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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海交大暑期培訓班講義第二講 之处,因经济弱者虽受领国家社会给付者较多,但不宜适用对偿原则致负担较多 租税8。故现代宪政国家,租税负担是否平等之衡量标准,非依对偿原则,而以 量能原则为主。此种原则,许多国家明定于宪法9。其中以我国宪法作为蓝本之 德国威玛宪法第134条最为著名,该条明定所有国民依法定基准,按其经济能力 分担一切公共负担。德国基本法虽未承继威玛宪第134条,惟不论实务(财务法 院)或学说均大体承认量能原则为税法之基本原则2。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则由 基本法第3、12条平等原则中,导出租税正义要求,其中最重要要求,即为租税 负担须依个人之经济负担能力3。基于量能课税原则,联邦宪法法院多次表明, 私人扶养费用应切实于所得税负担扣除14。 由于宪法对量能课税原则未有明文,大法官解释亦对此沉默,致「租税公平 原则」缺乏衡量基准而空洞化。释字第565号解释理由书明文指出「依租税平等 原则,纳税义务人应按其实质税负能力,负担应负之税捐。」此一解释理由书 包含下列重要意义:(一)肯认纳税义务人应按实质能力,负担应负之税捐,亦即 对量能原则之肯认,并作为违宪审查之基准;(二)明示量能原则系基于宪法之平 等原则5。换言之,违反量能课税原则,即为违反宪法之平等原则。(三)提升量 能平等负担原则作为宪法原则。总之,释字第565号解释理由书首度明文表示「依 租税平等原则,纳税义务人应按其实质税负能力,负担应负之税捐。」虽然本号 解释并未实际运用该原则,亦未就该原则发展出具体衡量基准。惟就该原则之肯 认,并承认其租税平等原则中发展而来,已经开启对租税违宪审查之宪法基准。 二、明示租税优惠为量能原则之例外 大法官解释,涉及非财政目的租税者已有多起6。其中间有为违宪宣告者, 惟大都以违反法律优位原则(如释210、363)或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如释505),皆 &P.Kirchhof,Steuergerechtigkeit und sozialsteatliche Geldleistungen,JZ1982,S.305;葛克昌,t社會 福利給付與租稅正義·收錄於國家學與國家法·元照·1997年,頁63以下。 9如義大利憲法(1947年)第53條第1項西班牙憲法(1978年)第31條瑞士憲法(1999年)第127 條第2項· 10 BFH BStBI.1986II603:1990L,113u.969. 1K.Tipke,Die Steuerrechtsordnung.I2.Aufl,2000,S.479ff.;P.Kirchhof,Der verfassungsrechtliche Auftrag zur Besteuerung nach der finanziellen Leistungsfahigkeit,StuW 1985,S. 319ff. 2至於非財政目的租稅規範,是否即為稅法·是否亦受量能原則拘束,則為另一問題。 13 BVerfG,BStBl,.1984Ⅱ357,1985IⅡ,22,1994Ⅱ,307,1995Ⅱ,655,671,1999Ⅱ,509. 14 BVerfGE67,290;扶養親屬免稅額為所得稅法上量能課稅原則之表現·扶養親屬為法定義務’ 扶養費用為法定支出義務無法自由支配,就此部分即無負擔所得稅能力。但大法官釋字第415 號,卻將扶養親屬免稅額·認為「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纳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 定扶養義務。」進一步討論·参見葛克昌·所得稅與憲法·翰蘆,增訂版·2003年·頁96以下。 5以量能原則作為衡量纳稅人租稅負擔是否平等·参見葛克昌·量能原則與所得稅法·收錄於 稅法基本問題,元照,1997年,頁202以下。 16如釋字第195、210~315、363·375、415、420、427、441、449、458、480、493、496、505、 506,508,519,537號解釋。 62012 上海交大暑期培訓班講義 第二講 6 之处,因经济弱者虽受领国家社会给付者较多,但不宜适用对偿原则致负担较多 租税8。故现代宪政国家,租税负担是否平等之衡量标准,非依对偿原则,而以 量能原则为主。此种原则,许多国家明定于宪法9。其中以我国宪法作为蓝本之 德国威玛宪法第 134 条最为著名,该条明定所有国民依法定基准,按其经济能力 分担一切公共负担。德国基本法虽未承继威玛宪第 134 条,惟不论实务(财务法 院) 10或学说11均大体承认量能原则为税法之基本原则12。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则由 基本法第 3、12 条平等原则中,导出租税正义要求,其中最重要要求,即为租税 负担须依个人之经济负担能力13。基于量能课税原则,联邦宪法法院多次表明, 私人扶养费用应切实于所得税负担扣除14。 由于宪法对量能课税原则未有明文,大法官解释亦对此沉默,致「租税公平 原则」缺乏衡量基准而空洞化。释字第 565 号解释理由书明文指出「依租税平等 原则,纳税义务人应按其实质税负能力,负担应负之 税捐。」此一解释理由书 包含下列重要意义:(一)肯认纳税义务人应按实质能力,负担应负之税捐,亦即 对量能原则之肯认,并作为违宪审查之基准;(二)明示量能原则系基于宪法之平 等原则15。换言之,违反量能课税原则,即为违反宪法之平等原则。(三)提升量 能平等负担原则作为宪法原则。总之,释字第 565 号解释理由书首度明文表示「依 租税平等原则,纳税义务人应按其实质税负能力,负担应负之税捐。」虽然本号 解释并未实际运用该原则,亦未就该原则发展出具体衡量基准。惟就该原则之肯 认,并承认其租税平等原则中发展而来,已经开启对租税违宪审查之宪法基准。 二、明示租税优惠为量能原则之例外 大法官解释,涉及非财政目的租税者已有多起16。其中间有为违宪宣告者, 惟大都以违反法律优位原则(如释 210、363)或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如释 505),皆 8 P. Kirchhof, Steuergerechtigkeit und sozialsteatliche Geldleistungen, JZ1982, S. 305;葛克昌,社會 福利給付與租稅正義,收錄於國家學與國家法,元照,1997 年,頁 63 以下。 9 如義大利憲法(1947 年)第 53 條第 1 項;西班牙憲法(1978 年)第 31 條;瑞士憲法(1999 年)第 127 條第 2 項。 10 BFH BStBl. 1986II 603; 1990II, 113 u. 969. 11 K. Tipke, Die Steuerrechtsordnung, I 2. Aufl., 2000, S. 479 ff.; P. Kirchhof, Der verfassungsrechtliche Auftrag zur Besteuerung nach der finanziellen Leistungsfahigkeit, StuW 1985, S. 319 ff. 12 至於非財政目的租稅規範,是否即為稅法,是否亦受量能原則拘束,則為另一問題。 13 BVerfG, BStBl, 1984Ⅱ357; 1985Ⅱ, 22; 1994Ⅱ, 307; 1995Ⅱ, 655, 671; 1999Ⅱ, 509. 14 BVerfGE 67, 290;扶養親屬免稅額為所得稅法上量能課稅原則之表現,扶養親屬為法定義務, 扶養費用為法定支出義務無法自由支配,就此部分即無負擔所得稅能力。但大法官釋字第 415 號,卻將扶養親屬免稅額,認為「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 定扶養義務。」進一步討論,參見葛克昌,所得稅與憲法,翰蘆,增訂版,2003 年,頁 96 以下。 15 以量能原則作為衡量納稅人租稅負擔是否平等,參見葛克昌,量能原則與所得稅法,收錄於 稅法基本問題,元照,1997 年,頁 202 以下。 16 如釋字第 195、210、315、363、375、415、420、427、441、449、458、480、493、496、505、 506、508、519、537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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