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最基本的价值维度。在公众视野中,被认知为司法个案的任何社会事实,都是善与恶的 一种展示,而惩恶彰善的人性取向决定了社会公众自觉地以善恶作为对个案是非判断的重要 依据。这种判断同样有一些需要进一步认识的特征:第一,公众的善恶观并不是统一地受自 于某种伦理体系,它是公众在多种复杂的文化因素影响下,根据自己的切身感验而形成的民 间伦理。没有系统的文字记载,但根植于公众的心灵,公众个体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但大体 上趋于一致。因此,用以判断个案的公众的善恶观与立法中所守持的善恶观并非完全一致, 与主流意识形态倡导的价值观念也具有一定的差异。第二,公众参与对司法个案讨论的过程, 同时也是其驱恶向善、固化民间伦理价值的一种实践。因而在此过程中,个案事实中的善与 恶都会被全面揭示,且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放大。一些在主流话语中缺少足够正当性或不具有 制高点的善恶评价也在这种讨论中得到充分显现。如对许霆案,公众的话语中贯穿着这样一 些认识:许霆之恶是人性共有、易生之恶,因而是不深之恶。同时,银行错失,且由此诱导 许霆犯罪同样是一种不可忽略之恶,银行从来傲居于消费者之上,因而相对许霆而言,也并 非“善者”。正是这样一些认识支撑了公众要求对许霆轻处的判意。第三,公众的善恶观常 常转化或体现为助弱抑强的立场和取向。社会生活中善恶与强弱具有天然的联系。对弱者的 同情与扶助从来是善行的应有之为,强者对弱者的凌势则被视为一种不义之恶。因此,在个 案讨论中,当事者之间位势、实力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众的处置意见。处于弱势、 且涉案行为同这种弱势相关的当事者很容易得到公众的支持和同情。反之,依据其强势而作 为的当事者,无论是加害人还是受害人,都很难得到公众的支持或同情。 3·以生活经验为依据的事实认知 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常识与经验,是公众认知司法个案并据此表达判意的又一依据。与 司法程序中依靠证据认定事实,根据法定要素(如犯罪构成、侵权成立要件等)确定行为性质 的方式方法完全不同,公众对案件事实及其属性的认识常常依凭于他们的生活常识和经验。 一方面,他们设身处地,把自己置放于个案事实之中,并依照自己的生活经验,考量和猜度 当事者的心理状态,分析其行为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他们揆情度理,依照生活常识评判案 件的是非曲直或轻重大小。同样以许霆案为例,许霆得到公众宽宥和同情的原因之一就在于 许霆的行为不同于盗窃金融机构的惯常形态,越出了公众(也包括立法者)对于此类犯罪一般 的想象。许霆行为不是发生在想象中的“月黑风高夜”,而是实施于灯火通明、车水马龙的 大街:许霆作案不是采用蒙面藏身、撬门溜锁的方式,而是旁若无人、轻盈地触摸和敲击 ATM机按键:受到立法特别保护的金融机构也不是戒备森严,重兵守候的金库钱柜,而是 一台无人看管、且根据行为人指令自动吐款的ATM机。如此情境,如此氛围,如此行为, 无论其怎样合乎于盗窃金融机构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常识和经验都告诉公众,对许霆不应 适用常规的刑罚处罚。这一现象也表明,以生活常识和经验为依据的事实认知,有时比循用 法律程序的推定和判断更为恰切,更贴近生活的原生状态和社会行为的应有机理。 4·以自身境况为基点的情感偏向 如前所述,社会公众在个案讨论中并非是完全超脱中立的。在公众判意中不同程度地带 有表达者的情感偏向,而这种偏向又与表达者自身的境况直接相关。这也就是说,公众的身 份、地位以及生活状态等各种因素都会对其判意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事实上,公众参与个 案讨论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自我识别与认同的过程。首先是身份上的识别与认同。社会公众 对于身份、地位与自己相同或相近的个案当事者,容易产生更多的亲近感,相同或相近的生 存遭遇能够使公众对个案当事者付以更多的理解、更多的宽容或支持。特别是当个案中的冲 突隐含着不同身份、地位的阶层和群体之间的矛盾时,这种效应会更为突出。其次是情境的 识别与认同。在对个案的讨论中,社会公众常常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个案中的情境与自己实 际面临或可能面临的某种生活经历进行对比,当两者趋于一致、公众自身在假想中成为同类 案件当事者的某一角色时,他们会自然地表现出对该当事者的某些偏向,并以其诉求为基点也是最基本的价值维度。在公众视野中,被认知为司法个案的任何社会事实,都是善与恶的 一种展示,而惩恶彰善的人性取向决定了社会公众自觉地以善恶作为对个案是非判断的重要 依据。这种判断同样有一些需要进一步认识的特征:第一,公众的善恶观并不是统一地受自 于某种伦理体系,它是公众在多种复杂的文化因素影响下,根据自己的切身感验而形成的民 间伦理。没有系统的文字记载,但根植于公众的心灵,公众个体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但大体 上趋于一致。因此,用以判断个案的公众的善恶观与立法中所守持的善恶观并非完全一致, 与主流意识形态倡导的价值观念也具有一定的差异。第二,公众参与对司法个案讨论的过程, 同时也是其驱恶向善、固化民间伦理价值的一种实践。因而在此过程中,个案事实中的善与 恶都会被全面揭示,且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放大。一些在主流话语中缺少足够正当性或不具有 制高点的善恶评价也在这种讨论中得到充分显现。如对许霆案,公众的话语中贯穿着这样一 些认识:许霆之恶是人性共有、易生之恶,因而是不深之恶。同时,银行错失,且由此诱导 许霆犯罪同样是一种不可忽略之恶,银行从来傲居于消费者之上,因而相对许霆而言,也并 非“善者”。正是这样一些认识支撑了公众要求对许霆轻处的判意。第三,公众的善恶观常 常转化或体现为助弱抑强的立场和取向。社会生活中善恶与强弱具有天然的联系。对弱者的 同情与扶助从来是善行的应有之为,强者对弱者的凌势则被视为一种不义之恶。因此,在个 案讨论中,当事者之间位势、实力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众的处置意见。处于弱势、 且涉案行为同这种弱势相关的当事者很容易得到公众的支持和同情。反之,依据其强势而作 为的当事者,无论是加害人还是受害人,都很难得到公众的支持或同情。 3·以生活经验为依据的事实认知 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常识与经验,是公众认知司法个案并据此表达判意的又一依据。与 司法程序中依靠证据认定事实,根据法定要素(如犯罪构成、侵权成立要件等)确定行为性质 的方式方法完全不同,公众对案件事实及其属性的认识常常依凭于他们的生活常识和经验。 一方面,他们设身处地,把自己置放于个案事实之中,并依照自己的生活经验,考量和猜度 当事者的心理状态,分析其行为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他们揆情度理,依照生活常识评判案 件的是非曲直或轻重大小。同样以许霆案为例,许霆得到公众宽宥和同情的原因之一就在于 许霆的行为不同于盗窃金融机构的惯常形态,越出了公众(也包括立法者)对于此类犯罪一般 的想象。许霆行为不是发生在想象中的“月黑风高夜”,而是实施于灯火通明、车水马龙的 大街;许霆作案不是采用蒙面藏身、撬门溜锁的方式,而是旁若无人、轻盈地触摸和敲击 ATM 机按键;受到立法特别保护的金融机构也不是戒备森严,重兵守候的金库钱柜,而是 一台无人看管、且根据行为人指令自动吐款的 ATM 机。如此情境,如此氛围,如此行为, 无论其怎样合乎于盗窃金融机构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常识和经验都告诉公众,对许霆不应 适用常规的刑罚处罚。这一现象也表明,以生活常识和经验为依据的事实认知,有时比循用 法律程序的推定和判断更为恰切,更贴近生活的原生状态和社会行为的应有机理。 4·以自身境况为基点的情感偏向 如前所述,社会公众在个案讨论中并非是完全超脱中立的。在公众判意中不同程度地带 有表达者的情感偏向,而这种偏向又与表达者自身的境况直接相关。这也就是说,公众的身 份、地位以及生活状态等各种因素都会对其判意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事实上,公众参与个 案讨论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自我识别与认同的过程。首先是身份上的识别与认同。社会公众 对于身份、地位与自己相同或相近的个案当事者,容易产生更多的亲近感,相同或相近的生 存遭遇能够使公众对个案当事者付以更多的理解、更多的宽容或支持。特别是当个案中的冲 突隐含着不同身份、地位的阶层和群体之间的矛盾时,这种效应会更为突出。其次是情境的 识别与认同。在对个案的讨论中,社会公众常常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个案中的情境与自己实 际面临或可能面临的某种生活经历进行对比,当两者趋于一致、公众自身在假想中成为同类 案件当事者的某一角色时,他们会自然地表现出对该当事者的某些偏向,并以其诉求为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