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社会公众政治关注点以及政治参与方式发生转变,对司法个案处置的讨论逐步成 为公众参与政治、参与社会管理的一种方式。 随着我国政治生态的不断改善,主导政治力量的政治主张逐步趋合于公众的社会理想, 同时,随着政治传导体制及机制的变化,公众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关注点也有所变化,公众参 与政治的方式更有异于先前。国家的重大政治事件固然会引发社会公众的关注,但公众情感 投入的程度则有所减弱。公众更为关注的是与其生存及生活状态直接相关的那一部分政治活 动。司法审判,既是国家政治活动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实施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更重要 的是,司法审判活动所关涉的通常是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司法活动是国家 与公众之间的连接点,是政治活动与社会生活相互交织的空间。因此,在社会公众不再热衷 于对轰轰烈烈的“广场政治”的参与,同时对缺少直接感验的宏大叙事式的政治话语亦丧失 兴趣的情况下,对关及广泛利益的司法个案的讨论,则成为他们参与政治、参与社会管理的 一种实惠且简捷的方式。在这种讨论中表达他们的社会愿望与要求,表达他们对于社会秩序、 社会利益分配的期冀与理想。正如诺内特等人所说:“法律舞台成了一种特殊的政治论坛, 法律参与具有了政治的一面。换言之,诉讼逐渐成为团体组织可能借以参与公共政策的一种 工具。”6在此意义上,我们有理由把公众判意及其表达提升至我国政治民主化进步的层面加 以认识。 第三,司法公开化、透明化程度的提高,司法为民理念的确立,为公众对司法个案的评 价提供了有利条件。 近年来,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司法公开化、透明化程度逐步提高。这不仅表 现在案件公开审理制度的严格实行,案件处理流程趋于透明,同时也体现于司法机构对媒体 采取了谦抑姿态。在欢迎和接受舆论监督的主题下,司法与社会的距离正在拉近。这就为公 众了解个案(既指己经审结的个案,也包括正在处置过程中的个案)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更 为重要的是,与执政为民的总体政治倡导相呼应的“司法为民”,被确立为司法审判的基本 理念。这一理念更凸现了司法机构对民意、民愿的尊重。虽然在实践中司法机构更倾向于把 “司法为民”理解为在司法过程中实施一些便民、利民措施,但这一理念的核心仍然在于强 调司法与人民群众总体利益及公众主导性社会愿望的契合。因此,随着司法为民理念的深入 贯彻,公众判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司法机构的回应,公众判意的实际效用不断增强。这 又进一步激发了公众参与的热情。 第四,传媒的渗透力、辐射力空前加大,尤其是网络的普及与运用,使公众参与司法个 案的讨论获得了多种渠道和广泛的空间。 公众判意的出现与传媒的发展具有重要的联系。公众判意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传 媒的作用,传媒一方面将司法个案的相关情况传导给社会,从而引发公众的关注,另一方面 又为公众参与讨论提供平台,并借此将公众的意见和意向向司法机构以及能够对司法机构产 生影响的其他权力机构反映和展示。近些年,我国传媒业得到空前发展,资讯的传播日益发 达。特别是网络的普及和运用,不仅使资讯的传播突破了其他任何媒体所不及的限界,同时 也为公民自由、直接地向全社会表达自己的认识和见解提供了可能。每当具有公共关注价值 的司法个案发生,传媒都能够及时、迅速地把相关情节以及个案的处置过程披露于全社会, 并汇集社会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使司法个案的处置或多或少地受制于公众意志和社会评 价,同时也使个案处置所产生的效应在更广的范围中放大。 顺便需要指出的是,在既往有关司法的社会监督的讨论中,公众判意被隐没于媒体与司 法的关系之中,公众的主体位置往往被媒体所取代,公众判意常常被表述为媒体的意志。我 6[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107页。 7参见王好立等:《“司法与传媒”学术研讨会讨论摘要》,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第二,社会公众政治关注点以及政治参与方式发生转变,对司法个案处置的讨论逐步成 为公众参与政治、参与社会管理的一种方式。 随着我国政治生态的不断改善,主导政治力量的政治主张逐步趋合于公众的社会理想, 同时,随着政治传导体制及机制的变化,公众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关注点也有所变化,公众参 与政治的方式更有异于先前。国家的重大政治事件固然会引发社会公众的关注,但公众情感 投入的程度则有所减弱。公众更为关注的是与其生存及生活状态直接相关的那一部分政治活 动。司法审判,既是国家政治活动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实施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更重要 的是,司法审判活动所关涉的通常是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司法活动是国家 与公众之间的连接点,是政治活动与社会生活相互交织的空间。因此,在社会公众不再热衷 于对轰轰烈烈的“广场政治”的参与,同时对缺少直接感验的宏大叙事式的政治话语亦丧失 兴趣的情况下,对关及广泛利益的司法个案的讨论,则成为他们参与政治、参与社会管理的 一种实惠且简捷的方式。在这种讨论中表达他们的社会愿望与要求,表达他们对于社会秩序、 社会利益分配的期冀与理想。正如诺内特等人所说:“法律舞台成了一种特殊的政治论坛, 法律参与具有了政治的一面。换言之,诉讼逐渐成为团体组织可能借以参与公共政策的一种 工具。”6在此意义上,我们有理由把公众判意及其表达提升至我国政治民主化进步的层面加 以认识。 第三,司法公开化、透明化程度的提高,司法为民理念的确立,为公众对司法个案的评 价提供了有利条件。 近年来,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司法公开化、透明化程度逐步提高。这不仅表 现在案件公开审理制度的严格实行,案件处理流程趋于透明,同时也体现于司法机构对媒体 采取了谦抑姿态。在欢迎和接受舆论监督的主题下,司法与社会的距离正在拉近。这就为公 众了解个案(既指已经审结的个案,也包括正在处置过程中的个案)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更 为重要的是,与执政为民的总体政治倡导相呼应的“司法为民”,被确立为司法审判的基本 理念。这一理念更凸现了司法机构对民意、民愿的尊重。虽然在实践中司法机构更倾向于把 “司法为民”理解为在司法过程中实施一些便民、利民措施,但这一理念的核心仍然在于强 调司法与人民群众总体利益及公众主导性社会愿望的契合。因此,随着司法为民理念的深入 贯彻,公众判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司法机构的回应,公众判意的实际效用不断增强。这 又进一步激发了公众参与的热情。 第四,传媒的渗透力、辐射力空前加大,尤其是网络的普及与运用,使公众参与司法个 案的讨论获得了多种渠道和广泛的空间。 公众判意的出现与传媒的发展具有重要的联系。公众判意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传 媒的作用,传媒一方面将司法个案的相关情况传导给社会,从而引发公众的关注,另一方面 又为公众参与讨论提供平台,并借此将公众的意见和意向向司法机构以及能够对司法机构产 生影响的其他权力机构反映和展示。近些年,我国传媒业得到空前发展,资讯的传播日益发 达。特别是网络的普及和运用,不仅使资讯的传播突破了其他任何媒体所不及的限界,同时 也为公民自由、直接地向全社会表达自己的认识和见解提供了可能。每当具有公共关注价值 的司法个案发生,传媒都能够及时、迅速地把相关情节以及个案的处置过程披露于全社会, 并汇集社会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使司法个案的处置或多或少地受制于公众意志和社会评 价,同时也使个案处置所产生的效应在更广的范围中放大。 顺便需要指出的是,在既往有关司法的社会监督的讨论中,公众判意被隐没于媒体与司 法的关系之中,公众的主体位置往往被媒体所取代,公众判意常常被表述为媒体的意志。7我 6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07 页。 7参见王好立等:《“司法与传媒”学术研讨会讨论摘要》,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 年第 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