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在对司法个案的披露和讨论过程中,媒体固然是不容忽略的主体,但媒体的主要功能 仍然只是传导公众的观点与意见,过于突出媒体的主体地位容易使公众判意的社会性受到遮 掩。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的出现和运用,不仅突破了传统媒体容量、传导方式及辐射力的 局限,也大体排除了媒体对公众意见作出筛选、裁截的可能。网络己基本成为纯粹性的传播 工具。在此情况下,用媒体监督来概括社会监督的这部分内容己不尽恰切。由此也可以看出, 最真实的公众判意的出现和传播是以互联网的普及和运用为条件的。 三、公众判意的实际蕴含 社会公众中任一成员的特定判意的产生,所依据的元素都是复杂的。在看似不受制约的 表达中,包含着多重决定性的内容。概略地说,公众判意实际蕴含着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以既往案例为参照的法律评价 尽管多数公众对司法个案发表意见并不采用法律专业视角,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意见 完全脱离法律立场。无论是对个案的思考,还是他们在讨论中所作出的表达,都依据和遵循 着各自所具有的法律智识。不同的是,公众的法律智识往往并不产生于他们对法条的熟知或 对法学理论的掌握,而是形成于既往生活经历中出现的各种案例。形形色色的案例使社会公 众积累了一定的法律智识,这种智识成为他们社会知识和社会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实际 指导着他们的社会行为,也成为他们认识和分析其他个案,并提出个案处置意见的参照。与 司法机构或法学专家所不同,社会公众以案例为参照的法律评价具有这样一些特征:第一, 这种评价是粗旷的,一般都不具有严密的分析,对于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往往不 予顾及。这是因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掌握和了解,通常局限于既往案例中所展示出的同类 行为的大体法律后果。他们习惯地把某一行为同某种法律后果之间的关系看成是一种约定俗 成,并依此推导出相关个案的应有处置方式。第二,这种评价中所参照的案例,并非特定的、 个别性的实例,而是若干案例中所包含的一般性原则和普遍性的结论。并且,这中间还夹杂 着各主体对不同案例以及案例中各种要素的理解和取舍。因此,恰切地说,这种评价所依据 的是公众对于既往司法(通过若干案例所体现的)立场和态度的主观认知。第三,这种评价中 既使用相同性比较,但更多使用的是相异性比较。司法机构援例判案的思维方式通常是相同 性比较,即相同或相近的案例,适用相同或相近的处置方式。与之不同的是,公众评价则较 多地运用相异性比较,亦即强调相关个案不同于既往案例的特殊性,从而提出不同于既往案 例的处置意见。例如,在许霆案中,公众所强调的是许霆行为与其他盗窃金融机构行为的重 大差异:在崔英杰案8中,公众所注重的是崔英杰的特殊身份和处境:在廖婷婷案9中,公众 主张对廖婷婷从轻处罚的理由仍然是建立于廖婷婷、受害人以及廖家境况的特殊性。相异性 比较方式的在公众法律评价中的更多运用,主要同本文前面所提到的此类案件的特异性相 关。 2·以主观善恶为标准的是非判断 公众对于某一个案基本的立场和态度,往往决定于他们对于涉案当事人主观善恶状态的 认识和判断,法律评价有时只是用于固化和支撑这种认识与判断。善恶是人类伦理的首要、 82006年8月11日,河北来京人员崔英杰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附近卖烤肠,被现场执法的海淀 城管大队队员查处,并要当场没收他的三轮车。崔英杰手持切烤肠的小刀刺入海淀城管大队海淀分队副队 长李志强的脖子,后李志强因抢救无效死亡。崔英杰案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公众吁求法院对崔从轻处罚。 2007年4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崔英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7年8月22日凌晨,四川彭州19岁少女廖婷婷因不堪孪生妹妹廖娟娟长期患精神病给家庭带来的拖累, 将其捂死在精神病院,后投案自首。经鉴定,廖婷婷患有抑郁症。2008年2月26日,四川省彭州市法院 一审以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廖婷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此案判决得到了民众支持。但3月7日,彭 州市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对此案提出抗诉。4月17日,成都市 中级法院二审开庭,本文完成时,此案仍在二审之中。认为,在对司法个案的披露和讨论过程中,媒体固然是不容忽略的主体,但媒体的主要功能 仍然只是传导公众的观点与意见,过于突出媒体的主体地位容易使公众判意的社会性受到遮 掩。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的出现和运用,不仅突破了传统媒体容量、传导方式及辐射力的 局限,也大体排除了媒体对公众意见作出筛选、裁截的可能。网络已基本成为纯粹性的传播 工具。在此情况下,用媒体监督来概括社会监督的这部分内容已不尽恰切。由此也可以看出, 最真实的公众判意的出现和传播是以互联网的普及和运用为条件的。 三、公众判意的实际蕴含 社会公众中任一成员的特定判意的产生,所依据的元素都是复杂的。在看似不受制约的 表达中,包含着多重决定性的内容。概略地说,公众判意实际蕴含着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以既往案例为参照的法律评价 尽管多数公众对司法个案发表意见并不采用法律专业视角,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意见 完全脱离法律立场。无论是对个案的思考,还是他们在讨论中所作出的表达,都依据和遵循 着各自所具有的法律智识。不同的是,公众的法律智识往往并不产生于他们对法条的熟知或 对法学理论的掌握,而是形成于既往生活经历中出现的各种案例。形形色色的案例使社会公 众积累了一定的法律智识,这种智识成为他们社会知识和社会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实际 指导着他们的社会行为,也成为他们认识和分析其他个案,并提出个案处置意见的参照。与 司法机构或法学专家所不同,社会公众以案例为参照的法律评价具有这样一些特征:第一, 这种评价是粗旷的,一般都不具有严密的分析,对于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往往不 予顾及。这是因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掌握和了解,通常局限于既往案例中所展示出的同类 行为的大体法律后果。他们习惯地把某一行为同某种法律后果之间的关系看成是一种约定俗 成,并依此推导出相关个案的应有处置方式。第二,这种评价中所参照的案例,并非特定的、 个别性的实例,而是若干案例中所包含的一般性原则和普遍性的结论。并且,这中间还夹杂 着各主体对不同案例以及案例中各种要素的理解和取舍。因此,恰切地说,这种评价所依据 的是公众对于既往司法(通过若干案例所体现的)立场和态度的主观认知。第三,这种评价中 既使用相同性比较,但更多使用的是相异性比较。司法机构援例判案的思维方式通常是相同 性比较,即相同或相近的案例,适用相同或相近的处置方式。与之不同的是,公众评价则较 多地运用相异性比较,亦即强调相关个案不同于既往案例的特殊性,从而提出不同于既往案 例的处置意见。例如,在许霆案中,公众所强调的是许霆行为与其他盗窃金融机构行为的重 大差异;在崔英杰案8中,公众所注重的是崔英杰的特殊身份和处境;在廖婷婷案9中,公众 主张对廖婷婷从轻处罚的理由仍然是建立于廖婷婷、受害人以及廖家境况的特殊性。相异性 比较方式的在公众法律评价中的更多运用,主要同本文前面所提到的此类案件的特异性相 关。 2·以主观善恶为标准的是非判断 公众对于某一个案基本的立场和态度,往往决定于他们对于涉案当事人主观善恶状态的 认识和判断,法律评价有时只是用于固化和支撑这种认识与判断。善恶是人类伦理的首要、 82006 年 8 月 11 日,河北来京人员崔英杰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附近卖烤肠,被现场执法的海淀 城管大队队员查处,并要当场没收他的三轮车。崔英杰手持切烤肠的小刀刺入海淀城管大队海淀分队副队 长李志强的脖子,后李志强因抢救无效死亡。崔英杰案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公众吁求法院对崔从轻处罚。 2007 年 4 月 10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崔英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92007 年 8 月 22 日凌晨,四川彭州 19 岁少女廖婷婷因不堪孪生妹妹廖娟娟长期患精神病给家庭带来的拖累, 将其捂死在精神病院,后投案自首。经鉴定,廖婷婷患有抑郁症。2008 年 2 月 26 日,四川省彭州市法院 一审以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廖婷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此案判决得到了民众支持。但 3 月 7 日,彭 州市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对此案提出抗诉。4 月 17 日,成都市 中级法院二审开庭,本文完成时,此案仍在二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