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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所依凭的逻辑和依据往往难以清晰表达,更难以诉诸于文字。在实际生活层面上应 得到尊重的理由,常常并不能成为司法机构处理个案的法律依据。在以法律为主题的讨论中, 司法机构更容易取得法律的制高点:而从社会生活中、哪怕是从道德层面上推演出的理由, 在很多情况下经不起在法律角度上作出的反诘。公众直接而简明的判意,提供给司法机构的 是方向性、概略性的民意参照。 6·过程之中的易变性 公众对个案的意见和意向并非一成不变,在讨论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某些变化。导致这种 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主体表达最初的判意,并未经历深思熟虑的过程,往往产生于 直觉和直感,缺少很高的可靠度。二是由于传导原因,公众最初得到的个案信息不全面或不 恰切。随着对个案相关因素的全面了解,主体对个案形成了新的认知,相应改变其态度。三 是在对个案的社会讨论中,不同意见的交锋,尤其是专家、相关司法机构对一些法律机理阐 释以及传媒的引导,主体放弃先前的意见,而认同其他意见。四是案件当事人或司法机构在 案件处置过程中的相关态度、方式和方法引起了公众心理趋向的变化,从而放弃对讨论的参 与或改变原先的认识。如许霆在重审中的一些表现曾引起部分公众的反感,虽然未能导致主 流意见的变化,但许霆的这种表现无疑减弱了部分公众对其施予的同情。 二、公众判意出现的社会原因与条件 在我国,社会公众以各种不同方式表达其对司法个案处置的认识与态度,从而对个案处 置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现象绝非始于现今,更不始自许霆案。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发生的蒋爱珍案4就具备了这种现象的全部要素。围绕“蒋爱珍为什么会杀 人”的全国范围内的民间讨论,以及在讨论中所体现出的公众对蒋爱珍的广泛同情,最终导 致了司法机构对蒋爱珍的轻判。在此后的不同时期,各地都有一些较为典型的范例。然而, 公众判意作为一种常态现象的出现,公众吁求与司法回应之间互动机制的形成,仍然需要借 助于一定的社会条件。.换句话说,公众判意是在我国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有其存在基础, 并获得其应有意义的。我认为公众判意出现的社会原因与条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社会阶层、群体分化,利益主体多极化和价值观念多元化格局的形成,使司法个 案蕴含着多重主体复杂的利益冲突,由此形成了社会公众关注和参与个案讨论的动因。 近30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社会发展,社会阶层及群体逐步分化5,与之相联系, 利益主体呈多极化状态,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也趋于多元化。在此背景下,司法个案已不仅 仅是当事者之间或当事者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无论是案件主体的境况,还是个案涉及 的社会关系,都不同程度地涵盖着当事者以外的其他人的利益。即便不是利益上的关联,亦 会涉及到价值观念上的认同或冲突。正因为如此,司法个案中当事者的任何一种行为,抑或 司法机关的任何一种处置方式,其利弊损益所关及的都不仅仅只是当事者本身。更进一步说, 司法个案实际上是阶层、群体以及其他主体之间利益关系或价值观念冲突的极端化表现。任 何司法个案都不同程度地折射出当代中国社会中更具普遍意义的社会冲突与矛盾。围绕司法 个案所进行的社会讨论,实际上既是这种矛盾与冲突的进一步延伸与展示,也是这种矛盾在 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的具体方式。不难想象,如果没有阶层、群体的分化以及利益与观念的 差异,类似许霆案这样的讨论就不可能在如此广泛的范围内展开。 41978年9月29日,新疆某兵团的女青年蒋爱珍被人造谣诬陷,蒋多次向组织请求处罚侵害者以保护自身 名誉未果,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开枪杀死3人。蒋爱珍原审被判处死刑。1979年10月,《人民日报》以 《蒋爱珍为什么会杀人》一文长篇报道了此案后,引起全国轰动,编辑部收到人民来信15000多件,从不 同角度对蒋爱珍表示同情,希望从轻判处,并要求追究诬陷蒋爱珍的人的法律责任。1985年,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蒋爱珍杀人案开庭公审,终审判决蒋爱珍有期徒刑15年。 5参见边燕杰主编:《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三联书店2002年版,代序言第1页。公众意见所依凭的逻辑和依据往往难以清晰表达,更难以诉诸于文字。在实际生活层面上应 得到尊重的理由,常常并不能成为司法机构处理个案的法律依据。在以法律为主题的讨论中, 司法机构更容易取得法律的制高点;而从社会生活中、哪怕是从道德层面上推演出的理由, 在很多情况下经不起在法律角度上作出的反诘。公众直接而简明的判意,提供给司法机构的 是方向性、概略性的民意参照。 6·过程之中的易变性 公众对个案的意见和意向并非一成不变,在讨论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某些变化。导致这种 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主体表达最初的判意,并未经历深思熟虑的过程,往往产生于 直觉和直感,缺少很高的可靠度。二是由于传导原因,公众最初得到的个案信息不全面或不 恰切。随着对个案相关因素的全面了解,主体对个案形成了新的认知,相应改变其态度。三 是在对个案的社会讨论中,不同意见的交锋,尤其是专家、相关司法机构对一些法律机理阐 释以及传媒的引导,主体放弃先前的意见,而认同其他意见。四是案件当事人或司法机构在 案件处置过程中的相关态度、方式和方法引起了公众心理趋向的变化,从而放弃对讨论的参 与或改变原先的认识。如许霆在重审中的一些表现曾引起部分公众的反感,虽然未能导致主 流意见的变化,但许霆的这种表现无疑减弱了部分公众对其施予的同情。 二、公众判意出现的社会原因与条件 在我国,社会公众以各种不同方式表达其对司法个案处置的认识与态度,从而对个案处 置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现象绝非始于现今,更不始自许霆案。早在上世纪 70 年代末,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发生的蒋爱珍案4就具备了这种现象的全部要素。围绕“蒋爱珍为什么会杀 人”的全国范围内的民间讨论,以及在讨论中所体现出的公众对蒋爱珍的广泛同情,最终导 致了司法机构对蒋爱珍的轻判。在此后的不同时期,各地都有一些较为典型的范例。然而, 公众判意作为一种常态现象的出现,公众吁求与司法回应之间互动机制的形成,仍然需要借 助于一定的社会条件。换句话说,公众判意是在我国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有其存在基础, 并获得其应有意义的。我认为公众判意出现的社会原因与条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社会阶层、群体分化,利益主体多极化和价值观念多元化格局的形成,使司法个 案蕴含着多重主体复杂的利益冲突,由此形成了社会公众关注和参与个案讨论的动因。 近 30 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社会发展,社会阶层及群体逐步分化5,与之相联系, 利益主体呈多极化状态,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也趋于多元化。在此背景下,司法个案已不仅 仅是当事者之间或当事者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无论是案件主体的境况,还是个案涉及 的社会关系,都不同程度地涵盖着当事者以外的其他人的利益。即便不是利益上的关联,亦 会涉及到价值观念上的认同或冲突。正因为如此,司法个案中当事者的任何一种行为,抑或 司法机关的任何一种处置方式,其利弊损益所关及的都不仅仅只是当事者本身。更进一步说, 司法个案实际上是阶层、群体以及其他主体之间利益关系或价值观念冲突的极端化表现。任 何司法个案都不同程度地折射出当代中国社会中更具普遍意义的社会冲突与矛盾。围绕司法 个案所进行的社会讨论,实际上既是这种矛盾与冲突的进一步延伸与展示,也是这种矛盾在 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的具体方式。不难想象,如果没有阶层、群体的分化以及利益与观念的 差异,类似许霆案这样的讨论就不可能在如此广泛的范围内展开。 41978 年 9 月 29 日,新疆某兵团的女青年蒋爱珍被人造谣诬陷,蒋多次向组织请求处罚侵害者以保护自身 名誉未果,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开枪杀死 3 人。蒋爱珍原审被判处死刑。1979 年 10 月,《人民日报》以 《蒋爱珍为什么会杀人》一文长篇报道了此案后,引起全国轰动,编辑部收到人民来信 15000 多件,从不 同角度对蒋爱珍表示同情,希望从轻判处,并要求追究诬陷蒋爱珍的人的法律责任。1985 年,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蒋爱珍杀人案开庭公审,终审判决蒋爱珍有期徒刑 15 年。 5参见边燕杰主编:《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三联书店 2002 年版,代序言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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