的危害性,即导致某一 市场领域的竞争受到实质性的限制和损害,有效竞争不足。制定《反垄 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
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规范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但是,垄断 行为对建立市场体系的危害性已经日显突出。事实上,我国也在不断地 采取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遏制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 发展。我国最早对垄断进行规范的规范性文件是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 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该文件提出: “在经济往来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之外, 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 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 区、本部门销售。”这就明确地将“地区封锁”、“部门分割”、“采 用行政手段保护落后、抑制先进,妨碍商品正常流通”的行为界定为不 合法。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反垄断问题从不同角度有所规范。例如,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禁止处于独占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规定。再如,在《公司 法》、《证券法》和《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 关于企业合并的规定。此外,一些地方还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虽然 这些法律、法规对反垄断问题有所涉及,填补了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 空白,制止和查处了一些垄断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对日盛的垄断行为有 所遏制,并为今后制定反垄断法积累了经验,但是,至今未能对反垄断 问题作全面、系统的规定,距离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确保竞争的充分 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仍然有非常大的差距。因此,我国亟待制定一部专 门规范垄断行为的
⚫ 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规范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但是,垄断 行为对建立市场体系的危害性已经日显突出。事实上,我国也在不断地 采取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遏制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 发展。我国最早对垄断进行规范的规范性文件是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 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该文件提出: “在经济往来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之外, 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 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 区、本部门销售。”这就明确地将“地区封锁”、“部门分割”、“采 用行政手段保护落后、抑制先进,妨碍商品正常流通”的行为界定为不 合法。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反垄断问题从不同角度有所规范。例如,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禁止处于独占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规定。再如,在《公司 法》、《证券法》和《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 关于企业合并的规定。此外,一些地方还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虽然 这些法律、法规对反垄断问题有所涉及,填补了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 空白,制止和查处了一些垄断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对日盛的垄断行为有 所遏制,并为今后制定反垄断法积累了经验,但是,至今未能对反垄断 问题作全面、系统的规定,距离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确保竞争的充分、 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仍然有非常大的差距。因此,我国亟待制定一部专 门规范垄断行为的
《反垄断法》 三、反垄断法的概念与模式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反对垄断维护竞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法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反垄断法以反托拉斯 为主要内容,故被称为《反托拉斯法》;在德国,反垄断法以控制企业 联合组织(卡特尔)之间的协议为主要内容,故被称为《反卡特尔法》, 也可称为《反限制竞争法》;在日本,反垄断法以反对私人垄断和限制 竞争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故被称为《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 易的法律》。 竞争法律制度包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由于政治体制、经 济体制、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竞争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并不完 全相同,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分立式立法和合并式立法。前者对反垄 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别立法,这种模式以德国、韩国等国家为代表。后 者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在一个法律之中,这种模式以匈牙利、 俄罗斯等国家为代表。我国采分别立法的模式。因此,在制定《反垄断 法》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分立式立法的经验,发挥这种立法模式的长 处,同时克服其不足,正确处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在调整 范围、执法机关、执法程序等方面使二者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补
⚫ 《反垄断法》。 ⚫ 三、反垄断法的概念与模式 ⚫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反对垄断维护竞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 反垄断法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反垄断法以反托拉斯 为主要内容,故被称为《反托拉斯法》;在德国,反垄断法以控制企业 联合组织(卡特尔)之间的协议为主要内容,故被称为《反卡特尔法》, 也可称为《反限制竞争法》;在日本,反垄断法以反对私人垄断和限制 竞争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故被称为《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 易的法律》。 ⚫ 竞争法律制度包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由于政治体制、经 济体制、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竞争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并不完 全相同,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分立式立法和合并式立法。前者对反垄 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别立法,这种模式以德国、韩国等国家为代表。后 者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在一个法律之中,这种模式以匈牙利、 俄罗斯等国家为代表。我国采分别立法的模式。因此,在制定《反垄断 法》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分立式立法的经验,发挥这种立法模式的长 处,同时克服其不足,正确处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在调整 范围、执法机关、执法程序等方面使二者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补
充、相互促进,以形成我国较为完善的竞争法律制度。 四、《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由于我国采分立式立法模式,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反不正当竞 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还具有实践意 义。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都具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危害性,因此《反垄 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负有相同的任务,即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 秩序,使市场活而不乱。同时,由于垄断源于竞争,甚至是不正当竞争 所追逐的目标,是竞争的异化。一旦垄断形成,必然会限制甚至扼杀竞 争。因此,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也是相互关联、相互配 合的。但是,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对市场竞争秩序所造成的危害有较大差 异,不正当竞争危害的是具体的、个体的经营者的正当利益,直接后果 是竞争过滥,而垄断则是限制竞争,导致有效竞争不足,危害的是特定 市场或者特定经济领域的整体,甚至是整个国民经济。因此,《反不正 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也有所不同,各有侧重。《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范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 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 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反垄断法》以贯彻国家的竞争政 策为宗旨,从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出发,规范的是垄断行为,防止和 改变有效竞争不足的局面,国家的竞争政策必须建立在国家经济制度、 产业政策基础之上,本身即包含对特殊行业或商品、服务给予政策保护
⚫ 充、相互促进,以形成我国较为完善的竞争法律制度。 ⚫ 四、《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 由于我国采分立式立法模式,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反不正当竞 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还具有实践意 义。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都具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危害性,因此《反垄 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负有相同的任务,即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 秩序,使市场活而不乱。同时,由于垄断源于竞争,甚至是不正当竞争 所追逐的目标,是竞争的异化。一旦垄断形成,必然会限制甚至扼杀竞 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也是相互关联、相互配 合的。但是,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对市场竞争秩序所造成的危害有较大差 异,不正当竞争危害的是具体的、个体的经营者的正当利益,直接后果 是竞争过滥,而垄断则是限制竞争,导致有效竞争不足,危害的是特定 市场或者特定经济领域的整体,甚至是整个国民经济。因此,《反不正 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也有所不同,各有侧重。《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范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 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 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反垄断法》以贯彻国家的竞争政 策为宗旨,从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出发,规范的是垄断行为,防止和 改变有效竞争不足的局面,国家的竞争政策必须建立在国家经济制度、 产业政策基础之上,本身即包含对特殊行业或商品、服务给予政策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保护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维护公平竞 争的,而《反垄断法》则是从保障整体市场正常运转的角度来维护公平 竞争的。 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以的有机结合,从微观和宏 观两个层次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才能构架完整的竞争法体系,因此, 这两种规范竞争行为的法律机制缺一不可
⚫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保护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维护公平竞 争的,而《反垄断法》则是从保障整体市场正常运转的角度来维护公平 竞争的。 ⚫ 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有机结合,从微观和宏 观两个层次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才能构架完整的竞争法体系,因此, 这两种规范竞争行为的法律机制缺一不可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法律对自由权利的保护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正面规定自由权利的内 容、范围、使用方式:一种是从反面列举妨碍自由权利行使的行为并予 以打击。反垄断法对企业自由的保护方式属于后一种。反垄断法规制的 对象,也就是反垄断法所要打击或规制的行为或状态。这就是反垄断法 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分为两类: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 一、垄断行为 (一)企业兼并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企业兼并,与企业法意义上 的企业兼并并不完全相同。 在反垄断法意义上,企业兼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经营者合并;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股或一定比例的股份资本;受让或 承租其他经营者全部或重要部分资产或营业;与其他经营者共同经营或 接受其他经营者的委托经营;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经营者的业务经营或 人事任免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 法律对自由权利的保护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正面规定自由权利的内 容、范围、使用方式;一种是从反面列举妨碍自由权利行使的行为并予 以打击。反垄断法对企业自由的保护方式属于后一种。反垄断法规制的 对象,也就是反垄断法所要打击或规制的行为或状态。这就是反垄断法 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分为两类: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 ⚫ 一、垄断行为 ⚫ (一)企业兼并 ⚫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企业兼并,与企业法意义上 的企业兼并并不完全相同。 ⚫ 在反垄断法意义上,企业兼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经营者合并;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股或一定比例的股份资本;受让或 承租其他经营者全部或重要部分资产或营业;与其他经营者共同经营或 接受其他经营者的委托经营;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经营者的业务经营或 人事任免
对于企业兼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主要包括兼并的申报制度、申 报的批准制度以及监督管理制度等内容。 经营者进行经营活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反垄断主管机 关申请批准:一是经营者因兼并使其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比例的,如有 的国家将此比例规定为1/2;二是参与兼并的经营者之一市场占有率达到 一定比例的,如有的国家将此比例规定为1/4:三是参与兼并的经营者之 一的年销售额超过反垄断主管机关规定界限的。此外,如果经营者市场 占有率达到一定比例,如有的国家将此比例规定为1/5,由反垄断主管机 关定期公告。 经营者实施反垄断法规定的兼并行为,应当向反垄断主管机关提交 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参与兼并的经营者的情况,包括企业 名称、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职工人数、资产、上一营业年度的市场销售 额、利税情况等;参与兼并的经营者在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及营业 报告;参与兼并的经营者申请兼并的相关商品的生产或经营成本、销售 价格及产量等资料:实施兼并对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兼并 的理由。 反垄断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经营者按照规定提交的材料之后,在规 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规定。如果兼并将会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 地位、限制竞争,反垄断主管机关可以禁止兼并。如果实施兼并有利于 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得到特殊批准
⚫ 对于企业兼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主要包括兼并的申报制度、申 报的批准制度以及监督管理制度等内容。 ⚫ 经营者进行经营活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反垄断主管机 关申请批准:一是经营者因兼并使其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比例的,如有 的国家将此比例规定为1/2;二是参与兼并的经营者之一市场占有率达到 一定比例的,如有的国家将此比例规定为1/4;三是参与兼并的经营者之 一的年销售额超过反垄断主管机关规定界限的。此外,如果经营者市场 占有率达到一定比例,如有的国家将此比例规定为1/5,由反垄断主管机 关定期公告。 ⚫ 经营者实施反垄断法规定的兼并行为,应当向反垄断主管机关提交 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参与兼并的经营者的情况,包括企业 名称、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职工人数、资产、上一营业年度的市场销售 额、利税情况等;参与兼并的经营者在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及营业 报告;参与兼并的经营者申请兼并的相关商品的生产或经营成本、销售 价格及产量等资料;实施兼并对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兼并 的理由。 ⚫ 反垄断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经营者按照规定提交的材料之后,在规 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规定。如果兼并将会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 地位、限制竞争,反垄断主管机关可以禁止兼并。如果实施兼并有利于 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得到特殊批准
兼并应当申请许可而没有申请,或者虽然中请但没有得到批准,反 垄断主管机关可以禁止该项兼并、限期令其恢复原状、处分全部股份或 部分股份、转让部分营业、免除担任的职务或者处以罚款。 反垄断主管机关批准的兼并,因批准事由消灭、经济情况变更,或 兼并超出批准事项,反垄断主管机关撤消批准、变更批准内容、责令停 止兼并、恢复原状。 (二)股份保有 股份保有,指一个企业不正当地持有另一个企业的股票或资本份额, 也包括两个企业彼此占有对方的股票或资本份额。规模巨大并有竟争关 系的企业之间有这种股份保有关系,极有可能在它们之间消除竞争,并 存在达到垄断状态的危险,对其他竟争者造成市场进入困难。 (三)董事兼任 董事兼任是指一个公司的董事同时也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这种情 况如不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一般是允许的。反垄断法所反对的董事兼 任行为,是指通过董事兼任的方式,消除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的竞争, 或者通过董事兼任的方式,使大企业采取联合行动,增强其市场支配力, 达到垄断状态。 (四)独家交易 独家交易是指生产某种特定产品或系列产品的厂商只允许它的销售 商经销其一家的产品,而不允许经销其他同类竞争者的商品。反垄断法
⚫ 兼并应当申请许可而没有申请,或者虽然申请但没有得到批准,反 垄断主管机关可以禁止该项兼并、限期令其恢复原状、处分全部股份或 部分股份、转让部分营业、免除担任的职务或者处以罚款。 ⚫ 反垄断主管机关批准的兼并,因批准事由消灭、经济情况变更,或 兼并超出批准事项,反垄断主管机关撤消批准、变更批准内容、责令停 止兼并、恢复原状。 ⚫ (二)股份保有 ⚫ 股份保有,指一个企业不正当地持有另一个企业的股票或资本份额, 也包括两个企业彼此占有对方的股票或资本份额。规模巨大并有竞争关 系的企业之间有这种股份保有关系,极有可能在它们之间消除竞争,并 存在达到垄断状态的危险,对其他竞争者造成市场进入困难。 ⚫ (三)董事兼任 ⚫ 董事兼任是指一个公司的董事同时也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这种情 况如不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一般是允许的。反垄断法所反对的董事兼 任行为,是指通过董事兼任的方式,消除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的竞争, 或者通过董事兼任的方式,使大企业采取联合行动,增强其市场支配力, 达到垄断状态。 ⚫ (四)独家交易 ⚫ 独家交易是指生产某种特定产品或系列产品的厂商只允许它的销售 商经销其一家的产品,而不允许经销其他同类竞争者的商品。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