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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喇4榜降发多大净 民法总论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与真实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即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一切财产关 系和身份关系都归于消灭,因死亡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开始。 1、婚姻关系解除,配偶可以另行结婚: 2、继承开始: 3、人身性债务关系终止: 4、如果失踪人仍然生存,则他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自然死亡与被宣告死亡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两者矛盾 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则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 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没有先后顺序的限制。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是: (一)婚姻关系:未再结婚的,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已经再婚,维持后一婚姻: (二)子女被他人收养的,不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解除。欲解除,须征得收养人和 被收养人的同意; (三)获得宣告死亡人财产的人,应当返还或补偿。 第六节人格权之保护 一、人格权的含义 (一)人格的含义 第一种含义: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表明人格是人 格权的载体,是人格权存在的前提: 第二种含义:指作为权利主体法律资格的民事权利能力。表明了人格权的专属性: 第三种含义:指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区别于财产利益,被称为人格利益。 (二)人格权的概念 指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如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三)人格权的性质 1、为非财产权: 2、为支配权; 3、为绝对权: 4、为专属权。 (四)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 第6页共11页民法总论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与真实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即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一切财产关 系和身份关系都归于消灭,因死亡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开始。 1、婚姻关系解除,配偶可以另行结婚; 2、继承开始; 3、人身性债务关系终止; 4、如果失踪人仍然生存,则他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自然死亡与被宣告死亡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两者矛盾 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则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 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没有先后顺序的限制。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是: (一)婚姻关系:未再结婚的,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已经再婚,维持后一婚姻; (二)子女被他人收养的,不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解除。欲解除,须征得收养人和 被收养人的同意; (三)获得宣告死亡人财产的人,应当返还或补偿。 第六节 人格权之保护 一、人格权的含义 (一)人格的含义 第一种含义: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表明人格是人 格权的载体,是人格权存在的前提; 第二种含义:指作为权利主体法律资格的民事权利能力。表明了人格权的专属性; 第三种含义:指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区别于财产利益,被称为人格利益。 (二)人格权的概念 指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如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三)人格权的性质 1、为非财产权; 2、为支配权; 3、为绝对权; 4、为专属权。 (四)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 第 6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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