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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男华经海父墨大学 民法总论 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尚不能确定被申请人状态的,则应当作出宣告失踪的 判决。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一)为失踪人设立财产管理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 属、朋友担任,发生争议时,由法院指定。 (二)代管人的职责是为失踪人管理其财产,包括保管、维护、收益及必要的经营 行为和处分行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程度。代管人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造成失 踪人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及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 管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代管人还有权代收失踪人的到期债权。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 (二)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三)由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四)结束财产代管关系,代管人应当将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归还本人,并向本人 报告代管期间的财务账目。 第五节 宜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含义和目的 (一)含义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目的 产生与事实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它是一种推定,与宣告失踪在制度设计上不同。宣告死亡制度不仅是为了结束财产 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还在于结束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它不仅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 利益,更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二、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 (一)须失踪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一般而言,该期限为4年, 包括因战争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特别期限为2年,即在因意外事故造成下落不明的。战 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下落不明的时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 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的时间。 (二)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此处的利害关系人指失踪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有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其先后顺序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三)须经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 人的公告,期限为一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期满仍然不能确定失踪人 状态时,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判决确定的日期为失踪人的死亡日期。如没有确定, 则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第5页共11页民法总论 的公告,期间为 3 个月。公告期满尚不能确定被申请人状态的,则应当作出宣告失踪的 判决。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一)为失踪人设立财产管理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 属、朋友担任,发生争议时,由法院指定。 (二)代管人的职责是为失踪人管理其财产,包括保管、维护、收益及必要的经营 行为和处分行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程度。代管人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造成失 踪人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及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 管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代管人还有权代收失踪人的到期债权。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 (二)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三)由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四)结束财产代管关系,代管人应当将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归还本人,并向本人 报告代管期间的财务账目。 第五节 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含义和目的 (一)含义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目的 产生与事实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它是一种推定,与宣告失踪在制度设计上不同。宣告死亡制度不仅是为了结束财产 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还在于结束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它不仅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 利益,更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二、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 (一)须失踪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一般而言,该期限为 4 年, 包括因战争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特别期限为 2 年,即在因意外事故造成下落不明的。战 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下落不明的时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 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的时间。 (二)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此处的利害关系人指失踪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有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其先后顺序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三)须经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 人的公告,期限为一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 3 个月。期满仍然不能确定失踪人 状态时,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判决确定的日期为失踪人的死亡日期。如没有确定, 则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第 5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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